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第三方组织视角下的扶贫模式实践研究

2018-09-02 12:45韦朝霞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18年7期
关键词:运行模式社会组织政府

韦朝霞

内容摘要:2020实现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这个标志性的历史任务,三十多年来在政府主导下的扶贫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不免出现权力结构失衡、权责不对等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组织不断的发展和壮大,它也常出现在我们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当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本质上是政府与社会、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结合。第三方组织这种合作式的扶贫既弥补了政府自上而下扶贫的不深入,也提升了贫困群体的脱贫能动性。由于受到政策环境、体制机制和文化认知等众多方面的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并没有完全发挥出合作扶贫的价值,本文以黔西南州巾帼帮扶中心这一社会组织为例,分析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式扶贫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对接下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扶贫工作提供一些经验借鉴。

关键词:政府 社会组织 合作扶贫 运行模式

2016年全国两会上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2020)》明确指出,“要推进农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完善脱贫攻坚支撑体系,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①长期以来,如何让贫困人口实现小康,如何去保证他们生活稳定不再返贫。为此国家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设立相关的机构部门以及为划拨专项资金等等。但持续了30多年的扶贫工作依然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那就证明我们在做这件事情的过程中存在着某种不足和弊端。仅仅只是依赖于政府单方面的力量,如何能够保证扶贫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从过去的扶贫模式和经验方法中,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无法满足多类型、跨领域的扶贫需求;其次,单一的政府主导以及很难迎合在反贫困斗争过程中,日益变化的复杂情况。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合作扶贫”这种扶贫形式就出现了。地方合作扶贫是指不同的地方组织之间多样化、多层次的互动合作进而为达成反贫困的目标,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扶贫以及地方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合作扶贫。

一.非政府组织合作式扶贫的实践模式

1.巾帼创业帮扶中心的基本情况

“兴义市巾帼创业帮扶中心”(下面简称帮扶中心)暨贵州黔灵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8日,由兴义市妇女联合会、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建。为进一步推动“百万妇女创新业”行动的深入开展,拓宽妇女就业途径,兴义市妇联依托省妇联开展妇女家政创业扶持项目,积极号召全市广大妇女群众加入“黔灵女”家政,做大“黔”字号家政服务品牌,希望在品牌效应的影响下,起到促进就业,引领本市家政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模范带头作用。贵州省妇联将在全省扶持名额为6个,每个名额一次性给予加盟“黔灵女”家政连锁店扶持资金50,000元,扶持资金用于帮助建立“黔灵女”家政加盟连锁店创建,杜绝将创业基金挪作他用。

2.巾帼创业帮扶中心的实践模式

帮扶中心的成立是为有效解决妇女在创业就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技能不足、资金缺乏等突出问题而设立的。作为兴义首个针对农村贫困妇女及下岗失业妇女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巾帼创业帮扶中心的成立,旨在协调社会各方资源,搭建女性创业服务支持全作平台,平展女性创业政策研究、能力培训、职业规划、见习实训、岗位推介、个性辅导以及宣传、推进开展女性创业等公益服务,充分发挥女性“半边天”作用,推动实现妇女家庭早日脱贫致富。通过对帮扶中心袁理事长的访谈(暑期期间的调研)了解到,帮扶中心的主建单位是兴义市妇联合会,单位由一名理事长、两名副董事长、一名理事、一名监事和一名财务组成。

巾帼创业帮扶中心这样造血式的帮扶把选择权和决定权留给民众。不仅与贫困人口进行实践和互动,同时又跳出了很多社会组织不自觉地与政府对立的误区,从而构建出社会组织、脱贫对象和政府三者互助的扶贫模式,使脱贫对象由浅入深的形成自我管理、经营、发展的脱贫能力。第一,重视贫困群众的参与。参与式理论认为,受益群众是发展过程中的主体,是发展的建议者、计划者、执行者、管理者和受益者。贫困人口是精准扶贫脱贫的主体,在整个规划、实施、反馈的扶贫过程中,巾帼创业帮扶中心把“参与式”的理念贯穿到底,充分发挥贫困人口在扶贫中的“决策作用”,尊重主體意愿,激发受众人群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从而充分的体现了扶贫“精”与“准”这两大核心点;第二,重视贫困人口能力培养。研究发现,作为参与主体的项目目标群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参与能力才有可能达到在项目中表达自己声音的目的,由此参与式发展项目需要通过一些能力培养项目,提高参与主体的组织能力和发展意思;②第三,被转主的自主模式,把分散的信息进行组合,提供给农民一个自己走向市场的平台,使农民在市场中增加收入;第四,重视与政府间互通有无。过去那些在参与扶贫中最终与政府走向对立,认为贫困人口很难从政府的支持中获益。为既能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源,同时又在某种程度上是帮助政府共同消化这部分贫困人口。帮扶中心在市场、政府、贫困对象间搭起了互通桥,使政府资源产生扶贫效益。其核心是将政府的资源有效地内化为农户脱贫的能力和资金。

