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市场引进REITs的制度障碍与创新

2018-08-20 19:01蔡娃琦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9期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创新

蔡娃琦

摘 要:REITs是房地产为了融资而出现的一种新的方式,它是在取得收益的基础上对房地产资产证券的一种创新,也就是所说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REITs运用于房地产市场需要建立对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目前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很少,导致中国房地产在引进REITs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制度阻碍,所以房地产市场需要加快创新促进其向健全化方向发展。本篇文章将对REITs展开分析,了解其存在的制度障碍,并对应的提出相关创造的方法。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REITs引进;制度障碍;创新

在中国房地产引进REITs的过程中,香港领汇在2014年筹资2百多亿港元发行成功,一方面这个REITs项目受到全球了全球的关注,另一方面为房地产市场融资创造了新的渠道。这一项目之后,中国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关联企业开始重视REITs的作用,并且就其引进的可能性展开了研究。然而REITS并不是本身就可以带来利益,它需要法律严格的制约,因为没有配套法律制度体系,引进过程有很大的制度阻碍,需要房地产市场重视制度的设计,创新此金融工具。

一、对REITs特点的分析

REITs是一种信托基金。一般依靠公司或者是信投机构,通过发行股份或者受益凭证来收集投资资金,它有专门组织进行基金托管,同时也设置了专门的投资组织为房地产进行投资经营监管,然后根据所获的综合收益来为投资者分配比例收益,一般投资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单从概念来说,REITs本质上是向社会大众展开资金募集,设置专门的组织进行投资管理,针对房地产行业的一种基金,它有以下几种特点:

(一)集合投资

对REITs進行研究可以知道,其中心思想是将房地产证券化,转换房地产中规模比较大并且流动性较差的投资,使其成为一种较小并且分散的证券资产。对于很多中小投资者来说,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对房地产投资的进入门槛,而且也扩宽了房地产融资的途径,提高资金的流动。

(二)投机行为被严格约束

房地产是REITs的核心经营内容,所以投机性的行为被严格的约束。在有些地区的法律中提出,房地产通过REITs进行转让的时候,假如对这个房地产拥有的时间少于最低的时间限制,那么这个行为就要相应的征收税费。

(三)税收具有透明性

在一切约束条件满足的情况下,REITs的税收可以看作具有透明性。也就是说对于REITs这一方面的应税收入不用再进行纳税,在应税收入分配之后,投资REITs的成员可以参照个人的税率进行自主进行纳税。恰好是这种税收中性化的位置,促使REITs能够模仿相关组织或者是个人对房地产进行直接的投资,体现出优越性,受到更多投资者的关注。

二、REITs在中国的发展状况概述

REITs最早是在美国创立的,之后被世界上很多的国家引入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所以REITs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引入并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但是自香港REITs项目取得成绩并且中国开始研究其引入可能性,到目前为止仅仅听到声音却没有实际取得效果。中国还没有创立标准的REITs产品,有的仅仅只是和标准REITs相似的类REITs产品。尽管REITs非常适合进行投资并且可以作为一种持续获取收益的工具,但是在中国市场上,每一次“类REITs”产品的使用并没有引起很大的波动,之后发展中便没有任何作为,这对房地产市场的转型和持续发展是不利的。

三、中国房地产市场引进REITS的制度障碍

(一)没有确切的法律主体地位

对于投资公司引入REITs目前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其法律地位,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没有。从当下所处的法律环境来看,确定法律地位并不容易。如果选择在公司法中明确地位,则需要交由人大来对公司法重新修改,这要经过很多的流程,并且也要花费很长的时间来审阅和实行;如果采用规避当下法律监管的方式则需要进行复杂规模的交易,这需要花费较多的资金,制度规范的成本就会大幅提高。所以,就目前的法律环境来说,REITs在本质上获得房地产的所有权是非常困难的,需要依靠信托来确定其法律地位。

(二)得不到信托法律支持

当下中国采用的信托法律最基本的规定是一物一权,所以双重所有权原则在我国法律环境中并不可行。而且在信托法律中对集合资金募集有所限制,此外不动产信托并没有建立相关的登记制度,多种情况的制约促使REITs在发展中受到了法律制度的严重阻碍。

(三)税收政策和房地产法规的约束

在关于REITs产品模式的组建中,许多的项目需要进行重组,而且一些底层的不动产权会遭受分离。就目前我国的税收环境来说,资产的重组过程中会牵涉到各种税收,比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而且一些项目需要进行双重征税。这些内容无法得到确切的税收优化政策,所以REITs产品在运用中会受到来自税收政策的阻碍。此外就是来自房地产法规的约束,一方面法规对债券型的融资模式并不给予很好的支持,另一方面,由于房地产需要登记的流程和内容比较多,所有在法律法规上还没有全面的监管系统。

(四)市场环境形成的阻碍

在国内,银监会是信托的监管机构,证监会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这种情况导致REITs没有一个明确的监管机构,所以很可能产生多头监管的现象,由于多个机构存在导致其协调困难,发展严重受阻。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投资一项产品,需要对其信用评级进行了解,但是当下存在的类REITs产品,很多吸引投资者的方式是依靠预期收益率,能够真实给予确保性计划的非常少。从当前法律环境来说,相关的规章制度暂且不能够对REITs做出信用评级,这导致了REITs不能尽快的发展。

四、中国房地产市场引进REITs的创新策略

(一)发展抵押型REITs

通过研究国际上对REITs的利用,可以发现REITs能够大力发展的其中一个动力是税收政策的优惠。尽管国际上主要发展的是权益型的REITs,但是分析我国的政策制度可以知道,REITs在国内面临着没有税收政策优惠以及双重征税的制度阻碍,在短期内要想发展权益型REITs非常困难,因为存在不匹配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对比权益型REITs,抵押型的REITs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中更容易使用。房地产公司应该和国内的金融机构想联系建立抵押型REITs,自主进行企业转型升级。此外可以扩宽企业项目开发中资金的来源途径,依靠税收的便利性对融资的成本进行降低。

(二)REITs模式和PPP结合发展

在法律制度上,REITs模式发展受到了约束,所以在短期法律制度无法做出改变的环境下,将基础设施REITs和PPP相结合能够取得突破性的效果。一方面这两种方式在特点上能够很好的契合,而且有着共同的目标。另一方面政策制度在不断颁发,促使这两种方式的能够联合发展。PPP项目中包含了很多的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运输、能源发展等,它们在“不动产物业”的范围之内,当然也是REITs要进行投资的项目范围。两者相似的内容还有项目风险的管控。PPP方式注重明确风险责任,然后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理念执行;REITs则注重对风险进行隔离,最大程度的保障投资人能够获取应当的利益。就目前来看,国内PPP项目和REITs发展的水平基本相似,将基础设施REITs和PPP联合发展,会成为当下经济市场一个创新的方式。

结语

将REITs引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有着很大的作用,它可以集合投资并且税收具有透明性,但是投机行为被严格的约束。目前国内市场往往存在的是类REITs产品,由于无法在法律上明确其主体地位、税收政策和房地产法规有所约束、信托法律不支持等制度因素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中国房地产对REITs的引入发展。所以需要企业进行创新,在相关法律制度未改变之前,发展抵押型REITs,和金融机构联系,进行企业的转型升级。此外将REITs模式和PPP结合发展。相信今后REITs将会成为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参考文献:

(1)庞冉.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国际经验及其在中国的创新实践[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2)王阳.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模式的研究[D]. 云南大学, 2016.

(3)刘伟.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防控研究[D]. 北京理工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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