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红 戴小勇
摘 要:网络曝光揭露腐败是网络时代网民行使监督权力的有效方式。从后果论、义务论、契约论、责任论和美德论等伦理学理论视角来分析网络曝光,发现网络曝光一方面表现出积极的伦理价值,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伦理困境与问题。对网络曝光行为进行伦理“协商”,达成网络反腐伦理“共识”,有利于我们理性对待网络反腐,促进网络反腐的制度完善和实践拓展,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
关键词:反腐;网络曝光;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8)04-0030-06
如果仅仅把网络反腐看成网络举报,那么,这种网络反腐与传统的上访、写举报信等方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只是技术上更加先进而已。网络反腐侧重于网络公开举报,即网络曝光。这种方式的举报具有内容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网络舆论监督力度较强、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效率较高等特征。从伦理学角度来分析,网络曝光揭露腐败的方式虽然具有积极的伦理价值,甚至在民间还备受推崇,被认为是正义之举,但同时也存在很大的負效能,在诸多方面存在较严重的伦理困境与问题。
一、从后果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后果论是指“行为的对错或正确与否仅取决于行动的后果或效果”[1]。就人的行为后果而言,分为有道德意义的后果和非道德意义的后果。所谓“有道德意义”是指行为的后果本身直接具有道德意义,如善、正直、义举等,这类行为本身可以直接用道德概念词语来表达。所谓“非道德意义”是指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用自然性质的语言来表述,如“欲望的满足”只是事实叙述,不存在价值判断,无所谓好与坏。
网络举报是通过反腐机构设立的网络反腐举报平台向反腐机构提供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无论是正当举报还是带有某种个人利益动机的举报都涵盖在内。这种举报打破了传统意义上成本较高的上访举报方式,体现了公民低成本参与网络反腐的自由和民主权利,都是正义的化身。当然,我们提倡正当举报,反对无中生有、打击报复的举报,这就要从义务论的角度来分析。
网络曝光则不同,虽然说曝光者是为了倒逼反腐机构进行反腐,但是,他把腐败的线索和信息不是通过某种正规渠道进行举报,而是晒在网上曝光,容易产生不道德的后果。第一,容易侵害他人权益从而伤害他人。对网络反腐中的网络曝光要持谨慎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具有不可逆的扩散性。一旦网曝虚假信息,将会对当事人产生长久影响及伤害。只有曝光了以后被反腐机构调查证实存在腐败的行为才真正具有伦理意义。公务员刘建忠因邻居陶某与自己发生矛盾,对方在当地的网络发帖称,身为当地公职人员的他有“包二奶、持刀威胁、半夜侵入住宅”等不端行为。公务员称全无事实依据状告其诽谤,不想却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麻烦,而且法院让他先自证清白。[2]这种网络曝光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务员的名誉权,而且给公务员的身心和生活造成了伤害。第二,影响并干扰反腐机构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在网上曝光腐败信息实际上是事先告知腐败者,腐败者有时间提前做好了反腐机构调查的准备,甚至串供、毁灭罪证、为查处设置障碍等。广东“顺德房局周锡开事件”中,公安副局长周锡开坐拥千万元房产被曝光之后,广东顺德纪委介入调查,结果是周锡开没有问题,还“是一个敢干事、有原则的好干部”[3]。网民心中都明白,就凭周锡开是“裸官”这一条,或者就凭公务员的收入难以拥有千万元房产这一条,他就不能再继续任职。由于网上公开曝光了周锡开房产、“裸官”、超生等信息,周锡开做好了纪检部门调查的应对之策,顺德纪委也在查处过程中受到了“严重影响和干扰”。
网络曝光揭露腐败的方式还会产生其它一些后果,因此也不具有伦理性。首先,网民个人所掌握的曝光信息资源有限,难以扳倒腐败者。大部分网络反腐都是普通民众,信息的不平等决定了网络反腐披露的仅是表面信息,并没有切中要害。江西万载汪冬根父子拍下了多人去县长家送礼的视频和照片,拍完视频十几天之后却被万载县警方带走,以破坏政治生态罪名受审。[4]其次,还有很多普通民众没有掌握网络技术,尤其是西部地区和偏远地区网络的覆盖率和使用率并不高,网络曝光反腐方式离他们还很遥远,曝光的正义性并不能真正得到普遍体现。第三,民众更加容易遭受打击报复和陷害。由于网络公开甚至实名举报,举报者的信息是公开的,这为被举报对象的反击提供了机会,与反腐机构的实名举报相比更容易遭受报复和陷害。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首席记者王文志在微博实名举报副部级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在收购山西金业资产的百亿并购案中故意放水,致使数十亿元国资流失,称其已构成渎职罪,并有巨额贪腐之嫌。王文志接到多起威胁恐吓电话,车胎被扎、车被砸。他自己称以后再不进行实名公开举报,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不想把自己置于风口浪尖上。[5]
