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审查

2018-09-03 03:47陈东旭
智富时代 2018年7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

陈东旭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电子数据的内容和特征,去发现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以期能够更好地修复和完善电子证据,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电子证据;新刑事诉讼法;证据审查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泛指“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依赖计算机及其网络的电子数据在证据信息化的趋势下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新型证据,在越来越多的案例中被广泛应用。但目前学术界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目前主要包括电子材料说、诉讼证据说、计算机证据说、网络证据说、电子物品说五大类。因此,电子证据我们可以把它认为是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用类似于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者储能,并且能够在一定基础上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有效信息。

由于信息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形式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电子证据的外延通常也是开放性的,用已有的技术手段,在辅助以今后的技术发展,我们生活中的网络聊天,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等,储存于网络空间的数据信息都可以,被划入电子证据的行列。正如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第二条的规定,"电子证据包括不限于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基础的数据库程序文件,图形处理文件自处理文件的等,以及基于网络技术应用为基础的电子数据交换,手机短信电子资金划拨,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名,域名,博客等等[1]。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通常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储存在各种电子介质当中,因此,电子证据通常具有载体依附性,脆弱性以及无形性等重要特征。

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质可以看出,电子证据并不能够独立存在,因此它必须要依附在像芯片,软盘,硬盘,光盘,磁带移动,储存设施等载体之上。因此司法机关在审查验证电子证据的时候,必须要对电子证据所依附的载体一起进行审查。这两次审查,一是对电子证据本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对存在电子证据在体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才有所保障。

从另一方面来说,像数据,文字,声音,图像程序等数字信息通常都是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储存在磁性介质当中。然而储存在硬件中的电子证据非常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电磁的干扰,在种情况下电子证据十分容易丢失和受损。同时人们可以通过对数字编码进行编辑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或者破坏。因此电子信息的真实性还有待继续进一步的考量。

最后,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光学或者类似的技术形式,存储在二进制代码的电子介质当中,因此,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隐形性。它不能够被司法工作者直接识别或者认证,需要在一定条件的设备和环境中,电子信息的内容才会显现。同时,如果是被伪造,篡改或者破坏后的电子信息,需要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的技术来修复和还原,还原案件的真实性,还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撑。

三、新刑事诉讼法下的电子证据审查

现实与网络的关联是越来越多的电子证据成为调查的主要证据之一。虽说国家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这样新型的证据形式,成为法学界的侦查的一种新形式。当然,电子证据本身存在的无形性,给司法机关求证事实的时候带来了很多便利,然而由于它的脆弱性使电子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存在着一定的质疑。因此如何正确的利用电子信息,是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和改善的。在调查的过程当中,利用一定的专业技术去采集电子信息同时还原和修复电子信息,这是一项有待发展的技术,目前我国电子证据的发展逐日提升,因此在犯罪侦查这一环节当中,电子证据将成为一把利器。

(一)电子证据审查的内容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明是指,通过对已发生案件的客观反应,来推测和还原案件事实本身。然而只有真实有效的电子信息才可以形成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和内容两个层次。第一点,电子证据的生成,我们在关注电子数据信息是怎样生成的同时我们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操作系统是否是稳定可靠的。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我们的电子数据是否经过某些电脑病毒,因为电子证据缺失真实性就会丧失证据被适用的价值。第二点,电子证据的传输和接收,作为电子数据的必经阶段,在网络传输和接收的整个过程中,信息传递的整个环节都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降低,因此我们需要分析,电子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是否受到了信息因素的干扰,以及有无出现被篡改或者伪造等不合常理的现象。对于电子信息,我们并不可直接接受,应分析利弊。第三点,电子证据的储存。作为还原事件真实性的电子证据,我们要保护好这些电子证据,因此,我们要考虑到储存环境是否会受到干扰,储存设备是否存在安全性问题。同时对接触电子证据的操作人员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检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等。尽可能的排除一切外来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第四点,电子证据的收集,在司法机关侦查和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公民储存传输的阶段也需要进行一定的分别审查和认定[2]。

一般来说,电子证据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在电子证据的收集储存,管理,当中。我们需要对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的识别,才可以最好的得到我们所需要的信息,为刑事诉讼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电子证据审查的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导致它十分容易被篡改和破坏,因此在存放保管的过程中,我们要对它进行安全性的排查。同时在司法机关求证的过程当中,由于电子信息的收集过程,和收集手段,都会对电子证据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电子证据很可能由于取证不规范,存在电子证据瑕疵,同时会对诉讼走向和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

在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后,我们也要去确认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由于互联网与现实之间互通互联的关系,因此很少有信息是孤立存在的,高层带着或多或少的关联,然而用电子信息去求证犯罪事实,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因为在应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刑事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具有反侦查意识,因此很少会存在遗留下来直接性的犯罪信息。当然,由于犯罪事实本身的复杂性,因此通常一个电子证据是不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通常我們需要将多个电子证据关联在一起,去还原和认证案发现场。因此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性使它认证的难度加大[3]。

虽然电子证据目前被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讨论,然而,关于它的归属问题还是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毕竟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完善,因此在它的含义和采用标准方面也存在着分歧,而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电子证据形式并没有进行一个统一的定论,因此无法加强对于电子证据长远有效的理解。

(三)解决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法

1.实现电子证据的固化

因为电子证书和电子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因此它很容易就被改动或者破坏。因此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它不能够发挥它本身所运用的作用,去证明和还原案件事实,因此他无法成为解决刑事诉讼纠纷的有效工具,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固化是一个非常必要的因素。加强对电子信息的环境保护,同时进行加密处理,使它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受到,外界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的破坏。固化电子证据的方式有两种,一,打印。将能够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打印在纸上并形成相应的书证,参照有关对书证的规定,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管和固定。二,通过对电子信息进行拍摄截图,摄像等视听资料,将电子证据进行获取和收集的过程拍摄完,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电子证据的安全可靠性。三公证,公证是由公证机构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所实施的。将电子证据网络保存在,公正平台上,让它以实时保存的形式保存网页证据。

2.引入适格证人

我们可以通过适格证人来证明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当然,适格证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写具有法律效率的保证书。因此适格证人的证词具有比较高的证明作用,这是确保电子证据客观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适格证人由电子技术人员来担任,因为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因此它们属于依法管理或者储存电子数据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专业知识技术来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因此在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他们的证言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对还原案情事实的审查结果有着重要的意义[4]。

3.明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具有权威性的授权机关对电子证据提供备案确认证据的真实性。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用电子签名来缔约合同,当今社会,这已经成为了一种流行趋势。在维护双方甚至是多方权益时,通过由具有权威性的授权机关对电子签名,提供备案并提供验证证明的方式,可以有效防止伪造和篡改签名等情形的发生。在刑事诉讼时,建立起相似的备案制度,可以为电子证据提供认证和备案,使复杂的认证过程得以简化。当然,这种方式仍然存在着不完全性和不切实际性,因此在证据出现瑕疵的时候,我们还需要一套更加完善和全面的制度来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四、总结

在电子证据被广泛运用到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和审查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公平与合理,因此在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和实现过程当中,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发展的特点去有目的性、可行性与針对性的去完善电子证据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郗蕊.浅谈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J].法制与社会,2017(01).

[2]颜海虹.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电子证据的保全和审查[J].职业教育(中旬刊),2014(11).

[3]程权;孟传香.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

[4]许勇;娄怡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电子证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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