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治义务

2018-09-03 03:47楚凌云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现实问题

楚凌云

【摘 要】本稿从现实基础把握政治义务,浅析了同意理论、公平游戏等政治义务理论的局限。借助政治义务与宗教义务的对比,突出了政治义务与宗教义务的不同,从而进一步说明了现实基础的重要性。

【关键词】政治义务;宗教义务;现实问题;有机体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有一句话:“现代(16世纪以来) 政治哲学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政治义务的问题为中心的。” ①要研究政治义务,就要对政治进行一番考察。“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民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民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 ②单个孤立的人是不存在的,人是极其需要社会生活的动物。人同世界的关系是属人的关系,人在这种关系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政治并非一个独立发展的领域,其发展受政治义务之外的多种因素及条件的影响;因而国家的政治发展可以在政治义务之外得到部分解释。国家具有独立的支配力量,所以有时会产生与被支配者对立的意识形态。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越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则越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国家的统治机关就越独立于社会。法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体现。封建国家越独立于社会,那么该国法律就越体现统治机关的意志,而不是体现社会现实状况及百姓的意志。从表面来看,政治义务是由法律保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治义务完全是由法律产生。我们要全面考察政治义务的正当来源,而不是单单的合法来源。人们对法的承认不仅是政治义务的一种来源,而且遵守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义务。大多数人对法的承认是有其内在因素的,而这些内在因素也构成了人们对政治义務的期望。这种期望最终落实到尊重和遵守法律上,从而是对政治义务的落实。我们要挖掘政治义务的内在因素,而不单单是研究它与法律的关系。如果仅仅研究政治义务与法律的关系,就会切断政治及法律与现实的社会或者内在的人性的联系。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一个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中的有机体。” ③几乎所有试图追求绝对真理的政治义务理论,应当被描述为局限在与历史无关的永恒的自然规律之中。它们企图成为颠扑不破的真理,但政治义务绝非一种偶然性的、纯粹思维的产物。更本质地来说,政治解决的是现实问题,而并非仅仅解决人的关系的问题。一旦政治成为仅仅解决人的关系问题的力量,那么就会轻视现实基础。国家的利益需要所掩盖的是现实问题。一个国家想要尽量全面地克服本国的现实问题,就要进行外交。外交与发展是一个并进且互进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根基就是各个国家短时间内所不能解决的现实问题。政治义务是政治在现实问题上的反映,而这种反映的彻底性和精准性却是取决于统治机关的智慧水平。现实问题的强硬性也决定了政治义务的强硬性。当与政治义务的一定阶段相应的社会现实问题状态刚刚产生或者已经衰亡的时候,自然会出现政治义务上的紊乱,虽然程度和影响有所不同。

即便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具体的政治义务有所不同,但总是可以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部分历史差别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例如,在君主制度、民主制度、奴隶制度等不同的政治环境下,政治义务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定性。每种社会现实状况及统治者的意志都产生出所特有的法的关系及统治形式。因为政治义务是建立在现实问题之上的,所以只有接受和面对现实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要想在政治义务上得到解放,就要先在现实问题上得到解放。在此过程中,政治义务会对个人与整体的利益进行协调。该协调不是以公平游戏理论中的“公平”或者感恩原则中的“感恩”为本质;而是以现实基础为本,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的,把公平作为处理现实问题的工具与手段。公平只是对现实问题的解决结果的一种期待,不具有彻底的必然性。

政治义务不仅在历史阶段有所差异,而且在不同的国家中也有所差异。因而我们可以理解多元主义者对其他政治义务理论的反驳。政治义务是特定社会的产物。如果人们想诠释一个普遍的政治义务,就要借助贯穿历史与现实的永恒之物,而这种永恒之物是永远不能完全解释政治的活的灵魂。克劳斯克认为,“我相信许多政治义务是由多种原因决定的并且在不同的义务理论中都存在合理因素。即便以一种单一原则为基础的理论——例如,感恩或正义的自然责任——并不能克服所有困难以至于产生一种令人满意的理论,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至少为某些服从法律的要求提供解释。” ④