二、从义务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义务论是非后果论,“义务论伦理学主张行为的对错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或效果,而由行为本身的性质决定,行为的性质则取决于行为的动机;或者说是动机的好坏决定行为的好坏”[6]。一个行为道德价值的大小与正负、行为的对错,不在于这一行为所促进的事态的改变。这里的动机是一种权威性的规定,是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义务论是人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它的特点是强调道德的自律,从道德主体的内部世界寻找道德的约束力和推动力。
首先,网络举报只要是善意的,都是“当”的行为,具有积极的伦理意义,而恶意的举报毫无疑问是不道德的。因此,在这里就存在难以区分举报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说来,传统意义上的上访举报或者实名信举报,由于碍于举报人“在场”以及举报人坚定的决心与意志,应该说无中生有、恶意举报出现的几率较小。但是,网络举报由于举报人的“不在场”且不承担举报后果的责任,举报成本和门槛较低,因而相对容易产生这种恶意举报行为。
其次,即使是为了倒逼反腐机构进行反腐的善意网络曝光也不值得提倡,因为这种网络曝光违背了制度反腐的“普遍道德律令”。这种网络曝光反腐方式并没有按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也就是说,网络曝光者并没有不受外在利益的影响和约束按照自己的善良意志行事。“河南王帅诽谤案”中王帅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举报,但一直没有结果,迫于无奈和义愤,他想通过网络曝光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于是将老家灵宝市当地政府征地照片曝光在网上,王帅在看守所被押8天。王帅这一曝光行为是出于个人利益受到损害而为,本意想政府关注此事,然而,却导致了当地政府形象受损,是不值得提倡的违背道德的行为。[6]
官员的腐败与否不是由某个人“曝光”腐败信息说了算,应由反腐机构的侦查为准。反腐必须依法进行,对于官员腐败问题,应该通过党的纪律手段和国家法律手段来解决。即便是官员,他仍然拥有公民的个人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为某个人或网络媒体披露了一些信息就想当然臆断为“腐败”,而是应该通过党的纪律机关对其腐败信息进行调查取证,涉嫌违法的提请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那些企图以曝光他人隐私、打击报复、搞臭对方等违背善良意志的网络曝光行为都是有违伦理道德的。
三、从契约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契约论是从利害攸关的人权观点看待道德问题,用权利论分析的方法诠释道德观的推理模式。[7]这种观点与结果论相反,对于赞同契约论观点的人来说,行为的后果与道德无关。即使是行为的后果能给社会带来最大化的利益,但侵犯了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道德的。根据这种观点,契约论的伦理学方法主要关注把尊重个人法律、道德和契约权利作为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人们在这个基础上达成的契约、约定,是人们行動所依据的道德和政治原则。权利论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当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为解决实际争端提供充分的评判标准。例如,网上曝光是每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对于被曝光者来说,这是对他的人权的一种侵犯,从而导致我们很难裁决这一冲突,也不能决定究竟哪种权利应该优先。此外,契约的签订以当事人理性判断能力为前提,因此,无理性判断能力者或者不能到场签订契约的人,就难以赢得与契约签订的参与者同等的权益保障和道德顾及。
在当今网络时代,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是正当合理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尤其是反腐的言论自由权利不能被剥夺,即使有少数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也是正义合理的道德之举。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于人们还没有达成一致的“同意”共识,所有的道德原则必须得到立约者的全体成员或者代表的同意才具有合法性。
