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红
【摘要】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动员必须建立在大学生自主选择的基础之上,这既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原则,也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一种自主选择,高校应当帮助大学生深刻了解志愿服务的内涵和意义,大学生只有在深入了解志愿服务的基础上作出选择才是真正的志愿服务。
【关键词】志愿服务 自愿性 公益性 无偿性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评述由头】近年来,高校普遍将志愿服务作为大学生的“第二课堂”,将其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途径。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高校纷纷出台相关制度,比如设置志愿服务学分,把志愿服务列入综合素质测评并与保研、奖学金挂钩,要求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累计一定的志愿时长,等等。与此同时,大学生志愿服务出现了一些乱象:部分大学生认为志愿服务就是“走过场”;网络上存在“志愿服务证明”的买卖;一些商业演出、商业推广公开招募大学生“志愿者”;甚至一些企业打着“志愿者”的旗号招聘实习生。无私奉献、不求回报、利国利民是志愿服务的初心,只有还原“志愿”本身,方能让大学生志愿服务更有感染力、号召力、影响力。近日,围绕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相关话题,人民论坛特邀有关专家进行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大学生为主体的高校志愿服务由以往主要围绕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支教帮困、助老助残等领域,逐渐拓展到扶贫开发、社区建设、文化倡导、国际合作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每逢寒暑假,乡村学校、医院、社区、养老院等地时常能见到大学生志愿者的身影。2017年12月1日,《志愿服务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个国家层面的志愿服务法,对我们正确认识志愿服务、合法使用志愿者都具有指导意义。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动员必须建立在大学生自主选择的基础之上,这既是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原则,也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一种自主选择,高校应当帮助大学生深刻了解志愿服务的内涵和意义,大学生只有在深入了解志愿服务基础上的选择才是真正“自愿”的选择。
与自愿性相对应的,义务性也是志愿服务的重要特征。在人类生存发展的历程中,任何个人都无法脱离他人、社会而孤立存在,在相互依赖中,个体得到支持和帮助是权利,那么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成为义务。因而,志愿服务的自愿性与义务性并不矛盾。一方面,自愿性体现了个体在充分认知志愿服务前提下的自我、自由的利己选择;另一方面,义务性是社会生活中思考个人与他人、个体与社会关系前提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所作出的利他选择。这里,自愿性和义务性统一、利己和利他共赢。
正因为如此,志愿服务作为提高青少年乃至所有社会人的社会责任感的途径,在西方发达国家的青少年教育体系乃至立法中都有很多体现。1964年德国制定的《奖励志愿社会年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志愿服务法律,鼓励十六(十七)至二十七岁之青年暂时离开校园或工作岗位六至十二个月,投身社会或环保志愿服务行列,参加者可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2002年7月17日二法修正,除扩大服务范围的内容外,明确提出,服“志愿役”的概念,新法规定青少年可在学校毕业后直接服“志愿役”。
美国的高中生在申请大学时,必须有在社区义务服务的经历,申请常春藤盟校的研究生,志愿服务经历也是必选的考察项目。法国法律更是明确规定,年满18岁的法国男性,符合条件者都必须履行国民志愿役,违规者处2年有期徒刑。在日本,把志愿者活动作为学科课目的大学就达到了104所,占大学总数的近20%。在韩国,国立、公立大学必须以青少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作为选拔依据,私立大学要参照执行。大学则将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教育科目,同时规定从1996年起青少年学生一年要参加志愿服务40小时以上。
公益与私益相对应,我们在判断什么是真正的志愿服务时必须要审视其是否具有公益性特点。虽然《志愿服务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志愿服务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但国家对志愿服务的监管涉及的具体举措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要“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以此来判定志愿服务证明的合法性,还明确将按照“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随着志愿服务制度化进一步发展,虚假志愿的乱象将被有力遏止。
志愿服务的组织性是指志愿服务是有组织进行的,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甚至有观点认为,单纯的个人行为,如雷锋做好人好事是志愿行为,而非志愿服务。因为现代社会任何任务的完成都需要合作、有组织地完成,而且只有有组织地完成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才能避免资源浪费。这里的资源包含了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资源、志愿服务对象资源等。比如,每年的学雷锋日,如果高校没有组织安排,养老院可能从早到晚有多批次的志愿者前去服务,这其实不仅浪费了志愿者资源,对服务对象也是一种伤害。
有组织的志愿服务还包含了对志愿服务组织方的规范性要求。从志愿服务的组织性特点来看,现今志愿服务的发起一定是组织行为,志愿服务组织方对志愿服务需求无调研、对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岗位不专业、对志愿者上岗服务无培训等都会导致志愿服务出现问题。只要志愿服务的组织规范了,志愿服务才能真正规范。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签发《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文件指出:我国志愿服务组织在总体上还存在着数量不足、能力不强、发展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文件重点阐释了“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提升志愿服务组织能力”等内容的重要性和相关要求,对志愿服务组织的进一步壮大发展意义非凡。
2016年,共青团中央首次开展全国高校志愿服务发展研究,问卷调研覆盖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的高校大学生和高校志愿服务组织,其中大学生志愿者问卷数量超过3万份,高校志愿者组织问卷104份,该调查获得了一系列宝贵数据。比如,在问卷中,认为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关键是“学校加强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体验到志愿服务的意义”,选择该项的志愿者人数占比为77%,排名第二的选项为“设计更多的志愿服务项目吸引学生参与”,占比57.85%;同样的问题,在高校志愿者组织问卷中,选择“学校加强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和体验到志愿服务的意义”的占比为87.62%,选择“设计更多的志愿服务项目吸引学生参与”的占比为94.29%。这也说明在大学生中开展志愿服务教育,引导大学生有效参与是大家的共识,也是提升大学生志愿服务认知水平、根本改变“走过场”现象的关键。当然,国家相关部门继续研究、出台、落实系列政策法规,更是大学生志愿服务乃至我国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中国政府网,2017年8月22日。
责编/赵橙涔 美编/王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