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及我国应对策略

2018-09-10 16:14崔艳新王拓
全球化 2018年3期
关键词:跨境规则贸易

崔艳新 王拓

摘要:当前,数字贸易发展迅猛,其新型发展模式正在引发国际贸易规则的深刻变革。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着手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并积极探索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以期获得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美国倡导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数字本地化、隐私保护等方面与欧盟难以达成一致,与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源代码规则方面也存在较大分歧。我国应充分发挥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领先优势,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自身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

关键词:数字贸易数字经济国际规则

作者简介:

崔艳新,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副主任、副研究员;

王拓,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

当今世界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统计数据,2016年全球互联网影响的经济总量达到4.2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受益于互联网作用,经济增长提高5%~9%,互联网对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达到15%~25%。全球商品、服务和资金流动在2007年达到约30万亿美元的历史最高记录后,增幅逐渐放缓,甚至出现停滞或下降。但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产生的数字贸易却增速迅猛。据测算,从2005年到2014年,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全球数据流量增长了45倍,远远超过传统的国际商品贸易或金融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带来巨大红利的同时,也给传统贸易方式和贸易规则带来不小挑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对跨境电子商务乃至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的认知仍然不足。因此,研究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最新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发展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参与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具有重大意义。

一、数字贸易引发贸易规则的深刻变革

(一)对数字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的认知不断变化

互联网技术应用手段的日新月异,使得数字贸易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扩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3年发布的《美国和全球经济的数字贸易》报告,数字贸易是指通过互联网交付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通常数字贸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数字化交付内容,如音乐、游戏、影像、书籍;二是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络网站、用户评价网站等;三是搜索引擎,如万用搜索引擎、专业搜索引擎等;四是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如软件服务、在云端交付的数据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通信服务、在云端交付的计算平台服务。

在现实应用中,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的电子商务(e-commerce)目前也没有广泛接受的权威定义。从广义上看,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从事的商业活动,包括在线下交付货物或服务,也包括线上传输产品与提供服务,如软件等。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分销、销售或者支付”。

因此,从广义上来看,数字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属于一脉相承的,具有诸多相同特点和属性。但是在现实应用中,跨境电子商务通常主要指基于互联网而进行的跨境货物贸易以及相关的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仍然在于“货物流动”;而数字贸易更侧重于数字化交付内容及服务的跨境流动,核心在于“数據流动”。

(二)多边贸易框架下关于数字贸易规则难以达成共识

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主要依托互联网体现出的自由化和开放性等特点,与传统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规则之间都产生了不适和冲突。

在数字贸易的属性方面,目前为止,WTO各成员国对于数字贸易究竟适用货物贸易规则(GATT)还是服务贸易规则(GATS)还未达成一致。数字贸易具有虚拟化和可复制性等特点,贸易方式隐蔽复杂,监管难度大,使得现有WTO货物贸易关税规则难以对其产生效力,而如果将其列入服务领域,又将面临各国严苛的市场准入壁垒。在边境后措施方面,数字的跨境流动要求对数字安全进行有效保护,而以欧盟为首的一些国家对于数据存储提出较高的本地化要求。如何制订全面、统一、规范、透明的数字贸易规则已成为WTO面临的一大难题。

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框架下,关于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主要存在三方立场:一是以美国为首,包括欧盟、日本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主张将数字的跨境自由流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二是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主张建立基于货物流动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三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等相关国家,由于自身电信与互联网等基础设施较差,反对将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下讨论。

(三)数字贸易壁垒与“电子摩擦”使得贸易争端解决变得更为复杂

数字贸易壁垒不仅包括针对电子产品的关税和配额,还包括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数字贸易领域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包括:本地化措施、跨境数据流限制、知识产权侵权、国际合规性评估、网络安全风险等内容。这些非关税壁垒通常以有意或无意的歧视性法律法规,阻碍数字贸易自由流动。与传统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相比,数字贸易壁垒更为复杂与隐蔽,由此产生的“电子摩擦”(e-friction)使得传统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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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数字贸易的统计困难阻碍了贸易政策的有效制订

