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亚
[摘 要]如何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是现代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命题,而集体行动的困局则一直考验着学界和政界的治理智慧,特别是对于当前的农村社会来说,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市场因素的渗入使得农村社会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村民的原子化和农村社会资本的流失不仅减弱了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而且也增加了集体行动的现实约束,如何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成为破解当前乡村治理困境的重要命题。本文通过对A村个案的研究认为,乡村集体行动的困境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应通过培育社会资本和强化乡村治理机制等方式来解决。
[关键词]集体行动;困局;动力;约束;个案
[中图分类号]D03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071(2018)03-0064-05
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的普遍推行,乡村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原有公社体制下的“组织化农民”又重新回到了以家户为单位的“原子化小农”,在乡村私人空间不断生长的同时,公共利益的范围却在逐渐萎缩,特别是随着市场因素的渗入,乡村原有的利益格局日趋“碎片化”,乡村的社会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去熟人化”倾向,乡村原有的整合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而村民自治的实际作用又很有限,农村集体行动的普遍困境成为当前摆在乡村治理面前的现实课题。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所谓集体行动,是指为了某种共同的目标而组织在一起的人们过一种群体生活。[2]而集体行动的产生一般是源于某种共同的利益。因此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个人利己行动的最大化会自动地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3]比如早期研究集体行动的代表人物本特利和杜鲁门就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会自愿为促进他们的共同利益而行动”。[4]但是随后的代表人物奥尔森和哈丁在对集体行动的研究中却发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并不一定是一致的,个人理性的最大化未必会带来集体效用的最大化,甚至可能导致“搭便车”和“公地悲剧”等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出发,提出“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相当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种特殊的手段以使个人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则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個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5]哈丁“公地悲剧”理论则提出“理性的个人导致非理性的集体”,如果没有有效的办法规制个人选择“搭便车”的偏好,优化的具体行动是不可能达成的。[6]
关于如何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西方目前大致形成了三条路径:一是主张私人化解决的企业理论和主张政府解决的国家理论;二是奥尔森所提出的强制与选择性激励的办法,“它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体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处理的人来进行诱导”。[7]三是以“多中心治理”和“自主治理”模式以及社会资本理论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认为适当的制度结构和制度设计可能解决个体的偏好问题,强调制度设计和由此产生的社会文化价值规范在个人互动中的作用。如奥斯特罗姆所总结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模式,就认为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能够为了集体利益而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为面临公共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出了新的路径。[8]以上观点都对于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提供了有益参考。