首先,每个不同阶层的群体对待网络曝光的反腐方式看法不一,难以达成网络反腐的“共识”,也就很难形成人们平等的“同意”上的道德。站在政府或者官员的立场上来看,网络曝光容易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对腐败者“打草惊蛇”,腐败者形成串供、同盟,不利于反腐,应采取体制内的反腐方式。站在百姓或者民间的立场来看,网络曝光揭露了腐败,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普通百姓拥有反腐的话语权,是正义的荣光与胜利。对学者而言,他们的认识是网络曝光对于反腐有积极意义,同时也认为网络曝光有其局限性和负面性。
其次,契约论是一种自由意志论。它强调的是人们自愿进行一种协商,一种讨价还价(哈贝马斯的话语商谈伦理学也强调这一点)。目前,全党上下对反腐基本形成“零容忍”的共识,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党员干部心中必须遵循的契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彰显了中央从严治吏、反腐倡廉的坚强决心。只要达成了“共识”,从公民的契约权利角度来说,网络反腐有其积极的伦理价值。“山西房媳张彦”爆料人高勤荣入狱8年,仍然初心不改,抱定公开揭露腐败的决心。[8]微博爆料是他生活的中心,支撑他的是20多年的新闻理想。因在传统媒体上发表文章扳倒了当官的出了名以后,别人都找上门来向他爆料,成为一个曝光腐败的媒体人。高勤荣认为,“自己现在赶上好时候了,‘上头号召我们‘老虎苍蝇一起打,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心愿。群众实名举报,纪委就会查。这让那些欺负老百姓的人无处可藏” 。
从网络反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涉及到具体如何曝光反腐的问题上,还是存在较大的争议。比如网络曝光的这种反腐方式,会伤害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曝光衍生出来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网络围观等都会侵犯每个公民的权利,站在公民契约权利理论基础上看待网络曝光,高举契约权利旗帜不能成为侵犯其他公民契约权利的借口。
四、从责任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责任论是“在对责任主体行为的目的、后果、手段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伦理考量的基础上,对当代的责任关系、责任归因、责任原则及责任目标等进行整体伦理分析和研究的理论范畴”[9]。责任伦理是一种责任形态,是具有前瞻性、自律性、关护性和整体性的责任,是一种责任理念和价值诉求。责任伦理又是一种对科技进步的哲学反思、对社会现象的伦理追问和对人类未来趋势的忧患思索,体现的是一种伦理诉求。马克斯·韦伯依据对社会历史及当代人价值处境的深入分析,将伦理区分为“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认为责任伦理关注行为后果的价值和意义,强调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信念伦理的价值根据在于行为者的目的、动机和意图,拒绝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网络技术在给予每个网民巨大自由的同时,并没有为我们指明前进的方向,这是自由的“极至”,却也是自由的“隐患”。利用网络曝光这种揭露腐败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对他人进行中伤、诽谤、造谣生事的案例时有出现。这是因为网络空间中隐匿性的自由是非理性的,这为人性潜意识中蠢蠢欲动的攻击本能和破坏倾向找到了致命的“借口”。网络举报与网络曝光相比则不同,网络举报是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的理性举报,需要举报者审慎而为,组织举报材料,有理有据地揭露腐败,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负责任的有担当的行为,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举报者追求内心的一时快感或不负责任的恶意报复。
网络曝光的自由并非随心所欲、蠢蠢欲动,而是一种负有重大责任的自由选择。“人,由于命定是自由的,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责任的”[10]。责任是自由选择的基础,它规定了自由选择的方向、动机和目的。人要为自己的自由选择担负责任,多大的选择自由就是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缺乏责任意识网络曝光的后果就是公民的自由得不到保证,公民的权益都面临受到侵犯的可能。网络社会的责任伦理要求网络行为主体审慎地选择道德行为,履行道德义务,同时必须对自身行为有所限制,不能破坏网络社会的秩序和妨碍他人的自由,并对自身行为后果主动承担责任。这不仅不是对网络自由的破坏,而恰恰是对网络自由的一种维护。因此,对于网络曝光责任的要求本身就包含于全面正确地理解网络曝光自由之中,真正的网络曝光自由必须承担相应的网络曝光过程责任和网络曝光事后责任。
