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思杰
“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这是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发表演讲时所提到的,同时郭树清还提到,一旦发现承诺高回报的理财产品和投资公司,就要相互提醒、积极举报。此言一出,行业一片哗然,业界有同仁表示,社保基金的2017年投资回报率为9.68%,近年来年均回报率亦超过了8%,若按郭主席的判断,是否作为基础的民生保障亦是长期处于危险状态?显然,郭主席表达的意思并非用收益率来区分的一刀切,而是对于天下没有免费午餐的一种重申。当理财陷入无尽的贪婪之中,高息便成了高悬于投资人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于投资、投机还是理财,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其中的区别。
投机与投资,这两个词基本就像是一對好兄弟,相似而不同。有一个特别有意思的桥段,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上映了一部具有浓重时代感的电影《股疯》,其中的场景无论大街小巷,都充斥着股市翻身致富的氛围,其中镜头一闪,操着浓浓港台口音的炒股高手口中时不时蹦出的“投ji股票”可能是一般老百姓首次听到的“投资”,而电影中频现的“投ji”,其实真是交叉着“投资”与“投机”的双重含义。这样戏剧性的描绘,其实也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于投资与投机本质的理解偏差。而近些年来出现的理财观念,同样交织着“投资”与“投机”,一步步成了社会家庭与个人的刚需,大街小巷充斥着“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概念。于是乎每个交易日,都有数亿人为了理财的目的,通过各类传统或者创新的机构在金融市场上买进卖出,但事实上,这样的行为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理财——几乎99%以上的交易行为都并不属于理财。即便其目的是出于理财,也只能称之为投资或投机,大多数理财者每天参与的可能都是“假理财”。对一件事情本质的理解,从基础上决定着一个人对待这件事的态度、处理这件事的方式以及会取得的结果。而对于投资、投机以及理财层面产生的认识偏差,往往就会使得财富离目标远去。
何为投资、投机与理财?
归结本质而言,区分这三者的方式可以从三大要素甄别。首先是“物质财富”,也就是一般而言的以资金为主的钱,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三者的基础均是基于“钱”;其次是“产生收益”,即通过物质财富投入至对应资产而产生对应的收益,这分为外在收益(价格变化)与内在收益(数量变化)两方面;三是“主动”或“被动”,即收益产生的行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
其中需要注意以下概念。
1、“产生收益”
所谓“产生收益”包括两方面,分别是内在价值和交易价格。前者指资产的内在价值会否增加(包括资产及其相关联的其他资产在数量层面的增加),后者指所投资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的变化。举例而言,长期持有股票的行为,因为股票对应着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如果企业有所盈利,其净资产就会增加,从而使得股票对应的净资产所有权增加,这也就说明股票所对应的内在价值提升。而重视短期持有股票的行为其逻辑就与此不同,持有股票的目标转变成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的波动,即低位买入、高位抛出,其收益来自于两者交易价格的差价,相对于内在价值的提升,此种行为产生的收益来自于“外部”。
2、是否采用“被动”的形式
“被动”与否就如同字面意思,即行为是否需要付出主动努力,如短期持有股票,该行为就需要主动选择股票的买点,再选择时间择机进行抛售,其间实质是在进行主动管理,因此,相对于买入某一特定理财产品,采用持有到期、静待收益的行为,显然其主动性要求就要高很多。
如何正确区分理财和投资、投机?