国内关于集体行动问题的研究发展很快,大致形成了三条研究进路。一是着重对集体行动的相关理论进行汇总和梳理,如高春芽通过理论梳理对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困境进行了详细的阐述。[9]二是聚焦在如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上,强调社会资本对集体行动的重要意义。如吴光芸、杨龙提出,以信任、互惠规范和参与网络等形式存在的社会资本把微观层次的个体行为与宏观层次的集体选择结合在一起,能够很好地解决集体行动所面临的问题,而培育乡村社会资本是解决农村集体行动困境的内源基础。[10]罗文倩、王钊认为社会资本对于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集体行动困境是一个理想的工具。[11]而谢莉娇则在总结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三种方案后提出,社会资本理论对于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虽有助益,但是其自身也有局限性。[12]三是从其他方面寻找集体行动困境的破解之道。如陈潭从博弈论角度探讨了集体行动的困局及解决之道。[13]陈毅研究了走出集体行动困境的四种途径,并认为外在的强制、个体的自治和社会资本投资都存在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因此需要第四种解决之道,即综合治理和结合具体情况的具体合作模式。[14]潘泽泉、李雪以Q市水费缴纳行为分析为基础,阐述了集体行动困境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方法。[15]而徐英杰、苏振华则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视角出发,认为村民的社会关联度和村庄的利益关联度影响村民自治中的集体行动。[16]此外,陈潭、刘建义的个案研究还发现,集体行动的困境影响了农村的公共物品供给。[17]
虽然上述理论对破解集体行动困境提供了有益借鉴,但就当前中国乡村的现实条件来看,想要达成自主的治理,实现有效的制度设计,显然不具备基本的运作条件,而且在市场因素冲击下的社会资本也早已失去了以往的作用,农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持续减弱、现实约束不断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破解当前农村集体行动的困境呢?我们将通过对S县A村的个案研究来予以解释。
二、A村集体行动的三个案例
S县A村位于山东丘陵西南部,是一个地狭人少的自然村,与镇中心相距不远,并与邻近的B村共同构成了一个行政村。传统上A村是典型的农业村,居民收入主要以农业为主,但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A村外出打工的人口逐渐增多,有的甚至举家外出,只有逢年过节才会回乡探望,村里的人口结构已经退化为了老幼妇孺,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严重。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A村的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村民的原子化和逐利性使得“各人自扫门前雪”成为普遍现象,对于公共利益的关心已经远不像过去那样强烈。但是由于农村社区改造的进行,A、B两村触发了一系列的集体行动和利益博弈。本文的三个案例将由此展开,重点论述在社区转换中乡村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和消退的。
案例一:“抗拆”中的集体行动
2010年,S县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展得如火如荼,A、B两个村的地理位置使得它们成为拆迁改造的首选对象。但由于对补偿条件不满,村民们并不乐意搬迁,并由此引发了一次“抗拆”的集体行动。在“抗拆”的过程中,A、B两村“同仇敌忾”,订立攻守同盟,约定谁也不能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并在对方受到威胁时相互支援。
10月2日,镇政府带着拆迁队强制拆除了B村三户村民的房子,它们分别是村支书甲以及村民乙和丙。虽然在拆迁的过程中,两村村民都情绪激动,甚至爆发了肢体冲突,但最终无济于事,不过其他村民仍然坚持“抗拆”。
原以为事情会就此结束,但是翌日村里再次有消息传出,说被拆的三户人家都提前收了镇政府的好处,他们在拆迁当日的表现只不过是在“演戏”给村民看。这无疑在村里丢下了一颗重磅炸弹,村民议论纷纷,在谴责“叛徒”的同时,也都开始动摇。没过几日,B村大多数村民都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字同意。一次精心计划的集体行动由于“变节者”的出现在B村以失败而告终。
集体行动中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未必会带来集团利益的最优化,甚至与还会损害集团的利益,导致集体行动的失败。案例一中的村民虽然在共同利益面前结成了“攻守同盟”,但是由于利益多元化的现实,一些村民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选择“变节”,而这种“变节”行为影响了其他村民的心理预期,使得他们相信如果不退出集体行动,自己的利益将会受损,因此“攻守同盟”从内部开始瓦解,最终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失败。
案例二:“集资打官司”与“搭便车”
A村村民在看到B村的遭遇后,为防止政府采取同样的方式“各个击破”,决定采取集资“打官司”的方式与政府对抗。A村的几个能人Z1、Z2和C1、C2在村里张贴各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的文件,并通过挨家挨户动员村民捐钱的方式筹集活动经费,最后筹集到了十几万。但这笔资金并不是由每户均摊,而是自愿缴纳。有的村民交了2000,有的交了1000,还有的一分都没交。虽然大家都很鄙视那种一分钱都不出的“铁公鸡”,但也拿这些人束手无策。正如村民Z3所说,“有些人就是脸皮厚,咱也没法儿,管好自己就行,人家都交咱也不能不交”。