数字贸易的产生使得商品和服务的定义界限越来越模糊,无论是现有以海关为主的货物贸易统计分类,还是以《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2010》和《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为指引的服务贸易统计分类,都不足以涵盖以数字贸易为代表的各类新型贸易。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数字贸易使得跨国销售信息难以准确捕捉,各国贸易数据的统计变得更加复杂,政策制订者难以有效判断国家间贸易与投资受益的真实状况。

二、美国试图占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高地

美国是全球互联网和数字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全球市值最高的前十家公司中,互联网企业占据五席,分别是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和脸书,均属于美国。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4年美国数字服务出口3997亿美元,进口2080亿美元,贸易盈余高达1589亿美元,数字服务占当年美国服务贸易总额的50%以上。美国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和推动数字贸易发展,实现“数据自由流动”的雄心而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

(一)美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内的战略目标

美国发表的一系列关于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报告显示,由于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对美国经济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并且美国在信息技术方面具有世界绝对领先的优势,因此美国国务院认定“确保自由和开放的互联网”将成为其一项重点政策。美国贸易代表希望通过推动全球数字贸易来宣扬数字自由主义的立场,确保数据可以不受阻碍地自由流动。

为此,美国制订了清晰的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战略,并在2015年6月颁布实施的美国《贸易促进授权法》中指出,美国商务部应达成协议来实现以下目标:

1.确保将世贸组织当前的承诺适用于数字贸易环境中,确保对数字贸易的待遇不低于对商品贸易的待遇;

2.禁止强迫性的本地化要求以及对数字贸易和数据流的限制;

3.保持免税的电子传输;

4.确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尽可能少的贸易限制。

(二)美国将在双边及诸边协定中推动建立数字贸易规则

美国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已陷入停滞,而各方希望解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等数字贸易新议题,各缔约国应在世贸组织之外达成更多的双边和诸边贸易协定。美国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探索还将继续。美国将在其双边和诸边贸易谈判中包括并且不断扩大数字贸易的条款与规定。美国将致力于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框架,使企业及消费者受益,支持美国经济增长、就业和创新。

在此前披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对外谈判文本中,“电子商务”作为单独章节专门列出,并且重点并不仅仅局限于“货物的跨境流动”,而是制订全面的“跨境数据和信息流动”的整套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确保数据自由流动、数字产品、电子认证、电子传输、个人信息、无纸贸易、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互联互通费用分摊、计算设施的位置、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合作、网络安全事项合作、源代码、争端解决等一系列内容。除了禁止向数字产品征收关税及对数字贸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承诺建立共识外,TPP电子商务章节还具有如下新特点:

一是首次承诺解决数据存储本地化以及禁止数据信息跨境流动两大问题。这将有助于保障数字贸易的关键投入不受政府干预,并减少互联网“割据化”的威胁。

二是确保消费者得以进入开放的互联网,同时要求制定在线消费者保护法,保障实施隐私及其他消费者保护措施。

三是鼓励TPP成员国开展消费者保护方面的合作。

四是首次强调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采取措施禁止商业垃圾信息,确保隐私保护有效实施,使消费者在使用互联网时建立信心及信任。

五是禁止强制要求在进入TPP市场时与政府或商业竞争对手共享软件源代码。

六是有关数字贸易合作的全面承诺,尤其是协助中小型企业利用数字贸易。

七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首次承诺对网络安全及网络安全能力建设这一重要议题开展合作,TPP成员国可以从合作中获益。

(三)美国数字贸易政策走向

为了达到所设定的政策目标,美国采取了相应的诸多行动。美国國际贸易委员会(USITC)于2013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美国数字贸易和全球经济》系列报告1和2,并于2015年10月举行了包括政府机构、智库、企业和诸多国际贸易机构的圆桌会议。2016年3月,美国商务部在国际贸易管理局(ITA)的商业服务处下制定了数字贸易参赞计划,拟在东盟、巴西、中国、日本、印度和欧盟的6个海外市场派驻数字贸易参赞。数字贸易参赞负责帮助美国企业出口开辟全球网络市场的准入,在企业面临数据经济政策挑战时提供咨询。2016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内部建立了数字贸易工作组,以快速识别数字贸易壁垒和制定相应政策规则。工作组编制了《2017年外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对主要国外市场上的数字贸易壁垒开展调查和评估。2016年12月,美国商务部建立了数字经济顾问委员会(DEBA),成员包括科技行业巨头、创新者以及专家,旨在帮助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发展数字经济的建议。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目前正在开展数字贸易政策的研究工作,将在两年内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提交3份关于数字贸易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是检验新的数字技术对于美国企业的应用和数字贸易壁垒对于美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影响。