笔者所认为的理财,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普适的行为,其核心特点就是“被动”,即该行为并不需要投入过多的主动努力,如笔者前文所述,以参与方式是否“被动”、是否产生“收益”便可对投资、投机及理财有较为清晰的认识。
简单而言,既符合“产生收益”的条件,也符合“被动”的条件,就是严格意义的理财;符合“产生收益”的条件,但不符合“被动”这一条件的,是投资;不符合“产生收益(内部)”的条件,是投机。
投资、投机和理财的大致分类如下图所示。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为,举例如下。
一是采取主动方式,产生内在收益最为典型的投资行为就是股权投资,即投资者通过甄选未上市公司,发现该公司的成长性,并进行投资,最后产生收益的形式在于公司内在价值的提升,从而获得回报。
二是采取主动方式,产生外在收益最为典型的行为或形式就是参与商品期货,即投资者判断价格的变化,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差价,而该差价便是其获利的来源,此种方式属于典型的投机。
三是若采取主动方式,但最终并未产生任何收益的行为,理论上是不存在的,或者是一类不成功的投机行为。
四是采取被动的方式,最终产生了内在价值的提升或外在收益,从而获得收益,这就是最典型的理财行为。其实理财行为与投资、投机行为最大的差异点就在于“管理者”。理财行为本身的“被动”特征,是在于出资一方是否“被动”,此“被动”在于管理者的“主动”从而使得出资方的“主动”得到了释放。该行为中资产的管理者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得出资一方无须额外付出更多努力,但却获得了相应的回报。所以,无论收益产生的来源和方式如何,出资方通过“被动”的方式获得了回报都属于理财行为。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者信托产品。
五是若采取被动的方式,最后并不产生收益的行为其实也是一种投机行为,最为典型的形式就是买彩票。
与理财相比,投资也是将钱转换为能够产生收益的资产,但这些资产需要主动经营和管理,否则就不能产生收益。自己开办企业时买入固定资产是投资不是理财,因为需要主动经营和管理;前面提到的选择长期大牛股,因为需要极高的主动选择能力,所以也是投资。投资和理财的区别就在于需不需要主动管理,在于是否符合“被动”这个条件。
当然,通过被动的方式,获得收益这样的行为是最为典型的理财行为,但并非所有的理财行为都是被动地获得收益,因为理财行为本身其实包括了更多的范畴,包括了对于资金财产的安排、财富的规划等方面,所以理财的概念是远大于投资或者投机的。
为何需要在当下重提这三者的区别,其实主要还是目前有些人的本心是冲着理财,但是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中,买着买着就跑到投资和投机的道路上去了,三者的概念虽然好区分,但实际在操作过程中却很难做到不忘初心。
最简单的案例,比如原本希望进行股票投资,看好一些企业的成长,因此买入股票并期望长期持有,但是被各种所谓投资咨询机构骚扰,发现与其长期持有,不如快速获利,便打破原有计划,不断进行短线操作,通过买入资产择机出售的方式获利,这就在不知不觉之中将投资的目标转换成投机。假设市场有所配合,发现买点、卖点都比较理想,获得回报的速度远超想象。一旦有了这样的体验,大多数人就很難仅仅满足于一般理财所提供的产品收益了,极其容易陷入“高息陷阱”而无法自拔,从而对所有行为的基础要求就是有一个超高的收益率,从而忽略由于收益上升而几何倍数上升的金融风险,而风险才是作为金融市场最关键的因素。最终,忘却了理财的本心,盲目地堆积了风险,使自己成了一个为无穷无尽风险买单的人。
前文中,笔者对投资、投机及理财进行了一定逻辑层面的梳理,希望能对三者进行一定区分,目的也是为了厘清现实的情况,帮助理财市场的每一位参与者在概念层面有所识别,尽可能规避陷入陷阱,这也是基于历史这位最好的老师。通过概念的梳理,要想再区分真假理财就会有更为有效的工具。笔者总结了近年来最主要的“理财陷阱”,以史为镜。
1.P2P非法集资
P2P网贷本身是新兴产物,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其背景源于金融脱媒,源自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上。参与P2P本身,按之前的梳理,属于投资行为,严格意义上属于债权投资。但是正由于此类形式目前市场实践仍有很多信息不对称之处,因而极易引发非法集资。在此类投资的识别上,其实需要聚焦的是以下几个方面:⑴是否高息,有悖于市场的收益水平,其风险必须着重考虑;⑵是否信息对称,P2P的核心功能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若P2P平台对债权本身的描述轻描淡写,而过于重视对平台本身信用的描绘,就可能并非是一个很好的信号;⑶资金流向,信息中介的职能本质并不赋予平台具有资金归集的功能,因此需重点关注平台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与项目的闭环。
2.交易所非法集资