后来A村的非体制精英们,通过请律师和上访的方式总算保住了大家的房子。但那些没出钱的村民,也通过“搭便车”方式占到了便宜,甚至村民C3还在上访过程中大赚了一笔。这无疑加剧了村民的不满,也为以后A村集体行动的困局埋下了伏笔。
在案例二中,虽然A村的集體行动得以达成,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却充满了“搭便车”的行为,有些人在零成本付出的情况下,通过“搭便车”取得了相同的利益分红。而村庄公共舆论对此竟然毫无作用,这更激起了一些村民的不满,也增加了今后A村集体行动达成的难度。在该事件之后,A村基本处于一种“权力真空”的状态。新任村支书Z4是B村人,对A村的事基本不管,A村自己也没有村干部,只有一个跑腿的小组长C1,但在家族势力分布不均的农村,他自己根本“玩不转”,由此为以后的集体行动埋下了隐患。
案例三:“三个和尚没水喝”
2015年岁末,A村的自来水供应突然中断,用了多年自来水的村民又回到了“吃井水”的时代。但对于断水的原因,村民们并没有人去深究。直到在外求学的知识精英Z5回到村里后,主动协调,才使这一问题暂时缓解。Z5得知此次“断水”是由于部分村民长期拖欠水费和村里总水表改线村民不愿集资所致,但是Z5本人无力解决这些问题。村支书Z4居住在镇里,对A村的事基本不管不问,现在在上级部门的压力下,Z4不得不去清缴水费,但多次无功而返,导致年后自来水供应再次中断。村民们虽然对Z4和不交水费的村民都很厌恶,但是谁也不愿意挑头处理此事。加上很多村民外出打工,“断水”对他们的影响并不大,连原来积极主导“集资打官司”的C1也不愿参与。而想主动解决此事的Z5也被父母阻止,说“村干部都干不好的事,你个小孩儿能弄好?再说人家都不管,你操那个心干吗,吃不上水又不是咱一家”。村民们既痛恨那些不交水费的人,同时又不愿意出钱改线,他们已经被上次的“集资”事件“坑怕了”,到现在村民对那些“搭便车”者仍然很不满,而且对最后集资款的去向也有怀疑,这次就更不愿出钱解决。最后此事只能作罢,断水的情况一直持续至今。
上述案例中,出现了“囚徒困境”式的博弈,A村部分村民虽然想参加集体行动,但又怕被别人“搭便车”,最后的结果是谁都不愿参加,集体行动难以达成。虽然无集体行动是一个纳什均衡,但并非是帕累托最优,博弈的结果是整个村庄的社会效用受到了损失。从案例三我们可以看出,乡村治理机制的失灵和村民在重复博弈中得到的教训是此次集体行动失败的重要原因。对于普通村民来说,他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问题,不愿付出集体行动的成本,而很少有人会顾及到公共利益,这反过来又损害了他们的自身利益。但是在缺乏对“搭便车”者有效规制的前提下,村民宁愿自己的部分利益受损,也不愿意花费成本进行集体行动。小农的保守性与乡村治理机制的失灵使得在A村集体行动再也难以达成。
三、农村集体行动的困局何以产生?
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18]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充斥其中,所形成的网络化结构使得农村社会的自组织资源要远胜于城市,也更容易达成集体行动。但是当前农村社会的深刻变化使得原有的利益格局逐渐解体,村民的原子化和社会结构的空心化日益加剧,乡村的社会资本不断流失,集体行动的困境难免就会产生。A村集体行动的困局正是在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是市场因素的渗入削弱了乡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当前乡村社会最重要的社会特征就是村民的原子化和利益的碎片化。而原子化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个人间社会联系的薄弱,二是在追逐自己利益时,是以个人而不是以群体的形式行动。[19]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社会由原来高度公共化的人民公社体制又恢复到了以家庭为主体的小农生产状态,农村的社会利益格局迅速出现了分化和调整,由原先的“大锅饭”不断导向了利益的“碎片化”,而碎片化的利益格局又加剧了农民对于自身利益的关注和对于集体事物的冷漠。另一方面,市场因素的不断渗入解构了农村原有的社会网络,村民之间不再是以血缘、宗族和邻里来定义彼此的关系,而是更多地引入了市场化的机制,通过金钱来衡量,村民之间集体行动的达成很大程度上也是考量自身利益的结果。而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村民理性的觉醒、“自组织资源”的下降,都使得在农村促成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在不断地消减和弱化。
二是集体行动的精英主导与精英流失带来的挑战。基于农村“原子化”与利益“碎片化”的现实状况,依赖普通村民自发达成集体行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从上述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农村集体行动的达成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由精英主导的过程,特别是一些非体制内精英,在对抗体制精英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农村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大背景下,很多乡村都出现了精英外流的情况,[20]非体制内精英,甚至一部分体制内精英都离开乡村外出务工了。如案例中的Z1、Z2和C2都长期在外打工,Z5则长期在外求学,很少回到村里,根本无暇顾及村里的事物,正如案例三所述,农村的集体行动普遍都缺乏精英的参与和引导,也就难以组织起像样的集体行动。
