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据统计,在中国约1600万人有不同程度的网络成瘾,其中400万属于深层网络成瘾。央视财经评论员刘戈曾说:“如果每个人沉迷网络,父母花一万元对他进行纠正,那就是400亿。”近几年来,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社会上各类网戒机构丛生,数量已达上百家。然而,这块巨大的市场“蛋糕”管理重合,职能交叉,国家未指定专管的部门。在各类网戒中心里,最为知名的便是山东杨永信网瘾戒治中心,其电击疗法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前年九月份网络上流传的一篇文章《杨永信,一个恶魔还在逍遥法外》再次将其拉回公众视线,而去年的豫章书院更是将网戒机构推到风口浪尖上。本文旨在运用相关的经济法理论知识来研究建立统一的网戒市场监管体制,结合我国网瘾戒治的消费体系和市场体系,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解析网戒中心的法律性质以及建立网瘾戒治中心监管体制的合理性、可行性,发挥其作为民间培训机构的正面效应。
关键词 网戒中心 网瘾 监管 法律
基金项目: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名称:网瘾戒治机构的监管机制研究——以杨永信网戒中心为例。(项目编号:2016XZXS—119)。
作者简介:王笛冰,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96
一、网瘾戒治机构存在理由及性质
(一)网瘾戒除机构是疏导正确用网的必要机制
在互联网与经济生活深度融合的过程中,逐渐成长的直播平台及资本追捧下的各类网络项目,成为昔日被称为“网瘾少年”的群体谋生致富的手段,人们对待互联网的态度日益开放。然而,并不是所有网络使用者都能够以此糊口发家,亦不保证所有使用者都能够做到合理合法,过度用网、沉溺于网络的现象依旧严重,网瘾戒治机构作为一种社会自发形成的心理矫正的机制和民间力量,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2017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20-29岁年龄的网民占比最高,达 29.7%,10-19 岁群体占别为19.4%。据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及其他权威机构的报告,24岁及其以下的青少年网络成瘾综合症和严重的网瘾倾向的人数约有1000万。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网络成瘾已成为日益突出的心理,家庭和社会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网瘾戒治机构对网络成瘾的表现、防治进行了初步研究,找出了一套独特而有争议的网瘾戒治模式。
(二)网瘾戒治机构是一种“民办培训机构”
市场上的培训机构命名各异,以“精神卫生中心”、“民办学校”、“拓展项目”、“训练营”居多,迄今为止,网络成瘾还没有被权威机构正式确定为医学疾病,而多数机构也未获得教育部门承认的办学资质。无论从市场主体、行为方式,还是经营模式、法律效果等要点,这些拥有不同外观都具有“民办培训机构”这一本质。
但与此同时,这种民办培训机构还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2009,卫生部卫生防控部主任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卫生部没有批准任何医疗机构治疗网瘾。”国家计委在2014年也说过:“我国还没有批准任何医疗机构治疗网瘾。”然而,各种各样的网络成瘾治疗机构随处可见。这些机构大多是商业或私人机构。主管部门为各类部门,社会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司形式的教育培训机构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一些机构没有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始招收学生。
二、网瘾戒治机构提供产品时的行为边界
(一)网瘾戒治机构的权利
不少青少年都是因为学习障碍引发沉迷网络的问题。网瘾戒治机构可用军事锻炼和拓展训练等方法作辅助治疗,但是用药一定要慎重,暴力一定要杜绝。戒治机构为达到戒除学员网瘾,保证合同目标实现的目的可享有以下四项权利:(1)检测学员身心状态的权利。(2)要求学员配合的权利。(3)限制网络使用权的权利。(4)学生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权。
(二)网瘾戒治机构的义务
虽然没有相关机构和法律法规将网络成瘾认定为一种“精神病”,但一些“网瘾治疗中心”却将网络成瘾看作精神疾病来治疗,引起了公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
山东省临沂市第四医院是临沂精神病院的前身,是一家主要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该院网瘾治疗中心因“电击疗法”而闻名全国,这是由该中心负责人杨永信发明的。据精神科医生介绍,在临床医学中,电刺激疗法被用来治疗严重的精神疾病,例如精神分裂症和严重抑郁症。然而,从目前来看“网络成瘾”并不属于精神病范畴。
2009,媒体曝光杨永信的“电击治疗网瘾”的方法后,卫生部立即将其叫停。但是对于经历过“电击疗法”的孩子来说,这是他们成长过程中无法抹去的阴影。
所以,为了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戒治机构为达到戒除学员网瘾的同时应负有的四项义务:(1)保证当事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在戒治过程中要杜绝暴力,人体伤害等治疗手段;(2)保障学员人格权的义务,必须要尊重学员们的人格发展;(3)保障学员活动自由的义务,不能限制学员们的生活自由;(4)尊重学员随时解除合同的义务,不能使用非法手段强制学员进行治疗。
上述权责关系就形成网癮戒治机构在提供服务产品时的行为边界,超过边界,行为皆有瑕疵,需要受到经济法规制。
三、国家对网戒机构的监管
(一)国家监管的理论依据
经济法调整对象有两种类型。一是宏观调控关系,二是市场调节关系。网瘾戒治规制机制的完善便应该建立在经济法的市场调节理论基础之上。
