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要求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项目必须招标。自2018年6月6日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新增5类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包括: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第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第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第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第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此前,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两类:第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