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研究举例应遵循可比性原则

2018-08-20 07:53张瑞华
档案管理 2018年2期
关键词:档案馆研究

张瑞华

摘  要:文章以《“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为例,指出该文在比较性举例取样时,参照系选择失当,存在比较对象的层级不同、标题与样本取样范围不同、兴办主体的性质不同、服务对象不同、馆藏品的文化属性强度不同,不具备令人信服的可比性,影响了文章结论的信度。强调档案馆研究在比较性举例取样时,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留意样本间的可比性,保证样本之间的可比性,增强研究结论信度。

关键词:档案馆;在线商店;研究;可比性

2017年11月15日,《档案管理》杂志公众号(DAGLZZ),发布了《档案管理》2018年第1期刊出的《“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一文的摘要。在这篇文章已发布的部分内容中,作者贾聪聪、周耀林先生对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的情况进行了描述,并与故宫、国家博物馆在线商店进行了比较。个人认为作者在举例比较时忽略了样本的可比性,背离了可比性原则。这里提出来与贾聪聪、周耀林两位先生商榷。

1 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进行比较研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进行比较的事物或对象间具有可比性。而“所谓可比性指的是,在被比较的事物中存在基本的相同点,能用同一标准加以衡量,因而比较是有意义的”,[1]简单地说:“即指所比较的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或某些本质上的共同点。”[2]

2 文章举例失当之处

根据可比性原则,《“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一文在比较性举例时,样本选择失当,比较对象之间多处不具可比性或可比性不高。

2.1 比较对象的层级不同,不具备层级(次)可比性。在《“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一文中,作者以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两个国家级机构与辽宁省档案馆、天津市档案馆两个省级档案馆相比,是以上比下,不具有令人信服的层级(次)可比性。

作者在明知“我国尚无全国性的档案馆在线商店”[3]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调研,针对33个省级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除外)的档案馆网站在线商店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发现33个省级行政区中,只有天津市(档案商城)和辽宁省(档案用品商城)的档案信息网站开设档案在线商店栏目,占比约6.06%”。[4]并以此与2010年开通的“故宫淘宝”在线商店和2016年1月18日正式上线的“中国国家博物馆天猫旗舰店”进行比较,且对全国同为省级的博物馆的网店情况只字不提的情况下,得出“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起步较晚”“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成果较少”[5]的结论并不令人信服。

为了解国内博物馆网店目前的情况,笔者于2017年11月18日在淘宝网上,分别以博物馆、博物馆网店、博物馆旗舰店为检索词进行店铺和宝贝搜索。除了中国国家博物馆天猫旗舰店外,搜到的还有陕西历史博物馆(门票销售)、南京博物馆(南京博物馆藏品仿制品销售)、苏州博物馆网店、鸿山遗址博物馆网店、姜杰城手风琴博物馆网店、观复博物馆旗舰店。其中由博物馆经营的网店只有苏州博物馆网店、鸿山遗址博物馆网店、姜杰城手风琴博物馆网店、观复博物馆旗舰店4家,没有一家省级博物館网店。如果使用这组数据来进行省级档案馆网店与省级博物馆网店的比较,《“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一文的结论恐怕就要反转,改为“博物馆在线商店建设起步较晚”“博物馆在线商店建设成果较少”了。

2.2 标题与样本取样范围不同,不具备(区)域可比性。《“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一文的标题中使用的范围是“我国”,而文章却没有使用全国各级(国家、省、地市、县区、乡镇)、各类(国有、集体、个人)、各种(专业或行业)档案馆和博物馆作为取样范围,实际选取样本的范围却远小于“我国”,档案馆网店取样范围为省级档案馆,博物馆网店的取样范围为国家级博物馆。这就使文章所举案例并不具有同(区)域可比性。

如果就全国公办档案馆和博物馆在淘宝上开办的网店数量来说,据笔者2017年11月18日在淘宝网上的搜索结果,博物馆有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苏州博物馆网店、鸿山遗址博物馆网店、姜杰城手风琴博物馆网店、观复博物馆旗舰店6家。而档案馆网店有天津市(档案商城)、辽宁省(档案用品商城)、江苏省档案馆服务部、尘封档案馆、欧麦尬特色电影档案馆、神枫啄木鸟特色电影档案馆、旧纸档案馆、设计档案馆、眼镜档案馆、琦琦建筑档案馆、设计师的档案馆、Hello小关档案馆、丹宝宝的电子档案馆等15家。结论也与《“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相反。