国务院在2013年集中出台治理文件,要求整治各类非法交易所,交易所本身产生的目标是快速实现资产价值的公允市场定位,但由于资产定价往往需要有较强的行业经验,因此交易所一般都是采用会员制,以确保参与者有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之所以要提出整治交易所,是由于大量的交易所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使误导参与者的情况频频发生。事实上,在中国境内,只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这8家交易所,除此之外,还有各地方省一级主管设立的经营特定资产的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山东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参与交易所的产品,按之前分类,大部分归属于投机行为,因为其本身属于价格发现的功能,因此其背后蕴含了较高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要求。另一方面,其实识别此类行为的标准也相对简单,主要是看其参与形式,若提及了高息回报,或与所交易资产的逻辑背离,仅以理财产品为主要经营形式,则需要谨慎对待。之前所爆发的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非法集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
3.实体项目非法集资
实体项目投资同样如此,一般正常的实体项目投资是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的的,比如智能制造、农业等,涉及市场经济构成中的方方面面,其基础是要求投资人对行业及市场前景进行研判,通过资金或资源的投入,使得该项目获得成长从而使得投资获利,其本质上是一种较为直接的投资方式。但是,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乱象,更多的是通过虚假宣传与包装,淡化项目本身风险甚至虚构项目,使得投资行为转变成了他人口中的“搏傻”。对于此类行为真实与否的研判,主要通过宣传方式便可以进行区分,一般假借实体项目投资的非法集资行为,其宣传口径往往通过“高息”引诱投资人关注,同时一般都需要投资人发展下线,即比较典型的传销方式。一般符合这两点,基本就可以判断此投资可能就是典型的借助实体项目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4.外汇交易诈骗
外汇市场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资本投机市场,它的历史要比股票、黄金、期货、货币市场短得多,然而它却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规模已远超股票、期货等其他金融产品市场。此种行为的识别较为简单,中国法律规定大陆不得设立公司组织公民炒汇,国内能够炒外汇的正规渠道只有银行。如果有人向您推荐某国外银行或金融机构,宣传其是专业的外汇投资平台,请注意,其99%可能就是典型的外汇交易诈骗行为。
5.数字货币陷阱
比特币的暴涨让人们对数字货币充满幻想,但实际上,真正有应用价值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只是极少数,目前绝大部分的数字货币都仅仅只是概念阶段。尽管有许多市场舆论描绘数字货币的远大前景,也有部分人以投机的心态参与并获得一定回报,但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目前数字货币的交易在中国并不被承认,而目前的交易机制更像是和“以太”在对话——概念本身的真实性未知,更无从获得信息的反馈。
6.虚假招股、合伙人骗局
改革开放带来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发展,参与股权投资造就了许多造福神话,这也使得市场上出现了“人无股不富”的说法。股权投资本身也是一种投资的形式,按笔者前文的分类,同样需要的是专业知识及技能,若能对所投标的有清晰认识,可能对于未来的财富增长有很好的支撑。但请记住,收益与风险共存,天下没有送钱的买卖。与其他利用合法形式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一样,虚假招股、合伙人骗局的套路亦然在于“高息”“高利”的无穷诱惑。识别此类行为的真实性同样在于鉴别投资行为的信息是否对称等基本要素的核对。股权投资需要长期的经营,那些一口承诺“马上上市”甚至类似贱卖的行为是绝对不可能的。
总结以上6种较为典型的“理财陷阱”,尽管套路有所差异,其实本质都有相同特征:⑴“稳定的固定高利息”;⑵“超越常识的高回报”;⑶“极短的回报周期”。参与者若被其所诱惑,身陷其中而忘记了风险,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学究一些,理财的本质是一个正和博弈,讲到底就是多方共赢的状态;投资也是一场正和博弈;而投机行为是一场零和博弈,也就是说你所获得的收益一定是来自于另外一些人的损失。而将希望寄托于一夜暴富的黄粱美梦,这本质其实是负和博弈,也就是所有人所投入的资金资源小于总回报,这当然不可能满足所有参与者的预期。其实说了这么多,道理很简单,参与理财市场是实现财富目标的手段与方式,万不可偏离路径走歪路。尊重常识,敬畏风险,相信专业,远离高额回报的空头支票。参与理财、投资或者投机,都是希望财富实现不同的规划与目标,而不是成为他人的取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