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研究对地方立法的影响分析

2018-08-20 19:01郑丹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9期
关键词:立法权研究发展

摘 要: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进一步推动了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但如何保障地方立法质量,合理分配法治资源,就需要充分研究各地方的立法需要和社会发展特点。在此基础上,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学的研究,为地方立法权提供有力的理论保障。同时也是合理分配法治资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地方立法 立法学研究 影响分析

一、地方立法权的发展的背景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精神,2015年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了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但结合我国区域发展的状况以及地区的历史、文化、经济等因素特点,在地方立法权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如何制定适合地区发展的法规,就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学的研究,因地制宜的

针对各地区社会发展的问题和需要对有限的法治资源进行合理恰当的法治资源分配。

二、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复杂性

(一)地方差异的协调

我国地方立法最重要的就是要求体现地方性,与当地特殊的条件相契合。有学者对于地方立法的地方性阐述为:地方立法要求体现地方的经济、人文、地理、民族特点以及地区的法制发展状况等。这就要求地方立方应当充分发挥地域的差异性,将“需法”和“立法”结合起来,将创新性立法和地方适应性立法项结合起来,将自主立法和借鉴立法结合起来。充分协调地方差异特点,结合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立法。因地域差异以及复杂的立法因素影响,平衡地区立法利益和立法需求的冲突是考量地方立法技术和水平的重要内容。

针对地方立法的范围,包含了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方面,这三项内容明显体现了最具地域特点的内容,也是各个地区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法》赋予里地方在上述内容的自主立法权,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当前城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希望能够结合自身特点采取最适当的方式将矛盾化解于地方,充分发挥法律的协调作用。另一方面,中国目前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主要原因就在于国家政策给予的特殊优惠措施,区位优势差异明显。而赋予地方立法权,实际上是缓解因此而导致的区域矛盾,也是为了将地方优势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充分发挥出来,实现地区的共同发展。

(二)地方立法权受到限制

(1)立法范围上的限制。将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只是扩大了地方自治的事项,并未改变中国“中央”——“地方”的二元结构,从国家发展角度,赋予地方立法权,且在范围上限于上述城市管理等方面 ,主要原因在于配合国家改革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改革过程中地方能动性,进一步解放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使得地方立法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很好的引领作用。

(2)程序性审查的限制。重要一点就是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不抵触”首先是地方立法的制定要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规定了的法律保留事项,地方法规就不能触及,例如关于人身自由的侵犯地方立法就不能涉及。然后是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了,地方立法就不能与之相违背,也要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结合本地区的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最后是考虑到立法的滞后性,有些可以地方现行立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后,上升为法律。

三、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必要性

(1)地方立法权扩大,增强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对立法权的限制,限制行政立法权的扩张,一方面使得涉及地区城乡建设与管理等城市管理方面的的重大问题都需要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使得将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权力由行政机关归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地方重大事项的立法由地方立法机关进行专门立法,也使得地方改革发展拥有更大的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促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法治化。

(2)立法活动是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利益的分配。而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立法形式,公众参与是立法公正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管理和表达诉求监督的重要途径。此外,地方立法也增加了地方司法实践能够根据地区特点的作出适当的“自由裁量”,降低和较少地方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通常会采信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为“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予以适用。而地方立法权的扩大,一方面可以加强行政立法的监督,对于行政立法上与现行法律以及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情形,进行法律的审查,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地方立法权的扩大,也对地方人大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需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四、立法学研究对地方立法权行使的重要性

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复杂性和必要性,决定了立法学研究对地方立法权行使的重要性。理论要为实践提供先导和支撑,在立法学理论的繁荣背后,必将是地方立法权优质高效行使的助动力。

由于支配西方世界,而且直到最近也同样支配第三世界的法理学的影响,对立法学的研究至今仍为数不多。在世界范围内,这将导致令人遗憾和糟糕的立法局面—产生无效的、病态的立法,并伴随着各种不合人意和难以逆料的结果,以至在许多国家,立法和法律已不再是解决贫穷与压迫问题的对策一部分,而成为问题的一部分。因为历史的原因,中国早期是作为一个寻求迅速发展的第三世界国家和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有非常艰巨的任务,因为全世界接近四分之一的人口在这个国家,而相对于全世界中国也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也是要因地制宜,它需要重新建立一个属于中国的法律秩序体系,而不是单纯模仿某种制度。

立法作为一项科学性强的活动,不仅有着一套立法原理要遵循,也应该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注定了立法不能是一项随意开展的工作。它总是旨在解决一些已察觉的社会问题,通过改变行为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所以没有对法律和行为关系的实证和理论上的深刻认识,立法就不会成功。它要求开展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它涉及所有社会科学的研究除了社会学这样的学科,甚至包括社会心理学。中国的法学界倾向于注重司法程序的研究,对立法程序的关注稍微少了一些。地方立法权扩大了以后地方立法学研究尤为重要,如果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不能达到一定的质量,那么就与扩大地方立法权的目的背道而驰了。所以使地方立法学研究的动力达到充分的路径是地方立法质量提高的有效途径。

五、结语

我国虽然已经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地方立法权,但是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技术和条件相互之间有较大的差距。加强地方立法研究,充分了解各地方社会发展状况差异,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问题需要进行法规的制定。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各单位部门的意见,综合考量各利益团体的需要,发挥地方能动性,使立法与实际相符合。

参考文献:

[1] 郑泰安,郑文睿.地方立法需求与社会经济变迁——兼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J].法学,2017(02)

[2]〔美〕罗伯特?赛得受,吴伟译,王晨光校.开展立法学研究适应时代需求—兼评《吴大英、曹叠云立法技术论纲》 [J].《中外法学》,1990(08)

[3] 陈光.“大立法”思维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的困境与反思[J].湖湘论坛,2017(03)

作者简介:

郑丹(1993-),女,漢族,四川成都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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