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畜牧兽医局 314200)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优质、安全动物产品消费需求的提高,对养殖业的生产要求越来越高。但仍有部分养殖场的养殖方式和思路停留在散养、传统阶段,给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了诸多新问题。平湖市结合生产实际,加大布病防控工作力度,有效保障了辖区内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1严格调入调出备案登记 根据《浙江省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要从市外调入牛羊等动物及其产品前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办理调入手续,经批准符合要求的方可调入。新购入的牛羊必须隔离观察1个月,并经2次布鲁氏菌病的检疫确认健康后方能合群。
1.2加强疫情监测 按牛100%、羊5%以上的比例,每年对全市牛羊采用凝集反应或变态反应进行2次不定期监测,种公畜配种前必须进行检疫,确认健康者方能参加配种。
1.3严格疫情测报 充分发挥全市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的作用,加强对各自区域内动物疫病的日常巡查测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处置”。
2.1做好饲养场所选址规划 饲养场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向阳、无污染,水、电、交通方便的地方,周边应无其他饲养场及肉类加工厂等,距闹市区至少2 km以上。生产区、生活区、办公管理区分开,设置病畜隔离舍和专门的粪便处理设施。
2.2严格落实消毒防疫措施 建立完善消毒工作制度,饲养场所的设计和建设要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进口设置消毒池和消毒间,形成相对独立的封闭式饲养区域,员工工作服、胶鞋等工作用具保持清洁、专用。车辆、人员、物资等不得随意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做到进、出消毒。饲养场所、排泄物、垫料、用具、水源等每周彻底消毒2次。消毒剂推荐使用3%漂白粉溶液、20%石灰乳、10%消毒威等,各类消毒剂做到定期交替使用。
2.3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饲养场内合理规划建设自用无害化处理池,病死畜、流产胎儿、胎衣、羊水及分泌物等消毒后投入无害化处理池。
2.4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防控知识 加大对农村养殖户的宣传和检查力度,把防控知识及时宣传到位,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防控的相关知识。督促养殖户健全养殖档案记录,做好相关人员个人防护。
3.1可疑疫情处置 发现可疑疫情应立即上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进行采样作虎红平板试验初筛,发现可疑样品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保存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确诊。
3.1.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下发《动物及其产品暂时性控制决定书》,对所有动物及其产品实现就地隔离封存,不得转移,等待处理。
3.1.2对饲养场内所有动物进行100%抽样检测,对可疑病畜进行分群隔离饲养,对饲养场所、排泄物、垫料、用具、水源等进行彻底消毒灭源。
3.1.3对疫情发生、处置情况及时向当地镇(街道)政府和卫生部门做好通报,保持信息实时互通。
3.2确诊疫情处置
3.2.1接到省疫病确诊信息,立即上报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处置预案》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拟定扑疫方案。
3.2.2由市指挥部向养殖户下达《动物及其产品扑杀无害化处理决定书》,由当地政府落实经费、人员、地址对阳性病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市公安部门在疫点周边主要道口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点,对过往车辆、物品、人员等进行严格消毒,严控疫源传播。
3.2.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暂时封存病畜每隔1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发现阳性病畜仍按上述方式处置,经3次检测全为阴性,经全面消毒后解除暂时控制,准予出栏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