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涂销的立法构想

2018-09-03 03:47付晓梅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付晓梅

【摘 要】票据涂销制度对票据流通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对其作了相关规定。但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涂销却不予承认,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的票据一经涂销就全部作废,需再重新签发,这就会极大地阻碍票据的流通性。本文以我国法律在票据涂销方面的立法空白为切入点,与其他国家、法系做了相应比较,提出了几点立法构想,希望对我国现存立法上的缺失有所补益。

【关键词】票据涂销;立法缺失;立法构想

一、票据涂销的概念和效力

(一)定义

票据涂销是指对票据内容加以涂抹消除的行为,其方法包括使用墨水对记载予以涂抹、用橡皮擦除记载等。

(二)法律效力

1.有权涂销和无权涂销的法律效力

有权涂销,若权利人是出于主观故意而作出的涂销,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即被涂销的记载事项因涂销而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由票据权利人故意所作的涂销,则其效力受其涂销行为的影响”。i对于权利人的错误涂销,由于涂销是出于主观上的失误或无意识行为,应当视为未涂销,涂销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权利的涂销,多数国家统一认为,由于所作涂销的行为人不具有涂销权,因而不能认定为影响票据效力的行为,属于无效涂销。

2.背书涂销的法律效力

关于背书涂销的法律效力,日内瓦的票据法中规定:涂销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视为无记载。ii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背书涂销的效力规定得更加详细,依台湾地区《票据法》第37条中规定:不影响背书连续性的涂銷,视为无记载;影响背书连续性的涂销,视为未涂销。

3.承兑涂销的法律效力

若承兑人涂销了其全部记载,表明付款人为了撤回其承兑目的而进行了涂销。《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认为,这种涂销行为应视为承兑的撤回,其中第29条规定:付款人将已承兑汇票,交还持票人以前,将其承兑予以涂销的,视为拒绝承兑。”iii若承兑人只涂销了其部分记载,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意图来确定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是票据权利人出于故意而进行的涂销,则发生拒绝承兑的法律效力;如果是权利人无意进行的涂销,则不发生撤回承兑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票据涂销的立法构想

我国票据法从制订之初,出于对票据交易秩序的安全性考虑,防止票据被非法行为利用,在立法上对票据瑕疵规定得非常严格,以避免其产生的风险。所以票据涂销虽然是票据瑕疵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却并不被我国《票据法》所承认。但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就要以牺牲票据流通性为代价,这无疑会大大降低商业效率。多数国家的票据司法实践证明,票据涂销制度有着极高的实践价值,一味的忽视只会得不偿失,故而,准确规范票据涂销的相关制度势在必行。

(一)国外立法模式

日内瓦统一法中没有关于涂销的概括性规则,而是将涂销分别规定在各有关票据行为的内容中,所以日内瓦统一法关于涂销的分类,主要是依票据行为来进行,例如票据背书涂销,汇票承兑涂销、支票划线涂销等。iv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也大多与日内瓦体例类似。

英国汇票法不仅概括性地规定了票据涂销制度,并依据具体行为的不同将其进行了分类,其主要区分为:持票人的涂销和非持票人的涂销;故意的涂销和无意的涂销,对背书涂销、承兑涂销以及支票划线的涂销都予以了规范。v

(二)我国的立法建议

1、票据涂销制度概括规定于《票据法》总则中

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票据伪造之间有某些重合之处,但在具体行为及性质上又有根本的区别,我国票据法仅对票据变造、伪造作出了规定,同属于票据瑕疵的票据涂销却不被法律所承认,若要建立必要的票据涂销制度,则最宜将之规定于票据变造、伪造之后,即现行《票据法》的第一章第十四条之后,写者认为宜采用胡晓涛教授的观点,在票据法总则中规定:票据涂销若不是由权利人故意所为,票据效力不发生改变;但主张涂销出于无意或错误或非权利人作出,应负举证责任。

2、票据涂销行为具体规定在分则的票据行为之中

票据涂销行为如上所述,本文认为宜不承认支票划线涂销,即可参考其它国家及地区较为成熟的票据法制度体系,将其分为类背书涂销、汇票承兑涂销,并在分则的相应票据行为中对背书涂销、承兑涂销进行规定,确定其范围、性质及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此本文也认同胡晓涛学者的观点:对背书涂销,应在背书中

规范如下:持票人故意涂销背书,被涂销的背书人以及被涂销背书人名次之后而于未涂销以前的背人均免责,涂销的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视为未记载,影响背书连续,视为未涂销;对于承兑涂销,应在承兑中规范如下:作出承兑的付款人,在交还汇票前涂销其承兑的承兑,视为撤销承兑。vi形成完善的票据涂销法律体系。

3、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为了能够保证行为自由,只要行为人尽到“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用承担责任,因而鼓励交易者大胆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社会和生产力。vii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强票据相关人行使权利的信心,使得票据相关人在票据流转过程中不必担心由于自己的过失涂销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维护了票据流通秩序,保障了票据权利。viii

若是票据权利人的故意涂销,其属有权行为,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则不产生票据责任问题;若是权利人的无意涂销,由于其视为“未涂销”,亦不承担法律责任;无权利人故意进行的涂销,若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后果,则应就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负有法定职责的相关人员恶意进行票据涂销行为的,可由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在商事交易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随着现代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全球的商业交往日趋频繁,票据重要性会越加凸显出来,其使用范围会越来越大。我国票据法上关于票据涂销的立法空白,会成为发挥票据功能的阻碍。困此,在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我们也要借鉴成功的立法经验,弥补立法上的缺漏,以增强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瑕疵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接性。

基于以上分析研究,结合我国的立法精神,本文认为,我国在票据涂销的立法上,宜采用日内瓦票据法及台湾地区票据法的立法体例,即总体概况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对票据涂销行为加以规范,以弥补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涂销制度上所存在的不足,保障商业交易的流通性。

注释:

i梁宇贤.票据法新论[M].自行出版,2003:91.

ii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

iii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9条。

iv叶才勇.票据涂销及其立法比较[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NO.1,1999:30.

v舒杰.评述我国票据涂销立法制度[票据法作业].百度文库,2011.04.11.

vi胡晓涛.票据涂销制度探析[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9月,第五期:111.

vii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4-145.

viii苏霜.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0:52.

【参考文献】

[1]张艳萍.浅析票据涂销问题[J].青年科学NO.12,2013.

[2]苏霜.票据涂销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0.

[3]赵明.票据涂销法律制度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1年10月

[4]吕文昊.关于背书涂销制度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08(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