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继伟
【摘要】作为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体现,公益诉讼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当前,公益诉讼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了使公益诉讼在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的效用,我们要构建更加完善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使公益诉讼在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关键词】公益诉讼 美丽中国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来把握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确定发展目标,才能够更好地集中有限的资源来实现充分的发展,有效解决主要矛盾。
作为解决社会发展中人与自然之间矛盾关系的重要方式,建设美丽中国是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基础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质量。作为一种公权力,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运作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有效保障。在当前公益诉讼法治化建设逐步深入的情况下,只有科学认识和把握公益诉讼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功能,才能确保其实践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主要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方面,公益诉讼与美丽中国建设存在“交集”。公益诉讼在具备法治功能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以外,公益诉讼还优化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实现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过程中,公益诉讼的法治功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益诉讼有助于解决美丽中国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公益诉讼专门针对的是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过程中,公益诉讼的开展可以将那些制约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和谐发展的矛盾及时地揭露出来,并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维持社会的良性运行。而对于那些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可以明确未来努力的方向,通过后期的不断完善来逐步克服。近年来,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实践,使得那些制约社会发展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并通过相应的诉讼渠道得以有效解决,推动了美丽中国建设工作的发展。
其次,公益诉讼能够拓宽美丽中国建设的法律渠道。作为一项综合性任务,建设美丽中国需要国家、社会和个人等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公益诉讼为相关主体通过法律途径反馈、解决损害国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使更多的建设主体借助相应的法律渠道来发挥美丽中国建设的主体价值,丰富建设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同时,随着公益诉讼实践的逐步深化,与其相匹配的法律法规体系也会逐步建立和完善,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
最后,公益诉讼能够强化美丽中国的建设根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影响更加广泛深入;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而这些建设目标的实现仅仅依靠国家是不够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充分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建设的积极性,才能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撑。公益诉讼将影响群众生活和谐发展的因素作为工作的重点,满足了发展诉求,将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植根于群众的内心,这种以法律诉讼为主的维权意识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使群众的维权实践有法可依。
为了使公益诉讼在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的效用,我们需要构建更加完善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目前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内容散见于多部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这种分散性弱化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利于相关法律案件的统一适用。因此,相关立法部门要根据目前公益诉讼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积极总结活动经验,尽快出台公益诉讼方面的专门法律,科学界定公益诉讼所涉及的法律概念。
虽然近年来各地区在推进公益诉讼有效实施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实践,提起、审判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但由于一些地方在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方面缺乏科学、成熟的方法,诉讼案件处理的效率和效果与美丽中国建设的要求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要在实践中积极深入探索和研究,掌握公益诉讼的基本规律,形成相应的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机制。
第一,要重视人民群众在公益诉讼实践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良好的公益诉讼机制为诉讼机关、组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搭建桥梁,使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准确地通过群众传递给相应的诉讼主体。第二,要针对特殊案件进行理论与实践分析,把握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的基本规律,确保诉讼权的科学、合理行使。第三,要拓宽公益诉讼实践的范围,确保公益诉讼实践能够贯穿到美丽中国建设的各个方面,真正转化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第四,创新公益诉讼案件处理机制。在相关案件处理的过程中,除了遵循法律诉讼案件处理的一般规律外,公益诉讼还需要相关人员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来创新性地解决问题。因此,在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要赋予公益诉讼案件处理主体一定的施展空间,使其在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理念和方法上有所创新。
同时,相关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要加大在公益诉讼方面的资源投入,使公益诉讼能够科学、高效地开展;另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公益诉讼沟通协调机制,使多方主体能够围绕相关案件进行信息的沟通交流,使公益诉讼更好地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体现,公益诉讼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基于当前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中公益诉讼所发挥的积极功能,相关主体要进一步完善其体系、创新实践路径,使公益诉讼在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17年10月27日。
②余敏江:《以环境精细化治理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研究论纲》,《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③宋婧、王吉春:《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探讨一以浙江首例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例》,《环境保护》,2018年第8期。
④吕忠梅:《环境司法理性不能止于“天价”赔偿:泰州环境公益诉讼案评析》,《中国法学》,2016年第3期。
责编/王妍卓 牛牧瑶(见习)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