第一份调查报告《全球数字贸易I:市场机会和关键的国外贸易限制》,将描述当前企业应用数字贸易的现状和近期发展,以及消费者利用数字技术的情况,也将提供美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信息,以及产品和服务可以覆盖全球规模的其他关键国家的情况,如欧盟、中国、俄国、巴西、印度和印尼等。该调查将评估数字技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市场的采用率,进一步研究本国和跨境数据流动的重要性。该报告还将描述海外重要市场可能阻碍数字贸易的政策和规制。

第二份和第三份报告将会分析哪些措施会影响美国企业对海外企业和国外消费者开展和提供数字贸易的能力,并评估这些政策对于美国企业数字产品和服务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传统贸易、投资与数字贸易之间的关系。

美国在完成前期研究及上述三份报告后,将会形成相对完善的数字贸易战略政策框架体系,具体包括:一是掌握当前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全球发展情况,研究该领域新型商业模式;二是评估数字流动的重要性,研究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和投资之间的关系,制订并引领符合美国利益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三是对国内已有政策进行评估,并筛选出哪些政策有明显促进作用;四是研究目前各国及美国自身数字贸易中存在的限制性措施有哪些;五是在构建数字贸易战略的同时,形成系统化可操作的数字贸易政策措施。

三、欧盟数字经济与单一数字市场战略

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数字产业的发展政策,以激发数字技术对欧盟经济的带动作用。但由于欧盟内部成员国较多,各自意见主张不同,因此,欧盟制定的数字经济政策主要集中于破除各国之间的差异性,建立欧洲单一数字市场,以此推动欧盟整体的数字经济发展。

(一)欧盟数字经济战略与欧盟数字议程

欧盟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兴起,并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成长、竞争力与就业白皮书》在1993年发布,并首次提出了欧盟信息社会具体意见,重点加快网络基础建设。

第二阶段,2000年“里斯本战略”发布,欧盟委员会提出目标,要在2010年前成为“以知识为基础、世界上具有活力和竞争力的经济体”,并据此提出了以电子政务、电子医疗和卫生、电子教育与培训、网络零售四大主要应用为支柱的发展计划。其中eEurope2002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更廉价、更高速、更安全的互联网连接,重点关注连通性。eEurope2005计划的目标是实现更高的宽带普及率和其他信息通信技术(ICT)服务的发展,重点关注投资环境、现代化的公共服务及电子包容。2005年欧盟发布《i2010-欧洲信息社会: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这一战略在“里斯本议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欧盟发展信息经济的目标与举措。

第三阶段,2010年5月欧盟正式发布了“欧盟数字议程”,该议程是“2020欧盟”战略中七大主要计划之一。该议程首先分析了阻碍欧盟信息技术发展的七种障碍,并提出七项优先行动。这七种障碍是:数字市场间的堡垒、缺少互操作性、网络犯罪增加与风险、缺少投资、研发与创新不够、社会缺少数字技术知识普及、未能应对社会重大挑战等。七项优先行动包括:建立一个能够让数字时代各种优势及时共享的数字市场,改进信息技术领域的标准与互操作性,增强网络信任与安全措施,增加欧盟对快速和超快速互联网的接入,加强信息技术的前沿研究与创新,加强全体欧洲人的数字技能与可接入的在线服务,释放信息技术服务社会的潜能以应对社会各种重大的挑战。

(二)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战略

欧盟认为,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集团,建立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至关重要。为了打破欧盟境内的数字市场壁垒,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5月发布了“单一数字市场”战略,以协助欧盟在新一轮经济危机中抓住机遇。欧盟决策者们试图在整个地区实现数字贸易领域更多的政策协调,其中比较重要的举措是建立欧洲数字单一市场(DSM)。