有人说,政治义务的来源是功利;也有人说,政治义务的来源是公平。后者只是对前者的修饰罢了,因为二者混淆了“什么是政治义务”和“政治义务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从逻辑学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可知,这两个问题并不相同。把人的某一个目的归结于政治义务,并不合理。人们苦苦探求的“政治义务”也许是一种比金钱、权力等物质目的更显高级的目的,但这也实际上并不能摆脱“目的论”的思维方式。功利原则、公平游戏理论、感恩原则本质上都不能摆脱这种思维方式。如果最终没能找到政治义务的合理的来源,便会成为虚无主义者;如果有幸找到政治义务的合理来源,就得用余生不断坚定地实践来实现这个义务,不然就会觉得自己违背了理性;一旦途中发生什么让公民觉得政治义务的合理性崩塌的事,公民还很可能瞬间崩溃。“非目的论”模式下对政治义务的正确提问方式是:政治义务就是一个基于现实问题而变化的有机体,但这个有机体中包含着大量现实性的问题。除非哲学家们所找的终极的“政治义务的来源”是对人们有普遍现实意义的,否则最终将会遭到唾弃。

国家的产生与人的产生并非同步,而政治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依赖现实基础的人为设计之物。一般来说,能够同时完全满足两个以上国家的政治义务要求是不可能的。多重国籍持有者的政治义务蕴含着内在的冲突及矛盾,比如他们不能同时保卫两个以上的国家。所以,公民的政治义务仅仅或首先是针对自己的国家。政治义务是一个抽象一般与具体现实相结合的产物。因此不应当把政治义务看作一个死的、悬置的“物件”,而应该把它看作一个活的、可变化的、与自身生活紧密结合却又超越单个人的有机体。一个国家的政治义务能够体现统治阶级的意识、民族性格、公众意愿以及现实问题。如果人类只是一个以一个集体形式存在的联合体,那么此时的义务更接近于人们公认的、抽象的、一般的、自然的道德义务和利益关系。此时的集体状态最能体现民族性格、文化情结与社会现实状况。

与政治义务相区别,还有一种义务叫做宗教义务。信徒对其所信仰的宗教是自发性、自愿性地履行宗教义务,但是实际上有所寄托和包含特殊胡目的,比如企求能够达到内心的安宁,比如企求来生的幸福。同样,人们对政治义务也有这种期望。但不得不承认,信徒可以通过阅读宗教经典来确证或自明自己的信仰。在这个过程中,信教者与书进行交流,或者说与书的作者进行着思想交流。然而,政治本来就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单个人的产物。政治是一群人的事,而不是一个人的事。信徒可以带着几本书一生隐居深山,自己在内心中履行着宗教义务。而政治却是公众性的和现实意义的。政府的兴亡更迭是多样的,信徒心中的上帝的唯一性却是不可撼动的。通常信徒会把自己囚禁在概念编织起来的牢笼里,渴求着无限和永恒。故而使人及社会现实本身的意义被逐渐虚构起来,人不再是纯粹的、现实的人,而成为无限和永恒本身。而政治的波动性及政府的更迭会使信徒产生一种消亡感、虚空感。信徒往往对政治产生一种相对依赖感,而对上帝却是一种绝对依赖感。凡是可感或者现实的东西,大多都有生灭。只有自圆的、自洽的思维及概念对信徒的感觉来说,才不会消灭;但是这个概念或思维的不可消灭性正是因为它脱离了现实与实际。脱离现实与实际会使宗教义务比政治义务具有更弱的强制性,因而人们往往沉浸在精神鸦片似的宗教的虚幻之境中。政治永远不能脱离实际。如果政治不能解决人的最基本需求,那么政治就不称其为政治了,而变成了一种赤裸裸地压迫。历史证明,压迫是行不通的,有压迫就会有反抗。政治是一种人为设计之物,但却不是纯粹的人为设计之物。政治是一种受社会现实局限的人为设计之物,因而政治不是全能的上帝。政治的种种局限会造成公民对政治的某些方面怀疑,而这种怀疑往往是从切身的政治义务开始。公民往往很少从怀疑我们拥有的政治权利开始,因为公民觉得权利及其背后的关系对于其本身并非局限。当公民把握住其本身的解放性时,公民的潜意识及普通思维模式就是针对性地解决局限。这样往往会忽视解放性与局限性之间的内在关系。通俗说来,权利与义务在表面上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但内在上却有可能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这种相反相成的关系不是建立在纯粹的思维之上,而是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