(二)行政监管主体的确定
近几年来,在市场利益的驱使下,社会上各类网戒机构丛生,数量已达上百家。然而,这块巨大的市场“蛋糕”管理重合,职能交叉,问题不断,国家未指定专管的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工商部门、消防部门,有卫生部门,公安部门都有法定范围内的管理权限,网络市场的多头管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主要由教育部门管理。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司形式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①在现有法律政策下应寻求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导,多部门联合执法,以解决网瘾戒治机构的监管主体难题。
(三)立法建议的提出
早在2009年初,卫生部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便明确表示:“卫生部尚未批准专门从事网络成瘾治疗的医疗机构。2014,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委员会明确表示:“我国尚未批准专门从事网络成瘾治疗的医疗机构。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精神障碍诊断标准。
此外,大多数网瘾治疗机构不是医疗机构,而是以“咨询中心”和“成长学校”的名义存在于市场之中。对于网络成瘾的治疗,法律或行业监管是空白的,所以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网瘾戒治这个行业。我国应对网瘾戒治市场必须进行规制,通过建立行业准入制度、设定行业资质认定标准等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国外经验的借鉴
早在2003年,德国就开始网络成瘾的治疗,通过绘画、舞台剧、合唱、游泳、骑马、蒸汽浴等自然疗法,来减少网络成瘾者对互联网的关注。而美国则更侧重于预防“网瘾”,通过法律建立起互联网分级制度,来减少未成年人对易上瘾内容的接触。
在网络成瘾的预防和治疗中,我国应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戒治为辅的思想。并从法律、技术、教育三个方面提出来形成网络游戏分级管理体系。同时,应建立公益性基金,支持开展防成瘾软件研究和网络成瘾治疗研究。此外,还应开展媒介素养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能力。
四、网瘾戒治机构与消费者权益的救济
(一)网瘾戒治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
该部分将探讨网瘾戒治机构与消费者达成合同后,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原因、类型、特点和后果。而作为消费者的学员,在网瘾戒治机构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常被强调“服从”与“遵守”的义务,更容易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因此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的探讨是本章节重点。作为弱势一方,如何保证自我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应从以下几点出发:(1)设立投诉监督机制,当消费者在戒治过程中受到身体上的创伤时,有权拨打投诉电话,监督机制应积极下派人员进行调查;(2)完善监控设备体系,在日常课堂以及生活区进行监控管理,避免治疗机构出现暴力体罚消费者现象;(3)建设网瘾戒治机构备案,对出现体罚、暴力对待学员的机构进行严重处罚,吊销其继续经营的执证,列入黑名单。(4)建设流动人员监督机制,对所有的网瘾戒治机构进行监督,下派工作人员进行不定期视察,对不法机构形成威慑。
(二)消费者面对侵害的救济
作为典型案例,杨永信采用了电击、捆绑、限制个人自由和建立权威等方法来“治疗”网瘾。未经允许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医院。即使网瘾被戒除,学员若出现了“复发”仍需要回到网瘾戒治中心继续接受“复查”和“治疗”。然而,多年来,侵犯学员人身权利的网瘾中心仍在招生,人们发现杨永信的电击治疗“网瘾”仍在继续,全国类似的网瘾戒仍在使用体罚等暴力手段来“治疗”、“网瘾患者”。在受到“暴力戒网”机构的人身侵犯时,学员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果断求助于公安部门与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时终止与网戒中心的合同。为了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而对其使用暴力的行为,如人身自由、体罚、责骂、禁食等,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方式,且侵犯了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等民事权益,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虐待未成年人的规定。父母身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护人,可以在收集证据的前提下追究这些机构的法律责任。
注释:
①高海丽.青少年网络成瘾对策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丽水学院学报.2008,30(1).88-90.
参考文献:
[1]杨永信.用“心”戒网瘾.科学出版社.2011.
[2]杨永信.网瘾的是与非.科学出版社.2015.
[3]闾丘露薇.谁给他电击的权力.中国社会保障.2009(7).
[4]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状况及对策的调查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