只有负责的网络曝光行为才具有伦理意义。又如《财经》杂志副主编、知名调查记者罗昌平实名举报副部级官员刘铁男。一个普通的记者在强大的对手面前没有惧怕,如若是没有一种负责任的锲而不舍的职业精神,怎么可能扳得倒副部级高官。而不负责的网络曝光揭露腐败则失去了反腐的正义性与正当性。王帅发帖子,不过是以讽喻的手法曝光、批评灵宝政府部门违法占地、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然而,正是因为这样一篇帖子,被当地警方跨省追捕并被关押了8天。因为王帅没有负责任核实自己曝光的内容,甚至移花接木把征地照片换成了抗旱照片,严重损害了当地政府的形象。正如灵宝市一位政府人员所说:“做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一定惩罚,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6]
五、从美德论视角看网络曝光
美德论(又称德性论)与功利论、道义论一样,都是道德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功利论和道义论着眼于行为或原则的善恶上,而美德论着眼于那些履行行为的、具有动机的、遵循原则的行为者上,即道德主体上。功利论、道义论解决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美德论解决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性质的人的问题。[11]“德性是行为的积累也是行为的原因,行为则是德性的表现,也是德性的外在化”[12]。
美德论着眼于道德主体的品性,把人的道德素质放在研究的中心位置,这种理论对于提高公民的网络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网络曝光更大程度上关注的是曝光主体的道德自律以及曝光主体的道德责任感。我们可以关注网民上网产生的曝光行为,但是关注这一曝光行为本身是问题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曝光行为。我们也可以关注网民上网的曝光动机,但是曝光动机本身是一方面,重要的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一曝光动机,只有针对为什么产生这一曝光动机和为什么产生这一曝光行为进行考察,才能深入探寻网络曝光的伦理问题。
雷政富不雅视频曝光引发的多重争论当中,其中揭发者“纪许光是真英雄还是伪小人”是问题之一。纪许光与第一提供者抢功以及他借此事搏出位等是否影响消息来源及反腐的正当性呢?只要纪许光并未在资料上造假,就不影响资料本身的真实性,自然也就没有所谓反腐过程的“程序正义”问题,更不影响该事件“反腐”的正当性,因为纪委、检察院只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所以,从美德论的角度来看纪许光网络曝光行为,纪许光持有正义的品德进行了网络曝光,属于正义之举,不影响他的行为的伦理性。至于是为了所谓的“抢功”“搏出位”的动机,都无关他网络曝光的伦理性,因为美德论不关注功利与动机这两方面。
从美德论看网络曝光也说明了一个问题,不能用美德论来说明网络曝光的正义性和道德性。因为美德论在曝光者实施曝光行为之前就已经在他的思想中权衡了是否道德的问题了。后果论和义务论都是有规则的,哪怕是现代功利主义境遇伦理学标榜无规则,其实“视行为者的行为情境”也是规则。行为规则指导人们的行为,体现在行为上,久而久之,就成为品质、品德,即美德。美德伦理就是规则伦理的内化。道德与否,只能看行为的外化,很难用内在的、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去权衡,也就是不能用美德论来说明网络曝光的正义性和道德性。但是,曝光者的品德对整个网络空间秩序维护具有正面的、积极的伦理意义,对网络曝光产生的负面价值起到了预防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污点证人”制度有利于有效收集犯罪者的证据,节省破案成本,美国等西方国家都已采用,只是在使用时特别谨慎。以“污点证人”为例想要说明的是,检举犯罪者的个人品德与惩办犯罪的正义性并无逻辑关联。纪许光就算是想借机炒作,有沽名钓誉之嫌,这些方面只是行为动机问题,根本不影响反腐的正义性。如果纪许光曝光雷政富不雅视频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也不能说就是不道德的,因为美德论也不关注行为的后果。
曝光公车私用闻名的“广州区伯”区少坤人人皆知,他就因涉嫌嫖娼在湖南长沙被行政拘留。[13]媒体持续追踪报道、网民纷纷质疑,都认为区少坤冤枉,是遭受了陷害报复。那么为什么要报复区少坤呢?因为,在报复者看来,只要搞臭了曝光者这个人,区少坤有这个污点,报复者的腐败就不复存在。通过区少坤有污点的品德来否认腐败者的腐败行为,这个逻辑是行不通的。从美德论的角度来看,区少坤曝光公车私用具有维护正义的品德,即使他私德不检点有嫖娼的行为,也不能否认区少坤曝光腐败的正义性和道德性。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有腐败就有监督,网络曝光的监督方式也不会停滞。从后果论、义务论、责任论、契约论和美德论等伦理理论对网络曝光行为进行伦理分析、伦理“协商”,达成网络反腐伦理“共识”。那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威慑”;坚持深化“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律”[14],有利于我们理性对待网络反腐,促进网络反腐的制度完善和实践拓展,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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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