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志东
案卷制作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一个环节,这项工作看似简单,实际上却是一项归纳性、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案卷制作不仅能体现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也能反映其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正所谓“卷如其人”。高质量的案卷既便于公众查阅,也便于历史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案件上网公开将成为趋势,这就对案卷制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个好的案卷,不仅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还要经得住人民的审阅。因此,案卷制作事情虽小,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那么,如何制作一个完美的案卷呢?
抓好目录制作这个关键
“目”就是眼睛,“录”就是摄入录入,目录是案卷的眼睛、总纲,目录制作好了,整个案卷就有了明亮的眼睛,就会起到纲举目张的效果。阅卷者纵揽目录,全卷内容便一目了然。
首先,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置于目录之首。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案卷的核心,全卷内容都围绕着它运转,将之放于首位,便于阅卷者了解案情来龙去脉,从总体上把握和认知案件。
其次,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现在的案卷目录大多是“流水式”的,“眉毛胡子一把抓”,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分出主次、厘清条理。土地违法案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案件来源、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和结案归档。案卷制作与这四个阶段息息相关,如果目录以此四个阶段为主项,将全部索引归到四个主项项下,按一定的逻辑排序,那么,整个目录的动感便跃然纸上。不管是专业人士,还是外行人、普通人都能分得清辨得明,目录的效果立竿见影。
另外,目录格式要精美,整体性、立体感要強,让人看上去觉得舒服。
内容排序以自然性为基础
自然性就是自然而然发生的行为,它是宇宙万物的基本法则,也是逻辑性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案卷制作同样离不开自然性。土地违法案件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各个执法程序与环节,直至最后的结案归档,都有一个以时间为顺序自然发生的过程,如果内容排序以自然性为基础纵贯全卷,那么整个案卷就会流畅通透、条理清晰、逻辑分明。相反,如果有较大较多或较明显的时间颠倒错位,就会影响案卷的品质。
自然性不仅贯穿于案卷始终,也体现在各个具体环节。比如,案件确定经办人后,其执法证件自然随后;各种法律文书下达后,送达证自然随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查取证后,其身份证件自然随在调查或询问笔录之后;在说明查封扣押情况时,相关清单自然随后等。当然,有些细节,如有的程序需要办理调查函、查询函之类的手续,那么,由“函”产生的行为就紧随“函”之后,这样显得连贯性、逻辑性较强,事实更加真实可信。
证据排序突出效力优先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任何案件的惩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需要用证据来固定,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不例外。实际上,执法机构对土地违法案进行行政处罚时,都存在多种证据并用的情况,如书证、物证、现场勘测记录等,它们的排序应当以效力为主,逻辑性、关联性、自然性为辅。
首先是书证、物证、现场勘测记录。它们是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对土地违法事实客观性、真实性的证明能力最强,应置于证据链的顶端。书证是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协议之类的证据,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基础,应排在首位。物证、现场勘测记录是执法人员在现场获取的第一手证据,证明能力最强,要优先排序。现场勘测是证据链的核心,不仅衍生的关联证据众多(勘测记录或报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清单列表、规划图、测绘图等),而且有的甚至还要启动相对独立的子程序(证据保全、查封扣押等),所以综合排序也最为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排序。通常是先有违法事实,然后是违反了什么法、在什么地方,接下来是违法的具体情况。如果依此排序,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关联性就能较好地体现出来,就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
其次是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它们属于间接证据,证明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应排在相对靠后的位置。尤其是当事人陈述,为了减轻处罚,它们往往会做一些利于自己的辩解,其证明能力也会最弱,应排在末端。
最后是鉴定意见排序。对破坏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的案件,耕作层的破坏程度需要专业机构鉴定,提出鉴定意见供定案参考。鉴定意见既是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证明能力强于证人证言弱于现场勘测笔录,可以排在证人证言前面,现场勘测笔录后面。但鉴定意见在时间上形成较晚,时间差明显,其形成过程有相对独立的子程序,可以单独立项排在后面,这样也有利于案卷整体的美感。
此外,当两个证据排序难分伯仲时,如,在现场勘测过程中,有的证据既要保全又要查封扣押,在通常情况下,要保全的证据,在查封扣押的情况下更便于实现,所以按照这种内在关联性,查封扣押程序排在前面较为合适。当然,有的保全程序是单独存在的,这种情况另当别论。有的案件可能有多个证人证言,而且内容大同小异,证明能力也旗鼓相当,这种情况以证据获取的时间排序较为自然。(作者单位:郑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