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发展与法律规范

2018-09-01 17:28韩钰杨烁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

韩钰 杨烁

摘 要:经济时代的发展与互联网的兴起相衔接,互联网的发展壮大,互联网的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侵害,随之监管纠纷的互联网法律应运而生,而由于我国对互联网发展监管的经验不足,力度不够,所以我国对互联网相关立法要积极汲取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网络监管和相关的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发展;法律保护;司法救济

随着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互联网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获取知识的方式;互联的出现也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们学习和传递知识、交流信息的能力,降低人们获取信息和商业交易的成本。我国的互联网是是从外国引进来的,引进时间较短,发展迅速但是经验不足,遇到纠纷问题不能完美解决,法律监管存在许多漏洞,法律保护与监察对互联网的发展望尘莫及。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國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将增强全民法制观念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提出[1]。出现两种观点:一是提倡网络社会的自我规制,认为只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和公民的自律就足以维护互联网的秩序,如互联网理论学家米尔顿·米勒认为:“互联网最好由用户和专家来管理而不是由政界人士和政府来管理”。二是认为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予以相应的控制和干预,“以保护无差别的平等的网络使用权”。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中,将互联网规制和保护分为两部分。一是《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大法为基础对互联网的规制和保护作出一般规定。另一方面是则是针对互联网的特殊环境和特殊技术给予法律的特殊保护[2]。

一、互联网发展的法律缺陷

由于互联网的监管受到法律特殊规制,从1989年至今,中国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基于基本大法的精神,先后制定了80多部法律条文和保护互联网上的自由表达。虽然我国有基本大法来规制网络的发展,但是经验不足,具体的法律条文没有达到精确的地步,我国针对互联网规制的法律条文存在一些弊端:

第一,法律条文过于简陋,在中国一个汉字中语义的表达多种多样,所以如果不加以具体精确很容易会界限模糊,表达不清,给犯罪分子法律漏洞以侵害他人权益的机会[3],比如我国最根本大法《宪法》第35条规定:“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来指代表达自由,其界限模糊,概念不是太清晰,同时互联网的规制没有具体明确,仅仅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第二,没有具体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除了基本法以外,目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络立法只有2000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他80多部都是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颁布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大体上缺乏统一性、具体性和权威性。当然,随着2011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于运行,上述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将得到有效的规制与规范。

二、中国对互联网发展的进行保护对策

上述出现的种种问题,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对互联网发展进行规制与保护,是保护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前提。

第一,对互联网发展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精准的、统一的划分,避免模糊不清,规范过于宽泛,不利于网络发展的保护和规制有效的网络秩序。我国在立法的过程中,同样也应该对互联网发展作出明确限制和定义概念,规范具体的范围,并且要做到各类法律法规有条不紊,整齐划一的编排,首先在理论上做到合理可行[4],再应用于实践中。

第二,在这种特殊环境下的网络特征与特点,逐步加强对网络规制的合理保护,互联网与传统的自有媒体相比,具有较强的自由性,网民具有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去表达自己,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大多数网民在大多数时间是理智的,非常珍惜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网络立法不仅要考虑网络自身的规划问题,还要维护他人、社会和国家的权利。

第三,积极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我国在网络言论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不断填充我国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空白之处。汲取外国先进的法律法规经验,与世界接轨。虽然现在国际上没有系统的统一的国际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发展,但是一些国家的不断尝试和一些国际重要的文件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三、互联网发展的司法救济

人们通常所说的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司法救济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方式,是社会救济中最终的救济方式[5]。解决互联网问题需要一定的网络技术水平,同时互联网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对于目前互联网发展的保护的司法救济而言,主要有几点建议:

加强互联网监管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目前缺乏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立法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积极收集相关问题,及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通报问题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的完善过程逐步过渡到未来对互联网侵权行为专门立法的模式。

在我国实践活动中,指导性案例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而是与司法解释相并列的一种方式存在。指导性案例是对法律规范的强调和重述,就是通过个案的裁判过程,将法律概念和定义应用在具体的案例中,将其具体化、系统化。案例指导性制度是对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将法律原则、规则及法治精神运用到具体实在的案例中,不断扩大互联网法治的内容。

法律的保障还为互联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使其健康迅速地发展,面对尚未确定的网络社会,“良法善治”尤为重要[6]。

参考文献:

[1]王丹丹.互联网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辽宁:大连理工大学.2016(6):1-2.

[2]刘乙,李长喜.互联网法律规制模式的探讨.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9(2):25-27.

[3]胡颖.中国互联网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与保护.北京:国际新闻界,2012(9):22-24.

[4]吴志攀.互联网+的兴起与法律的滞后性.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3):42-43.

[5]郭珂琼.互联网新兴权利保障研究.吉林:吉林大学,2016(6):78.

[6]胡凌.网络安全、隐私与互联网的未来.中外法学,201(2):39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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