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晓高
摘要:由于传统的应付税款法无法满足企业合并中的会计核算需求,所得税法在此时应运而生,而所得税会计准则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来,但是如何在合并报表中得到良好的适用,一直都是人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将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中的运用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准则;合并报表;研究
现阶段,我国会计人员在进行合并报表时,往往无法依照统一的处理方法来进行,合并报表的内容及结果较为混乱。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趋同性,促使我国简单、违背权责原则的应付税款法逐渐被市场所淘汰。取而代之的是利用利润债务表来处理内部交易以及内部权责债务的抵销所带来的所得税办法。但是,该办法仍处于发展、适用阶段,如何在合并报表中有效利用所得税会计准则,逐渐成为人们研究的主要课题。另外,因为购买活动而产生的合并层面中的商誉所得税影响也逐渐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重点。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国际上与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
1979年,國际会计委员会在向全世界发布了一文:《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所得税》作为国际交易会计核算的参考性文件,又可以被世人称之为IAS 12文件。在本文件中,对会计计算的时间差性做出了跨期分配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旧没对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予以详细的规定,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会计方法进行了简要介绍。基于此,该委员会在1996年对该文件予以了二次修订,将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纳入到文件当中,并于2000年予以了更为详细的阐述,以此作为国际交易的参考标准。
(二)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我国企业在进行合并报表计算时所参考的会计准则主要为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依据其中对合并报表的明确规定来进行核算工作,但是,该文件颁布于1995年与2006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完全满足企业在合并报表层面中的具体运用。因此,我国相关管理部门于是又在2007年以及2014年基于国际会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合并报表中关于因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造成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并出台了相应的会计准则文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此便于现代企业能够有效依据会计准则来确保合并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与所得税项目之间的匹配率,保证企业合并报表的科学性与准确度。
二、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中具体运用的研究
当前我国学者并没有对所得税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且国家政府部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也没有予以详细的规定,在学术上,将方法物点以及实务运用作为了所得税处理的主要研究重心,如数学家梁瑞红和陈爱林的《合并报表中所得税处理例解》,以及学者罗勇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比较及思考》。在这些研究结论中,都仅对利润表债务法以及付税款法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与比较,并发现应付税款操作方法较为简单,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出现所得税费用的金融与利润总额和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匹配的现象,无法全面的反应出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基于此,现阶段合并报表所得税处理方法主要是以利润表债务法为主。这一发展趋势表明,当前我国专家学者逐渐认识到了所得税处理方法在企业会计实务中缺少实用性,与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会计准则也不一致。在此背景下,我国不少企业以及会计学者开始呼吁国家对会计准则予以改革,以此保证我国会计核算体系与国际接轨,从而利于企业国际交易活动的开展。且逐步放弃了已经与市场经济发展脱节的利润表债务法,而是选择了更为科学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所得税以及对所得税处理方法的予以全面的反映。
因此,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文件,该文件将学者的研究重心逐渐放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科学应用上,以此从客观、全面的角度去反映企业的某段时间内最真实的经营状况,且为经营决策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依据。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在2007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文件,在文件的指导下,许多专家学者逐渐将研究重心转向了企业内部交易所导致的损益抵销而引发的递延所得税等方面。如教授李彦与何泉成在《新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所得税会计处理》一文中,对企业内部交易所产生的与存货、固定资产、内部债权债务有关的关联交易损益抵销,以及资产发生减值的情况而带来的当期以及连续编报财务报表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带来的影响予以深入研究。从这些文件以及学者发表的文章中可见,在进行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时,要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与影响进行充分考虑,确保所得税的税费与会计利润表相符,从而全面、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的经营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数据。
随着全国学者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研究不断深入,不少学者认为,在进行合并报表制过程中,不需要对合并层面将控制一方对被控制一方的投资经权益法调整后所形成的被投资方账面金额变化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带来的影响的具体原因进行考虑。另外,学者在自己发表的文章《所得税会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运用》一文指明,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中的运用,应该对因合并报表上产生的商誉账面与计税基础的原始差异以及后续因商誉金额产生减值而改变该差异的金额予以高度重视,对合并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的问题可以不予重视。这些观点的提出,都给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中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研究人员可以予以有效的参考。
三、合并报表中所得税会计准则未来的研究方向
从当前我国企业运用的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情况来看,仍与国际上因合并及后续编报以及后来出现的关联交易所致的调整和抵销而导致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因此,在对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的研究时,需要在合并层面对递延所得税予以充分的考虑。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上母子公司所得税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对于因为公允价值的调整和合并商誉的产生、购买合并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外的资产、负债、合并纳税中被购买方未确认的可抵扣亏损和购买方没有确认的可抵扣损失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的规定仍不够清晰,促使我国企业与国际企业贸易交易的会计核算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我国大多数企业在会计准则中没有对反向购买合并报表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涉及境外经营子公司合并报表中的递延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给我国企业贸易走向国际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迫切需要学者对此予以深入的研究,以此解决这些问题带来的贸易限制。
四、结论
总而言之,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对我国的税务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不同国家对所得税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促使中国企业在与国际贸易中存在一定的壁垒。为了能明确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中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问题,并予以清晰的规定,与国际贸易接轨,就需要全界的学者对此予以更为深入的研究,且有效解决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合并报表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中国企业与国际贸易的接轨,推动我国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曹丽丽.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合并报表中所得税的处理研究[D].兰州大学,2013.
[2]冯萍.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会计的比较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3]陈沛.企业合并中所得税及其核算研究[D].长安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