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琳
摘要:自媒体时代的兴起,使公众对新闻的生产、传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受众不再被动地接受信息,更倾向于主动选择信息,直接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文章以“刺死辱母者”为例,论述了网络环境下舆论审判出现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的缺失与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媒体从业者素质过低以及受众的集体无意识与从众心理,并为减少媒介审判的现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舆论审判 刺死辱母者 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9-0081-02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就年龄结构而言,我国网民年龄结构依然偏向年轻,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2.1%。①网络已然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网民在互联网中所发挥的力量也不容忽视。自媒体的发展为网民发声提供了重要的渠道,网民不仅可以就社会不正之风进行讨论、批评,并且,一系列刑事案件通过微博、微信的报道更是引发了全民热议。在这些涉及刑事的新闻中,网民通过媒体的追踪、报道了解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上畅所欲言,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而正是这些舆论力量,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影响,扰乱了司法独立性。
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刊发了《刺死辱母者》一文,讲述了2016年4月14日,聊城冠县的于欢,刺死了在催债过程中用极端手段侮辱自己母亲的杜志浩。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此报道一出,立刻引发了网友激烈讨论,纷纷谴责法院“毫无人道主义”,铺天盖地的文章站在了于欢的立场去声讨法院的判决。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无疑是舆论审判的胜利——公众舆论对法院审判造成压力,为稳定社会秩序,安抚人民情绪,法院不得不改变原判决结果。由是观之,舆论审判在当前社会中对于司法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也引发了学界更多关于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讨论。然而,每种社会现象的背后都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对于借助网络媒体愈发盛行的“舆论审判”现象,只有对其原因进行分析,才能找到合适的应对之策。
一 、舆论审判出现的原因
(一)立法的缺失与司法公信力下降
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出台一部《新闻法》便被提上了立法日程,但至今仍未出台有关新闻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在讲求快节奏的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新闻的报道往往忽视了新闻最基本的真实性原则,立法的缺失使得谣言肆意蔓延,同时也缺少了对新闻行业有效的约束,一些媒体滥用权力,恶意引导舆论导向,往往使舆论偏离正轨。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权威性的评价以及对于司法的总体信服度,是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信用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②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可以使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当人们遇到问题时会愿意相信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有关于司法机关贪污腐败等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一些陈年的冤假错案被媒体再次报道,这更使得公众心中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公众面对“于欢案”的一审判决结果的强烈质疑便是司法公信力下降最典型的体现,而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牺牲司法独立性改变二审判决。
(二)媒体从业者职业素养过低
自媒体网络环境中充斥着海量的信息,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喜好选择信息接收,形成自己对事物的独特认识,对“下结论”式的报道尤为反感。在传统的报道环境下,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多方面的影响,新闻媒介组织会选择传播符合自己利益价值的信息,同时,传统媒介受版面限制的影响,所容纳的信息量是有限的,而这些问题在网络环境中都迎刃而解。为了吸引受众,网络新闻中经常出现夸大事实,用激烈的语言刺激受众的现象,这些新闻报道常常无视是非曲直,选择最吸引受众眼球的角度切入新闻,以偏概全,误导受众。
同时,新闻报道中对于新闻事实描述的模糊性、偏向性更能在受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导。《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在对“辱母”这一关键细节进行描写时,记者采用了一个非常模糊的词语来描述——“极端手段侮辱”,这一词语造成了受众的过度解读,从而成为受众情绪引爆的燃点。
(三)受众的集体无意识与从众心理
“集体无意识”是瑞士心理学家荣格所提出的心理学用语,是指由遗传保留的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就《刺死辱母者》一文而言,文章所采用的“血性男兒”“恶霸”“冰冷”等带有感情色彩的词语,在吸引受众目光的同时,也煽动了受众的情绪,引起公愤,大多数网民自以为站在了“正义”的立场,从而对案件进行“审判”,对法院判决的结果表达不满。
虽然网络环境中的匿名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受众减少因意见不同而被孤立的担心,但从传播学角度而言,沉默的螺旋机制在网络环境中仍然存在。当人们发现自己的观点属于优势意见时便会积极地参与进来,使得优势意见进一步扩散和传播,相反,当发现自己的意见处于劣势时,便会沉默。一方意见的沉默会使得另一方意见的增势,使得优势意见越来越强大。在“于欢案”中,受众受到各种激烈言辞的冲击,处于一种非理性状(下转第80页) (上接第81页)态,不去考虑报道的真实性及可信性,而是受情绪指引盲目相信报道中的一切内容,即使有少数受众对报道细节提出质疑,但最终理性被非理性所淹没。受众在网络环境中的从众行为使得舆论的力量逐步庞大,最终给司法带来压力,形成“舆论审判”。
二、积极应对舆论审判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法官素养
就我国媒体行业发展现状而言,急需出台一部规范媒体从业的法律法规,使媒体发展在法律规范内进行。政府需要对于新闻报道内容进行及时的监管,控制舆论走向,运用新媒体发声,与人民群众保持良好的沟通,为案件的审判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媒介从业者做好“把关人”
媒介从业者应加强新闻职业修养,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不运用带有浓烈感情色彩的词汇进行报道,同时注意措辞的严谨性,实事求是地叙述客观事实,不给读者留下想象与过度解读的空间。特别是涉及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记者更应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素养,明确报道范围,坚守法律底线,不为追求经济利益吸引眼球而过度报道。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而新媒体是这个时代的见证者。媒介工作者也通过互联网进行媒介监督,推动民主进程。然而,媒介监督不等同于媒介审判,媒体对议程的设置、话题的讨论、舆论的导向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介工作者只有尽到“把关人”的职责,客观报道新闻,才能从源头上减少“舆论审判”的出现。
(三)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与法律素养
随着媒介融合的发展,受众接受信息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各类信息触手可得,但信源的不确定性使得信息的真实性与可信性降低,受众在面对信息时不能是全盘接受,而应有自己的辨别能力。面对热点社会事件时,公众应保持独立的思考能力,理性分析,避免盲目从众。
三、结语
在网络环境下,舆论是无处不在的,而言论自由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应对“舆论审判”的问题中,绝不能以牺牲公民的言论自由为代价而对公民进行言论控制。只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得一切媒体活动都在法律的规范内进行,并不断加强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对公民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宣传,培养公民理性思考的能力,才能在自媒体时代,真正运用媒介进行社会监督,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配合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得“社会舆论”成为“舆论监督”而非“舆论审判”。
参考文献: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7-08-04.
②季金华.司法公信力的意义阐释[J].法学论坛,2012,27(5).
③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
责任编辑: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