二.社会组织参与式扶贫的现实困境

巾帼创业帮扶中心在参与式扶贫中在政府、贫困户之间建立这种三维立体的沟通方式取得了初步成效。而大多数社会组织在扶贫实践中都没有完全激发出参与式扶贫的价值,未能充分达到理想状态。这是既是政策、制度、文化综合导致的结果,也是政府、社会组织和贫困群体共同面临的困境。

第一,政府层面一只独大的假象。政府一方面承认社会组织是扶贫的重要力量,希望其分担政府的扶贫压力;但另一方面,权力分散的假想和敌对思维未能根本改变,担忧社会组织难以管控。在这种态度之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本质上仍是传统的延续。政府部门习惯用于命令,使得大批社会组织在扶贫门槛之下只能望而却步,有些社会组织虽然满足了招标条件,但在政府部门固化思维下,资源被冻结。这很大程度上打压了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扶贫的积极性。

第二,社会组织层面孤芳自赏的尴尬。根本原因是社会组织与政府在目标的定位上存在偏差。前者侧重于分析原因注重过程的质变,目的在于提升贫困人口能力;后者更注重结果的可视性对扶贫的绩效考量、侧重资金投入数量、硬件基础设施改善以及貧困地区经济增长。二者没有共同话题,社会组织难以获得政府帮助和支持。

第三,贫困群体的积极性不高、参与性不足。贫困群体对扶贫工作参与性不足,一方面可能是目标群体对社会组织缺乏了解,不相信社会组织能帮助自己摆脱贫困;另一方面一直以来的政府扶贫使得许多贫困户养成了“等、靠、要”的惰性思维;农民根深蒂固的含蓄,贫穷加深了他们的自卑,对自己的不自信使得他们认为自己不适合参与到扶贫过程中来,还要面临与政府官员打交道。

三.思考建议

社会组织参与式扶贫虽然在我国有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仍处于探索阶段也存在诸多问题。为了破解社会组织参与式扶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阻碍,为了让社会组织扶贫价值最大化,从而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内生动力,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资金支持是扶贫成败的关键因素。缺乏资金既是导致贫困的结果,同时又是造成贫困的重要原因。尽管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有相关的筹资机制,即使多方募集到了扶贫资金,但与政府扶贫大规模的扶贫资金投入相比相形见绌。社会组织这种独特的社会性质,它们是非营利的做好事,可是做事是需要成本的。在参与扶贫过程中,资金问题要尤为重视。资金是一切项目开展实施的基本保证,只有充足的投入、保证供给过程的持续,扶贫举措的成效才能更显著,民众受益才能更多,脱贫才能更彻底。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资金支持,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扶贫资源,开放更多招标机会给从事扶贫的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更积极承担起扶贫工作。

第二,社会组织创新工作机制,增强扶贫专业性。一是通过人员培训、内部良性竞争和淘汰机制,以及积极的对外宣传和形象塑造,加强社会组织自身管理和能力建设;二是正确处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关注国家扶贫政策和动态,重视政府在参与式扶贫项目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独立性建设,即使在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的扶贫项目中,也要发挥自主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灵活性和高效性,探索出具有自身优势的扶贫模式;三是在积极政府资源支持的同时,也应积极开拓多元化筹资渠道,包括社会捐助、自身产出等方式强化扶贫筹款能力,提升自主能力。

第三,完善法律制度的保障,加强监管体系的完善。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制定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工作的法律体系,充分保障社会组织在扶贫中的角色和地位,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进程。社会组织组织的特殊性,使其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企业。社会组织在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项目的落实等方面还不够全面,扶贫要在阳光下进行,那么必然需要有强制力的刚性要求和有力的督促作为保障。

第四,加强村民参与理念,提高贫困人口脱贫能动性。通过村里的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组干部会等途径对扶贫项目进行宣传,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呼吁村民积极残与;已经尝到甜头的群众,可以分析自己的成功经验,带动更多依然处于贫困的群众参与。

参考文献

[1]唐步龙.改革开放40周年:从“共同富裕”到“精准扶贫”的实践与创新[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5(02):92-97.

[2]宋焕.精准扶贫与共同富裕的关系[J].党史博采(理论),2017(11):29-30.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2016-03-17)[2016-12-27].

②杨小柳.参与式扶贫的中国实践和学术反思——基于西南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调查[J].思想战线,2010,36(03):103-107.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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