2.3 网店兴办主体性质不同,不具备主体可比性。兴办网店是商业企业行为,其主体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可以经商办企业,而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允许经商办企业。

这种情况下,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故宫博物院和中国国家博物馆可以兴办网店,而33个省级档案馆(台湾地区除外),只要是局、馆合一模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就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笔者通过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核查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除香港、澳门和海南省没有查到相关信息外的30个省级档案机构中,只有天津、吉林、上海、江苏、重庆、宁夏6个是局、馆分设,档案局和档案馆各自分别执有机关法人证或事业法人证。就是说只有这6个省份的省级档案馆有可能可以兴办网店,前提是档案馆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余24个省份——湖北省档案局(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馆)、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档案馆)、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馆)、湖南省档案局(湖南省档案馆)、河南省档案局(河南省档案馆)、江西省档案局(江西省档案馆)、云南省档案局(云南省档案馆)、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档案馆)、山西省档案局(山西省档案馆)、青海省档案局(青海省档案馆)、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档案馆)、甘肃省档案局(甘肃省档案馆)、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西藏自治区档案局(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黑龙江省档案局(省档案馆)、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档案局)、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档案局)、辽宁省档案局(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社会档案寄存中心)、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档案馆、福建省现行文件利用中心)、山东省档案馆(山东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馆)、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均为局馆合一体制。对于这24个“局馆合一”体制的省级档案馆,不是办不办网店,愿意不愿意办网店,而是能不能办网店。与这24个省级档案馆相同,众多实行“局、馆合一”的市、县两级档案馆,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此,以不具备行政职能,纯事业单位性质的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与绝大多数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局、馆合一”体制的省级档案事业单位相比,不具备主体可比性。

2.4 服务对象的消费需求、消费目的、消费意愿不同,服务客体的可比性弱。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的服务对象是来自世界各地和全国各地,各年龄层的参观者,以游客为主。而省级档案馆服务的对象就一省行政区域内的访客,以利用者为主。游客是主动消费者,而利用者是被动消费者。两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目的及付费意愿都不相同。参观游览不仅有现场消费,还会产生到游览地前的先行消费或离开游览地后的后续消费,网店正是满足这种先行或后续消费的上佳途径。而查询利用则一般不会产生先行或后续消费,就是現场查询达到查询目的,也未必会额外消费,更别说利用网店进行先行或后续消费。档案馆与博物馆服务对象间存在的这些差异,使其可比性明显偏弱。

2.5 馆藏品文化属性强度不同,产(商)品价值的可比性低。博物馆藏品的文化属性远高于档案馆藏品。故宫博物院和中国国家博物馆的藏品,几乎全部是国宝级,甚至是世界级的瑰宝,其文化属性更是超强,其任一复制品都有极高的收藏与欣赏价值,公众认知度极高。相比较而言,档案馆藏品则不具备这一点。省级档案馆的藏品就更逊一筹。从这个意义上看,博物馆与档案馆藏品的潜在商品价值的可比性不高。

3 结语

综上,从上述五个方面可以看出,《“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一文,在比较性举例时,忽略了可比性原则,样本选择失当,造成比较对象之间多处不具可比性或可比性低,影响了文章结论的信度。因此,在档案馆研究中,进行比较性举例时,样本取样应当遵循可比性原则,留意样本间的可比性,增强研究结论的信度。

参考文献:

[1]张连平.“比较方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制度的比较问题[J].现代哲学,1990(03):23-25.

[2]张子恩.关于比较邮政学的若干问题初探[J]. 现代邮政,1991(02):30-32.

[3][4][5]贾聪聪、周耀林.“互联网+”战略下我国档案馆在线商店建设探究——基于5W2H的视角[J].档案管理,2018(01):11-15.

(作者单位: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来稿日期: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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