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幅员辽阔,地貌起伏,气候多样,山河交错,陆海承接,为各种生物及自然生态系统形成与演变提供了多种多样的生境,是世界上唯一具备几乎所有自然生态系统类型的国家。许多自然地带因资源丰富、物种珍稀、景观独特、功能多样,被誉为大自然的瑰宝。这些物华天宝能够在经济大开发的浪潮中得以保存其原真性,成为代际传承的珍贵自然遗产,离不开我国60多年逐渐形成的自然保护区网络的坚强保护。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是随着建国之初对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迫切需求而发展起来的。从1950年代中期设立第一批自然保护区到目前,全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83%,发展过程跌宕起伏,而非一蹴而就,大致经历了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时期:起步阶段(1956-1966年)。1956年9月,秉志、钱崇澎等5位科学家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了“请政府在全国各省(区)划定天然林禁伐区,保护自然植被以供科学研究的需要”的92号提案,“急应在各省(区)划定若干自然保护区(禁伐区),为国家保存自然景观,不仅为科学研究提供据点,而且为我国极其丰富的动植物种类的保护、繁殖及扩大利用创立有利条件,同时对爱国主义的教育将起着积极作用”,并由国务院根据此次大会审查意见交林业部会同中国科学院、森林工业部办理。
自1956年开始,各地先后在广东鼎湖山、浙江天目山、海南尖峰岭、福建莘口、广西花坪、云南西双版纳小勐养、吉林长白山、黑龙江丰林等地陆续建立自然保护区,填补了我国自然科学发展中的空白。
由于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尚处于萌芽状态,建设速度不快,至1960年代中期,全国共建立(或规划)了以保护森林植被和野生生物为主要功能的自然保护区20处,面积约43.7万公顷。
第二时期:停滞和缓慢发展阶段(1967-1978年)。“文革”时期,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受到严重摧残,许多已经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遭到破坏或撤销。1972年我国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后,对环境问题逐步给予重视。
1975年,国务院对自然保护区作出了重要指示,强调珍稀动物主要栖息繁殖地要划建自然保护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到1978年底,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34个,总面积126.5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0.13%。
第三时期:稳步发展阶段(1979-1993年)。1979年,全国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会议决定推行自然保护区区划和科学考察工作,要求在近二三年内抓好全国已建和拟建的自然保护区,提出布局、规划和对珍稀动植物保护的方案。
1979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5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自然保护区建立、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规,为规范建立自然保护区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7年5月,国务院环境委员会颁发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这是我国第一个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宏观指导性文件,它明确表达了我国政府对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政策。1988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关于捕杀国家重点保护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明确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1989年1月,林业部和农业部第1号令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3年我国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缔约国之一。
自此,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步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国际接轨的稳步发展轨道。到1993年,全国共建立各类自然保护区763处,总面积6618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84%。
第四时期:快速发展阶段(1994-2007年)。1994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自然保护区专门法规,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开启了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新模式。1998年夏,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在我国长江、嫩江爆发,惨烈灾情进一步唤醒了全国人民保護自然、保护生态的意识,生态建设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1999年开始,国家陆续启动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一系列重大生态工程。
2000年6月,国家林业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了“加快西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座谈会”,部署在大开发的背景下抢救性地保护自然资源、加快我国西部地区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2001年,正式启动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程,大熊猫、老虎、亚洲象、苏铁等十五大类重要物种和一批典型生态系统就地保护纳入了工程建设重点,自然保护区事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
第五时期:稳固完善阶段(2008年至今)。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走上快车道,加上自然保护区“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带来了许多问题,中央与地方博弈、部门利益冲突升级,国家对自然保护区投入严重不足等原因,导致2007年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基本处于停顿乃至下降状态,许多自然保护区因抢救性划建时弊端较多存在调整的客观需求,许多省(区、市)没有动力新建任何自然保护区。
目前,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近三千处,陆域保护区总面积147万平方公里,覆盖了国土面积的14.8%。我国现在已经是全世界自然保护区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基本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功能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网络。
2016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当天,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等七部门在北京联合召开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60周年大会。
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韩启德说,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我国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的重要节点,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经过60年的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已基本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法规制度逐步完善,重要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和大部分自然遗迹得到保护,能力建设持续增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17年,时任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程立峰曾表示,当前,中国自然保护区事业正经历从“速度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早期在“抢救性保护”方针指导下,划建了一部分自然保护区,开展强制性保护,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一部分也存在着范围和功能分区不科学、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对这些保护区进行适当调整是必要的。总之,国务院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调整管理规定,给社会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就是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必须从严把握、科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