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在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发展,其表现是质量精益求精,范围大幅度拓展。随之而来的,是各类文化经营项目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一方面,给群众丰富了精神生活内容,改善了现代化生活品质;另一方面,不规范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也扰乱了市场环境,污染了社会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极大负面效应。类似问题诸如网吧经营者不严格执行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传播涉黄、暴力内容;电子游戏场所容留乃至纵容赌博行为、歌舞演出市场充斥低俗淫秽现象;音像制品发行不规范等等,不一而足。如何净化文化市场环境,提升管理工作质效,使之更好地服务群众,为提升精神生活品质发挥积极作用,是值得高度关注的切实问题。
关键词 文化市场 监管 法治
作者简介:李胜葵,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93
一、当前文化市场的现状
(一)个别经营者唯利是图,使违法经营现象大量存在
众所周知,盗版图书与音像制品成本低廉,能够攫取高额利润。但是为了追逐经营规模和效益,不仅质量不能得到保证,甚至一些涉黄、封建迷信等低俗内容便充斥其中,极大程度污染了广大受众群体的精神生活环境。普通百姓对一些负面内容缺乏辨别能力,反而深受蛊惑甚至宣扬,更加剧了实际的社会危害。
(二)不法分子的违法经营更加隐蔽,抗拒监管能力更强
为了实现高额利润和更好保护自己,部分非法经营者往往给一些非法音像制品伪造格调高尚的合法包装;甚至一些邪教组织的参与者,也利用同样手段宣扬自己的反动言论。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一定层面上也为非法经营人员提供了便利,生产、销售、包装、运输等各环节完全可以采用分离方式,使得查处难度极大,防不胜防。
(三)从业人员素质不一,给非法经营形成较大空间
应当说,多数人在经营活动中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开展活动的,但是也有部分品质低下的人,为了实现最大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方式违法经营,甚至不惜走上犯罪道路。例如部分茶楼、酒吧,在合法外表掩盖下提供赌博场所乃至容留卖淫嫖娼行为;一些不法分子把淫秽音像制品伪造合法包装在社会上发行,等等。
(四)流动摊贩形成的秩序混乱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不定时、不定点在人群密集地带形成的摊贩,也有一些依靠交通工具,如开车售卖光盘、图书的经营者,不但无证经营,而且利用夜市等场所进行销售,执法者很难有效查处和根治。
二、问题与缘由的理性分析
(一)群众物质生活丰富与文化生活贫乏导致的落差效应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极大提升,大数据时代使得信息传播更加迅速。相应地,我们的文化生活似乎并未同步健康发展,反观一些社会公众人物,反而发挥了一些负面带动作用——影、视、歌各大范畴的个别明星对于高收入、奢靡生活、花边新闻乃至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非但不以为耻,却在制造效应一样大肆宣扬。而普通百姓一方面是无知羡慕,一方面盲目追逐,形成了恶性循环,相应地,文化市场迎合这种需要也就是一种必然。
(二)立法缺陷与违法犯罪成本过低
一直以来,我国关于规范文化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有缺陷,普遍表现是指向不明确、范围不清晰、权责不规范,打击不彻底。如此一來,非法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因为与经营取得的巨大利润相比,所谓的罚款、整改、吊销执照,乃至其他轻微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实在微不足道。这似乎可以看成变相的放任,如果由此而使人们的是非观念逐渐模糊,则可能导致更加难以遏制。
(三)监管队伍相对弱化,手段不足以适应需求
一方面是人员编制匮乏。文化监管部门虽然逐步得到重视,但是在人员方面,仍然多处于力不从心的状态,面对内容繁杂、范围广阔、形式多样的市场和经营现状,难以适应区域开阔、任务繁重的监管对象。往往是上级要求之后,集中开展一阵突击检查,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甚至不易充分发现问题,更难发挥长效作用。另一方面,文化监管部门职权有限,很难在工作中对非法经营实现根除和打击的震慑作用,致使功效体现更不明显。最后,是保障方面的匮乏。从经费、设备、设施等各方面,目前的情况也不能充分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
(四)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在净化文化市场方面,从业人员的素质有时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一方面,我们的执法者需要自身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既要有辨别违法经营的能力,又要有发现违法活动的敏锐性,同时还要有应急处置问题的能力,还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这是一项综合性要求极强的工作,但是现实中,能够达到相应要求的人员非常紧缺,从而也就导致不足以适应工作开展需要。另一方面,极个别从业人员个人的观念有待提升。抛开那些素质低下、追求个人利益的执法人员有意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纵容非法经营者,对于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也不免因人情世故受到一些干扰。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规范文化市场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家为规范文化市场经营行为陆续出台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传统工艺美术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但是针对整个文化市场而言,应当说体系不够完备,而且具有一定冗余度。应当进一步强化立法和相关规定的完善,使之形成科学的体系,实现有法可依的刚需状态。同时,应从立法角度体现法的权威。如果一部法律不足以震慑违反者,反而被认为可有可无,其作用必然被淡化、弱化,不能发挥功效。要使违法者付出比利益更加高昂的经济成本和人身自由,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实际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我们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必须强调的关键环节就是严格执法。只有使违法行为被处罚成为了必然,才能有效遏制非法经营活动的发展蔓延。一方面,要对违法经营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惩处,综合运用行政管理与刑事处罚的手段,大力震慑黄赌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高度规范执法行为,只有使监管工作首先从根本上规范化,才能提升社会认可程度,增强群众的信任。
(三)建立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
规范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需要文化、工商、税务、司法部门密切协作,加强联动。要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使查处违法经营活动成为常态,使违法行为受到打击成为必然。一阵风似的整治工作很难持久,只有在法律完善的前提下,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全面开展工作,才能净化市场,发挥功效。在大数据不断发展的形势下简历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公民个人的经营资格以完备程序加以审核。切实做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经营数据有效传递,使之能够分别掌握职能范围内的经营情况和违法犯罪信息。
(四)正确宣传和引导
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是法的教育,要使公民能够学法、信法、守法,依法经营;要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教育公民自觉摒除封建迷信思想,自觉抵制黄赌毒恶习的侵蚀。大量运用社会上、人们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教育警示人们自觉认清危害,远离违法犯罪。正确引导公民逐步培养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远离社会上那些形成负面影响的“名人效应”,更加不能效仿为富不仁、生活奢靡腐烂不知廉耻的所谓“明星”。用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追求高尚的情操,不断净化文化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