数字单一市场是欧盟统一市场、促进贸易、推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共包括三个支柱:(1)通过跨境活动更好地在线访问数字商品和服务;(2)在支持投资和公平竞争的监管环境下建设高速、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3)通过在基础设施、研究和创新以及包容性社会和技术公民方面的投资,确保数字经济成为增长的驱动力。欧盟委员会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涉及到了合法获取内容的可移植性、跨境数据流、版权保护例外和限制、中介责任和强制执行等问题。

欧盟内部也有一些人担心,最终的“单一数字市场”法规将符合美国企业的利益。欧盟委员会为此提出了“谨慎义务”的建议,2016年5月又提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的建议,其中包含了《视听媒体服务指令》(AVMSD)的更新,包括有关平台责任和本地内容要求方面的规定,这一指令也引起了关注。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5)规定了如何在各个行业收集和使用欧洲公民相关信息的共同规则,但是每个欧盟成员国可通过制定本国的法律来实施该指令。为了实现《数据保护指令》的现代化并促进数字单一市场的建立,欧盟成员国(由欧盟理事会代表)和欧洲议会于2015年底达成了有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一项新的政治协定。与《数据保护指令》相比,《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从而为整个欧盟的数据保护建立一套单一的规则。但是,仍有大约40项规定允许个别成员国制定自己的标准。欧盟在2016年5月4日公布了最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成员国将在2018年5月25日前全面实施该条例。尽管缺乏精确的指导,但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对该条例的监管及其实施计划进行分析。

四、欧美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内存在分歧

美国和欧盟是当前数字贸易与数字技术最为发达的地区,二者之间的跨境数据流量全球领先。据估计,

基于美国经济分析局(BEA)、世界银行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数据。美国在2012年向欧盟出口了1146亿美元的数字服务,占美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72%。欧美之间的谈判对全球数字贸易的自由化措施将起到巨大影响。从目前来看,欧美对于数字贸易规则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对数字贸易、隐私和国家安全等问题上持有的不同态度,使得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制订推进缓慢。

(一)隐私保护与数据本地化

以欧盟和俄罗斯为代表的诸多国家认为,数据自由流动有时构成了对于隐私保护的威胁,尤其是在面对美国数字技术及其发达、相关技术多数处于垄断的情形下,个人隐私成为数据自由流动环境下的重要问题。而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数据存储本地化措施,将数据存储器强行放置在本国之内进行保存和管理,以便确保与本国隐私相关的数据可以得到有效保护。而美国认为数据本地化措施必然阻碍数字的自由流动,为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这是美国所不愿意看到的。

(二)文化例外

美欧之间另一重要的分歧在“文化例外”问题上。以法国为代表的很多欧洲国家在文化相关问题方面,为了防止美国文化的入侵,保持自身文化的独立性,在数字贸易中涉及文化及相关内容时,均会有所排除。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个人文化、娱乐中的视听服务等内容方面。

在对欧盟委员会“谈判授权”的批准上,部长级理事会并没有将视听服务纳入“谈判授权”范围内。由此可见,欧洲对于保持自身文化具有潛在的一致性,美欧双方很难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

(三)美欧之间的谈判及最新进展

由于美欧之间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存在较大分歧,美国采取了与欧盟开展双边对话,共同商讨解决分歧的机制,主要体现在美欧在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和《服务贸易协议》(TiSA)中开展了一系列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谈判。数字规则是美国在TiSA谈判中关心的主要利益所在。美国希望数字贸易或电子商务的章节或附件能够解决跨境数据流、消费者在线保护、互操作性等方面的贸易壁垒。然而,欧盟不愿提出关于数据流的提议,也不愿意承诺将“新服务”(其中许多可能是数字服务)包括在TiSA的不歧视义务中。这一分歧成为TiSA谈判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美国和欧盟官员在2016年初宣布以《欧盟—美国隐私保护协定》取代《安全港协定》,并于2016年7月12日生效。最终协定中规定由美国政府承担额外义务,包括在美国国务院设立新的申诉专员,补充保障措施和监督限制,以及美国企业承担的额外义务,如全面的数据处理义务等。《隐私保护协定》还作出了有关由美国机构主动进行监控和执法,以及美国和欧盟的年度联合审查等方面的规定。此后,美国和瑞士也达成了《瑞士—美国隐私保护协定》,该协定将与美国和欧盟之间的协定相媲美。虽然企业目前可以依赖于《隐私保护协定》来确保他们的数字数据流在美国和欧盟之间传输,但隐私权倡导者们和其他一些人已经开始在法庭上对《隐私保护协定》提出了异议,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加入这个计划时犹豫不决。