三是对于“搭便车”者和“变节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邻里之间的熟悉在产生信任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强的舆论压力,村民们在街头巷尾的闲谈往往充当了乡村社会的公共舆论,使得爱“面子”的农民不得不考虑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但是在当下的农村,不仅行政村已经演变成了一个“半熟人社会”,[21]而且自然村的“去熟人化”趋势也很明显,“无主体熟人社会”正在形成,[22]追逐个人利益的村民对于村庄舆论表现出的漠视和不屑,使得传统乡村的舆论约束渐渐失去了作用,公共舆论的失灵、“面子”的贬值和社会资本的流散使得“搭便车”行为更为普遍和猖獗。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集体行动的困境,也导致在重复博弈中,先前的“搭便车”和“变节”行为会导致其他村民的对等报复,案例三中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前两次集体行动失败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四是乡村治理机制的失灵与整合危机。根据奥斯特罗姆的理论,自主治理模式的形成有助于解决“公地悲剧”,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局。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乡村社会重要的治理机制,实际充当的就是一种自主治理的角色。但是30多年的实践表明,村民自治的推行并没有在农村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也没有完成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整合,更别说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了,乡村治理机制的失灵反而进一步加剧了集体行动困境。本来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所述问题都可以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内得以解决,但是A村的村委会和相关治理机制的缺失使得这些原本简单的问题要么发展成群体性事件,要么导致公共物品供给的短缺,要么出现了乡村治理的真空,这都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集体行动的困境。
四、结论与讨论:乡村社会的集体行动如何达成?
既然集体行动的困局普遍存在且有诸多现实约束,那么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如何强化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就成为提升乡村治理了水平的关键。奥尔森所提出的通过强制和选择性激励来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办法,虽然不无道理,但显然成本过高,而且在乡村地区执行起来颇有难度。目前学术界对于集体行动困境的研究很多都倾向于借助社会资本来解决,“在一个存在着囚犯博弈困境的社会里,互信合作的共同体将是理性的个人能够超越集体行动的悖论”。[23]著名政治学家汉斯·科曼也认为“社会资本被看成是公民社会的粘合剂,许多集体行为的问题只通过个人行为无法解决,但是遥远的国家调节或间接的正式民主程序也不容易解决。相反,社群的自我调节,结合民主国家及其机构的权威,倒可以使问题解决”。[24]
农村社会虽然经历了市场因素的冲击,但其本身的社会结构并未完全“被打碎”,原有的“熟人社会”基础仍然存在,这对于社会资本的恢复和重建是有积极意义的。奥斯特罗姆就曾借用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互惠与网络理论,为集体行动困境开辟了一条非正式制度视角的路径,提出了“自主组织治理”的理论。因此,我们要重视社会资本对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作用,在重新建立起村民之间的信任和规范网络的同时,强化村庄公共舆论的约束作用,减少“搭便车”和“变节”行为的发生,通过社会资本的不断培育来促进集体行动的达成。但是社会资本并不会自然而然的增长,各种乡村社会组织的产生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对于培育乡村社会资本意义重大。
此外,我们还要强化乡村治理机制,特别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产业振兴,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乡村治理结构的重塑,加强正式制度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将一个个“原子化”的小农整合进各种自主治理的组织,提高农村社会集体行动的能力。同时还要注重发挥村委会的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的广泛运用,通过民主协商消除分歧、达成共识,破除集体行动的困境,有效实现村民的共同利益。
总之,集体行动的逻辑关注的首要问题不是人们如何成功地采取“集体行动”,而是“集體行动失败”,或者说集体行动的困境。“集体行动”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在很多情境下“集体不行动”才是自然的结果。[25]毫无疑问,以信任规范为基础的乡村社会资本培育和治理机制重塑对于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是有帮助的。
注释:
①摘自作者2014年、2015年调研资料。
②摘自作者2016年的调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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