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欧洲很多国家都参与了欧洲学分累积与转换系统(ECTS),ECTS的运行及推广以学分制为基础,为了实现学分累积与转移,ECTS建立了统一的学分框架体系,还包含了一系列的协议及说明详尽的信息包,更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和咨询服务机构保障其顺利实施。南湖片区十校联合办学运行多年,进行学分互认有一定的基础,ECTS同时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议,一是制定统一标准,二是提供详尽信息,三是建立保障体系。
关键词:ECTS 学分制 十校联合办学 学分互认 启示
一.欧洲学分累积与转换系统(ECTS)
(一)ECTS的内涵
全球一体化必然导致教育一体化,欧盟各个国家在教育一体化上一直在努力,“伊拉斯莫计划”促进了教师和学生的国际交流[1],“博洛尼亚宣言”健全了欧洲各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机制[2]。到2009年,有来自31个国家和地区的2199个高等教育机构和160多万学生参与伊拉斯莫计划;有4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博洛尼亚宣言。欧洲学分累积与转换系统(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之后建立。
ECTS的运行及推广的基础是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credit system),是一种学分累积制度,它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3]。19世纪后,西方大学普遍选择学分制。 ECTS在国内被译为“欧洲学分互换系统”或“欧洲学分互认系统”或“欧洲学分转换制度或欧洲学分转换体系”。ECTS由学分累积和学分转移两部分组成,学分累积是学习者在某段时间、某个学习计划中获得学分累加的过程,学分转移是学习者在某段时间、某个学习计划中所获得的累加学分向另一个系统转移并得到承认[4]。
(二)ECTS运行规范
1.统一的学分框架体系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自己不同的学分计算方法,同一国家内不同高等教育机构也有不同的学分的计算方法。学分的转移和互认,需要以一个共同认可的学分框架体系为基础,该体系包含成绩标准、等级划分等。ECTS对大学生的学分要求是一学年60个学分,1学分对应25-30学时,1学时是45-60分钟。学年又分2学期制和3学期制,学期学分要求则为30学分或20学分。[5]新的欧洲统一学制为358学制,大学本科3年、硕士5年和博士8年,即一般情况下获得180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对应学习时间为3年;获得300学分才能申请硕士学位,学习时间为五年,博士学习时间则为8年。学士和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第一阶段,博士学位是第二阶段。[6]而ECTS普遍运用在第一阶段。
ECTS规定学生可通过参加讲座、研讨会、自学、课业准备、实验室工作以及参加考试等多种途径获得学分。学习者还可以通过参加项目或竞赛获得奖励学分,只要经过专门的被授权的学分授予机构评定,证明学习者达到一定水平,就可获得相应学分。ECTS为校方便于了解学生的学业水平,依据成绩将学习者的学业表现分为7个等级,包含及格和不及格两种,及格又分为五个级别(A级-E级),不及格又分两级(FX级和F级),FX级表示学习者通过努力有可能获得该学分,F级表示不能获得该学分,如表一所示。[7]
欧盟各国不一定使用ECTS的等级标准,而存在自己的一套等级,表二列举了英国、瑞士、德国的学业等级,及与ECTS标准的换算方法。
2.学习协议与信息包
ECTS框架中包含学习协议与信息包。学习协议是学分转换的依据,是准备到另一所学校学习的学生必须要签订学习协议,是与所在学校和准备前往学校三方共同签订,该协议内容包括学生要学习课程的清单、课程的ECTS学分等。学生完成协议中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可以得到承认,等同于原先所在学校的学分。
信息包在各学校和相关机构网站用当地教学语言和英语公布,其主要包括学校信息、课程信息等。学校信息又包含学校类型、地理位置、校历、规模、社会声誉、可授予的学位、招生要求、入学程序、主要校规、学校提供的生活和社会活动信息等。课程信息包括课程名称、目标、内容、类型、授课语言、教学方法、推荐读物、课程等级、学时、ECTS学分、考试和评价方法等。[10]
(三)ECTS实施的外部保障
1.组织机构保障
欧盟各国为保证ECTS正常运行,分别在国家、地区、院校三个层面上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英国为例,在国家层面上先后成立国家学位委员会、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及资格与课程委员会,负责审查和控制高等教育机构的课程,以保证各院校课程质量与水平的一致,提供学分等值化的基础。在地区层面上先后成立东南英格兰学分累计与转移制度协会、威尔士高等教育学分协会、北部大学学分累计与转移制度协会等机构,目的是通过协会成员协商来制定学分的框架、研讨学分制问题,并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及其他地区学分积累与转移机构交流合作。英国各院校内部也成立了相关部门,制定本校接受转移的条件和学分积累与转移的详细方案,提供学分转移咨询与服务。[11]
2.咨询服务保障
为保障ECTS运行的有效性,专门设置了ECTS咨询顾问。到2008年止,顾问人数为135人,来自28個不同国家和地区。ECTS咨询顾问大多数是大学教授,或是有高等教育实践经验的相关人员,他们为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关于ECTS的建议和指导。在ECTS建立初期,欧委会在成员国中开办讲习班,成立伊拉斯莫工作室,工作室与专家共同帮助高校处理在运行ECTS时遇到的问题。欧盟同时建立了官方ECTS咨询热线,以便更好地提供指导和帮助。[12]
二.十校联合办学实行学分互认的基础
为充分发挥武汉地区部委属高校和省属高校的学科专业优势,拓宽人才成长的渠道,南湖片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等十所学校,于2010年开始实行校际间联合办学,到2019年止为第一轮联合办学时间。
(一)管理制度