五、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状况及应对之策

目前在我国,数字贸易的重要应用仍集中在电子商务领域。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与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2016年《G20国家互联网发展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互联网经济占GDP比重为6.9%,超过发达国家5.5%和发展中国家4.9%的平均水平。艾瑞咨询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20.2万亿元,同比增长23.6%;据美国E-Marketer公司估计,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2020年将达到1577亿美元。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和潜力十分巨大,但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领域存在诸多不足,比如缺乏明确的战略与目标、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有待提高、面临行业开放与网络安全难题等问题。另外,我国对数字贸易的认知与研究不足,仅局限在基于货物流动的跨境电子商务范畴,与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推行的跨境数字流动相差甚远。

(一)应从战略高度重视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

数字经济是各国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遇。作为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领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成为带动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直接关系到全球经济的未来走向和格局。世界各国都在制定相关的发展与促进战略,以求在新的技术变革中居于领先地位。经合组织(OECD)“2015经合组织数字经济展望”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其80%的成员国家都制定了国家战略或者部门政策,构建了数字经济国家战略框架。如日本制定了i-Japan战略,澳大利亚发布了《2020澳大利亚数字经济战略》,英国制定了《英国数字战略2017》等。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规模庞大,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数字技术应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方面却稍显落后。习近平主席指出“要加大投入,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2017年3月,数字经济被首次写入我国政府工作报告。未来,我国应将发展数字经济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开展顶层设计,制定数字经济和贸易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该领域发展目标与原则,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在全社会形成利用数字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数字贸易打下坚实的产业基础。

(二)加强数字贸易发展与国际规则相关研究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还未形成统一意见,美欧之间存在的分歧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美欧之间的谈判在新任美国总统特朗普执政后也出现停滞,TiSA谈判暂停,TTIP谈判进展缓慢。

在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认知方面,我国与美国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跨境数据流动和源代码规则等方面。美国数字贸易规则淡化国境概念,强调信息和数据的自由流动。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美国在TPP中明确提出了全球信息和数据自由流动的理念。中国对此一直持反对态度。目前我国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其主要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主张将国家、社会和个人信息纳入安全考虑范围。

中美之间另一个较大的差异是源代码规则。美国曾在TPP协议中明确规定,缔约方不得将数据代码强制本地化,作为另一缔约方在其领土内进口、分销、买卖或使用软件及包含该软件的条件。此条款的目的是禁止政府获取源代码,防止源代码泄露,从而达到有效保护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的目的。发达国家普遍支持这项规则,因为发达国家具有较多的专利,并且在其国内有着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源代码的禁止公开将产生诸多程序上的重复和浪费,同时面临高昂的知识运用成本,这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难以接受这样的准则。

当前我国应加强对数字贸易规则最新发展趋势的研究,开展关于数字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数字贸易统计、争端解决机制、新型数字贸易规则影响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电子摩擦”。同时借鉴欧美之间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经验,未雨绸缪,研究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数字贸易领域谈判的应对预案。

(三)探索符合我国国情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

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数字贸易自由化领域内持有不同立场,我国应充分利用在全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领先优势,加快确立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对外谈判方略。同时,更要处理好国家利益、网络安全和数字贸易之间的关系,在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同时,要坚定不移维护我国的网络安全与核心利益。

首先,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为基礎建立相关规则体系。我国是电子商务大国,因此可以以此为契机,在相关议题上探索规则的建立,比如网上消费者保护、跨境数字化产品税收征收等议题。

其次,协调区域关系,推动双、多边贸易协定发展。将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上升至数字贸易规则范畴,并尝试在相关业务领域与贸易伙伴国签订双边协定,规则涵盖范围再从区域内向区域间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国际规则。

再次,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符合我国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在多边框架下,探索提出符合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促进数字贸易的经贸规则,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形成可以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贸规则,在完善贸易规则的同时不断扩大我国制定规则的影响力和适用性。

责任编辑:谷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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