“同意理论”过分地强调了人的主观意愿,而忽视了现实问题,或者接近本末倒置。所以“同意理论”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更确切地说,并非所有同意行为都足以产生政治义务,强迫人们做出的承诺没有约束力,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行为。罗尔斯认为,人们普遍承认“强迫做出的诺言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同样,不正义的社会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强迫,甚至是一种暴力,对它们的同意并不具有约束力。” ⑤我们不应当把“同意理论”看作关于政治义务的一种真理,而是应当看作一种表面现象与解释。并非因同意而产生政治義务,而是因政治义务而产生同意。政治义务一旦被不变的法或固化的意识形态封锁,那么便会因脱离现实基础而丧失有机性,也就是该政治义务“死掉”了。而人们在表决是否同意一个政府所规定的政治义务时,往往是在政治义务初生或者衰微的阶段,并不是完全“死掉”的阶段。在一个政治义务生机勃勃的阶段,其有机性与生命力所蕴含的现实因素是近乎明觉的。在这个阶段上,人们对政治义务的探索最容易窥探到现实基础的本质,而不是暴君的意愿或者僵硬的法的形式。所以,先产生或存在政治义务,我们才能表决同意与否。而政治义务的产生不是因为同意,而是因为社会现实问题。我们对政治义务的同意与否,多数情况下是对现实问题以及统治机关的智慧程度表态。明智的统治机关不会让政治义务脱离现实问题,因为他们要使政治稳定就要面对并解决现实问题,而解决问题就要借助于被统治者的力量。与公平游戏、感恩论及功利原则相比,同意理论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其进步性在于政治义务正当性不能再从某种更高的原则中寻找依据,而要诉诸于公民的同意和认可。然而,恒常的同意是一种表象,其内部必然是变化波动的因素在起作用。

政治义务是一个变化波动的有机体,所以对政治义务的不断探寻会推动政治义务合理性的增强。现实问题的不断变化会导致政治义务的波动变化。如果人们对于政治义务的追寻是基于现实问题,而不是基于单个人的情感或者空中楼阁式的思索。那么这种追寻就是有价值的、合理的、应当提倡的。明智的政治家能够把现实问题当做政治行为的动机,辅之以法律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一种工具,而不再是死板的、固化的教条。现实内容体现在法律之中,但是法律并非是一切现实内容的显现。人们对于真善美的渴望也是一种现实内容,法律必须尊重人们的道德需求。我们必须承认人们对于有机的政治义务的履行会创造社会价值。也就是说,优良的政治义务行为是被社会中的其他成员所需要,而并非仅仅被统治阶级所需要。真正地对普遍意义上的政治义务的探索便是对现实问题的解剖,深刻地对具体化的政治义务的探索便是对统治阶级政治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可能蕴藏的不同程度的现实问题的分析。以国家为中心或者以公民为中心来研究政治义务都是片面的,所以要以现实基础为中心,把国家、公民与现实基础相结合来研究政治义务。

关于“政治义务”,古往今来不乏有识之士的感悟,各家有各家的见解。笔者才疏学浅,本稿尚待深耕。

注释:

①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05.

②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A].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M].人民出版社,2009:6.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2.

④George Klosko. Multipl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M].Political Theory,Vol.32,NO.6,Dec.2004.

⑤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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