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常磊 曲登峰(河南省郑州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孙娅莉(河南省郑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中指出,各级有关部门要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饲料作为畜牧业投入品,其质量直接关系着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质量,针对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条例、办法及规范,近几年,饲料质量安全整体状况也确实呈现出了逐年向好的局面,但现实生产、使用过程中问题依然较多。本文就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一粗略概括,并就应对措施做初步探讨。
1.生产环节。
(1)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不符合要求。厂区环境卫生及基础设施是保证饲料安全的重要环节,《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饲料生产企业厂区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更是明确指出厂区应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而笔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场地有限,条件简陋,原料更是直接堆放在地上,没有任何防潮防霉变措施,甚至连基本的挡鼠板、防鸟网都没有。
生产设备陈旧,功能不足,故障频发,高新设备专业化操作程度不高,致使产品质量稳定性难以保证。
(2)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控制不严格。日前,多数饲料生产企业的现状是创新研发少,技术力量弱,管理水平低,在现有的生产模式与技术下简单重复。
从近几年抽查的结果上看,一是饲料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比如饲料名称标注不规范、饲喂阶段及推荐配比与企业执行标准不一致,部分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标注错误,使用了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标签中明确标出等。
二是配方不合理,滥用饲料添加剂,比如高铜、高锌现象多年来一直存在,依然是影响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环境及养殖动物本身更是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即将于2018年7月1日实施的新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第2625号公告)对铜、锌在配合饲料或全混日粮中的最高限量继续做出了降低含量的要求,仔猪铜最高限量由200毫克/千克修定为125毫克/千克;取消了生长肥育猪最高限量150毫克/千克或35毫克/千克,种猪和家禽最高限量35毫克/千克的规定,直接修定为其他动物最高限量25毫克/千克;仔猪断奶后前两周以氧化锌形式的锌添加量不超过2250毫克/千克修定为不超过1600毫克/千克。因此,饲料生产企业务必须走出“饲料猪吃了高铜、高锌饲料,毛亮、粪黑,吸收好、抗病、长得快”的误区。
三是部分卫生指标超标,如黄曲霉毒素B1,基本上是饲料常规检测必检项目,从结果上看,依然不容乐观。
四是不按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如喹乙醇不得用于禽和体重超过35千克的猪,并且休药期要达到35天,即使用于体重不超过35千克的猪,也有限量规定,部分饲料企业不按要求,违规使用;另外,不在饲料药物添加剂之列的其他兽药或化学物质均属非法添加。
五是存在交叉污染的情况,在实际抽检中发现部分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成品中含有微量的药物添加剂,比如生产仔猪(≤30千克)料的生产线如果按照规定合理添加了喹乙醇,那么清理不彻底就会有可能污染生长肥育猪(≥35千克)的成品料;另外,很少一部分既生产兽药,又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也存有药物污染饲料的可能性。交叉污染是影响饲料品质的因素之一,处于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时期,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予以避免。
(3)对待问题产品不严肃。当前,饲料监管还不够充分,存在企业多、分散广,监管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少、监管人员自身业务专业知识不完备等情况,致使部分饲料生产企业存有侥幸心理,明知产品有问题,依然推出销售;另一方面,饲料监管部门抽检饲料样品后,对出具的检验报告会留给企业一定期限的结果复议期, 部分饲料企业不是认真查找原因,而是利用这一阶段想办法摆脱责任,逃避处罚。
2.经营环节。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大多是经营门店条件差,仓储设施简陋,不符合饲料储存条件,无法保障饲料品质。经营台账记录不规范甚至缺失、无法追溯。另外,多数饲料经营户未受过专业教育,缺乏相应的饲料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常识,安全意识及守法诚信经营意识需加强。再者,按规定饲料经营门店不允许对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销售,这为饲料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抽样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3.使用环节。使用环节是饲料监管中的薄弱一环,一是部分养殖场户安全意识淡薄,多考虑的是养殖效益,而忽略了畜产品质量安全,这就会导致了不能规范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甚至铤而走险,使用其他违禁物质。二是不能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存在不按饲料标签标注阶段饲喂,不按浓缩料、预混料推荐配比搭配其他成分,不遵照执行休药期规定等。三是缺乏辨别饲料好坏的基本能力,使用无产品标签或标签不合格、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饲料产品。四是部分养殖场户缺乏正确储存饲料的自觉性,加之条件有限,存在饲料受潮霉变、污染、虫蛀的风险。五是缺乏购进、使用记录及其他相关记录,如果饲料在后续使用中发生问题,维权则比较麻烦。六是部分养殖场户自配料营养价值及安全性无法保障。
有些饲料生产企业技术力量弱、研发投入低、管理水平差,在现有的生产模式下,简单重复无法突破。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监管的相对滞后也使得部分饲料生产企业存有某些侥幸心理。而作为养殖场户,较少的投入、较大的产出则是其追求的目标,却忽略了劣质饲料及部分抗病、促生长药物添加剂或其他化学物质的危害。
1.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进一步增强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养殖场户合理用料的自觉性,自觉担当起饲料安全生产和使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进行整改,不定时进行回头检查,对经营门店督促其切实做好购销台账记录制度,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及拆包分装饲料产品,对养殖场户进行不定期教槽料抽查力度,发现违禁物质,绝不姑息,一律从严处罚。
3.开展专项整治。依据饲料检测结果或突发状况等,开展饲料专项整治,对于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治理,做到专项治理过后,此类问题长期不再发生的良好效果。
4.强化技术支撑作用。目前,为饲料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的检测环节仍较薄弱,特别是作为政府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其为执法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其公正性和技术专业性都具有强大的优势,但却普遍面临人员经费不足,办公场地有限,缺乏大批量快速检测的能力,影响了“检打联动”快速有效开展。
5.建立诚信制度。应对历次监管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对好的企业或个人给予适当荣誉表彰,对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或屡次不改正的则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