ECTS的运行及推广最重要的基础制度是学分制。南湖片区十所高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结合教育教学管理的实际,都实行了学分制的教学管理制度,以选课制为核心,以教师指导为辅助,通过绩点和学分来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制为4至5年,学生可在三至六年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同时学生提前完成学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如果在基本学制时限内无法修够学分毕业,学生也可申请延期毕业,而具体毕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但学制不变。学分制的统一实行,为学生在校际间互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使十校联合办学工作有效运行,十所高校共同成立了联合办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十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组成,主要负责决策联合办学的重大事宜,指导联合办学工作,协调和解决联合办学有关的重大问题。指导委员会下设协调小组,由十校的教务部(处)长组成,为联合办学的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实施各项工作任务、协调解决联具体问题、定期向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为了加强沟通与协调,指导委员会采取轮值制度,各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部(处)长轮流担任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协调小组秘书长,时间为一学年,秘书处设在轮值学校的教务部(处)。十校联合办学的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及具体工作人员的三级管理模式能够为学分互认制度的建立、运行、调整等提供组织机构保障。
(三)跨校辅修
联合办学在分阶段逐步拓展合作范围和领域,现阶段仅限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培养,主要是学生在交际间攻读辅修双学位。就实施的效果来看,自2010至2016年,我校累计开出辅修专业有法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英语、会计学、金融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力资源管理等8个专业,开出课程100多门,有4373名同学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3450多名同学获得了辅修双学位的学士学位证书。跨校辅修双学位建立起的经验为校际互修课程、学分互认提供了经验依据。
三.ECTS对学分互认的启示
南湖片区十过高校虽然共同签署了联合办学协议,同时跨校辅修制度也运行了7年,但是跨校互修课程,进行学分互认还未施行。ECTS建立起并运行多年,其经验可以为南湖片区十校联合办学学分互认模式的建立提供启示,包括制定统一的标准、提供详尽信息、建立保障体系等。
(一)制定统一标准
南湖片区十所高校包含部委属院校和省属院校,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水平各不相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各不相同,课程内容、授课教师水平、课程学分、学分对应的学时也不尽相同,因此需建立统一的学分和成绩标准,用于衡量学习者学习不同学校不同课程的效果。以我校为例,获得理论课程的1学分需要花费16个学时,而成绩评定分为百分制与等级制。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100~90为优秀,89~80为良好,79~70为中等,69~60为及格,59~0为不及格。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二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合格为85分,不合格为50分。
依据ECTS等级划分标准,十校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成绩换算与学转换分标准,学生在其他学校取得的课程成绩可先转化成百分制,再根据对应转换成十校标准分数计入学时学籍档案,而课程学分则按照学时数与之对应,分别如表三、表四所示。
(二)提供详尽信息
实现学分互认,校际间互修课程是前提条件,必须通过渠道提供学校、课程等信息,且所有信息须透明化,无差别地向十所学校学生公开。学校信息包括学校的类型、校史、校友情况、地理位置、校规、开设课程的目录、修课程序等信息;课程信息包括课程的名称、课程目标、内容、课程类型、授课语言、教学方法、参考数目、学时数量、学分数量、评价规则和方法等。十所学校同时依据市场需求变化,调整课程目录,优化课程教学方法,并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更新相关信息,以便学生了解和参照。
(三)建立保障体系
为保证十校互修课程、学分互认的正常运行,还需在现有指导委员会、协调小组、具体工作组的三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成立一个专门负责学分认定工作的机构,对十校开出的课程进行审查,研究学分互认实践的规范,制定工作流程,并解决学分互认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每所学校中设置学分互认咨询点,在负责十校联合办学的具体工作人员中遴选出咨询人员,并定期对咨询人员进行培训,以熟练为师生、家长等提供学分互认的建议和指导。
参考文献
[1][2]王宏,魏奇,杨敏.基于政策分析的视角:欧洲学分互认与累积体系对我国学分银行制度建设的启示[J].现代远距离教育,2012(3).
[3]呂向.论学分制内涵体系及其制度设计理念[J].高教探索,2007(2).
[4]王宏方.对欧洲学分制的概述与反思[J].比较教育研究,2008(12).
[5][6][7][10][11][12]曹畅.欧洲学分转换系统研究[D].西南大学,2008.
[8][9]张胜利.欧洲学分转换系统(ECTS)经验:对我国远程教育学分转换制度的启示与借鉴[J].继续教育,2012(11).
基金项目:中南民族大学教学研究项目“十校联合办学校际学分互认探索与实践”(JYX2015040)
(作者介绍:冉阳,中南民族大学教务处研究实习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