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检察监督制度主要是检察机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现阶段主要包括民事检察监督和刑事检察监督,本文主要是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探讨。本文在开篇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内涵、历程沿革进行了简单介绍,然后从内容上和实践上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准确定位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提供帮助,为促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方媛,湖南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5
一、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内涵
所谓检察监督简单来说就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中包括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进行监督。民事检察监督主要指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民事检察监督有专门的法律依据,同时又必须要遵循程序要求,因此从性质上具有专门性和程序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则是包括立法和司法在内的制度体系,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都将监督职能关注在了刑事法律监督方面,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相比之下较为简陋。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历程沿革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借鉴而来的,有研究表示最早起源于清代末期,包括在民国期间也有相关制度建设,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现代意义的民事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这是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基础和依据,1982年制定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到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原来的原则性基础上,细化了检察监督的方式以及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行性依据,进入新世纪后2007年和2012年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不断对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使检察监督制度落实也有了更加清晰的准则和依据。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概况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1.民事抗诉
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主要方式之一就是进行抗诉,主要针对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监督,因此也可以具体来说是审判监督。民事抗诉在民事诉讼法体系中也占有着重要地位,作为检察机关在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时,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产生异议,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单方免启动民事抗诉来实现其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维护的不仅仅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维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2.检察建议
由于民事抗诉方式在实践中应用十分少见,为了实现检察监督,履行监督职权,检察机关就在实践中探索尝试出了检察建议的方式,即对民事诉讼中妨碍检察的不当以及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向相关主体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内容包括要求特定对象纠正、改进不当或不合法行为,还包括提出如何處理的意见。在刑事诉讼法最近一次修订中已经被正式纳入民事诉讼法规范当中,有了立法依据后,当前在实践中检察建议已经越来越普遍,已经成为了提起民事抗诉前的前置性手段,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除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检察监督还有检察意见、执行和解监督等方式,但并不是立法明确的检察监督方式,在实践中也并不经常被使用。
(二)新时期我国民事检察监督运行
民事检察监督在整个检察监督体系中属于起步较晚的,尤其是与刑事检察监督相比在运行时间、运行程序、运行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滞后性,从整体来看,在民事领域检察监督还是相对薄弱。近年来立法和司法都开始关注民事检察监督,特别是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定了许多细则,也使民事检察监督运行了起来,并取得了一定成就,首先,民事检察监督出现了新的发展势头,包括提出民事抗诉案件、执行监督案件数量都有所增加;其次,民事检察监督在程序上也越来越规范,这是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来提高监督效果的公平正义性。
三、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不足
民事领域诉讼案件量大,案件复杂,司法机关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由于先天不足长期以来在制度上都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起民事检察监督主体范围狭窄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上文分析了民事监督的方式,两种监督方式对应的主体并不完全一致。
首先,能够提起民事抗诉的主体,只能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数量最多的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只有一个,相对应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数量也并不多,关键还在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其自身检察业务,同时还要对下级多地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可谓是压力巨大,此外,在案件情况了解上也是基层检察院对基层法院最为便利,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也存在实际上的一些困难,这些困难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能力和效率受到限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提起民事抗诉案件较少的主要原因。
其次,能够提起检察建议的主体就包含了基层人民检察院,但是由于检察建议在效力上并不具有强制性,因此监督力度存在欠缺,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方面落实的较好。
(二)事后监督方式的有效性不足
无论是提起民事抗诉还是提出检察建议,都针对的是审判机关已经生效的裁决,属于事后监督,只能算是一种补救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在效果上存在着缺陷,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有些损害已经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事后监督的方式也使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处于被动,因为只能针对生效的裁决,所以对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审判人员的不适当、违法行为以及程序上违法行为都不能及时发现并提出监督,而是在生效裁判中去发现线索,有时还会因为调查困难导致拖延时间过长,对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利益保障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民事抗诉和检察建议这两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民事检察监督需要了。
(三)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狭窄
我国当前民事检察监督主要针对的就是生效的裁决,包括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因为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是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裁定中就包括调解结案的案件,所以从程序角度,民事检察监督覆盖了民事调解、民事审判,但是关于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立法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监督的范围以及监督程序,与此同时对于民事诉前监督、诉讼过程中的监督、民事执行的监督到目前都还没有相关立法规范具体的程序,这就使得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被限定在了对生效裁决监督这一块内容,范围过于狭窄。
(四)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执行难度大
虽然宪法确定了检察机关监督权,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对刑事领域的监督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对民事领域的监督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最近一次修订中虽然在民事检察监督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但很多还只是原则性规定,一些程序性规定还存在着混乱,例如关于提起民事抗诉的审级、时限等立法规定不明确,抗诉后再审法院选择上经常引起法检双方争议,抗诉时限以及抗诉后再审时限也没有具体规定也经常导致再审法院在时间上拖延,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民事抗诉的有关程序性规定
当前民事检察监督最主要方式就是抗诉,对民事抗诉,民事诉讼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性,在规范抗诉落实的程序性规定上必须要进行完善。
首先,对于抗诉期限要在立法上规定具体期限,包括对提起抗诉期限以及抗诉后再审期限都应当予以明確,以避免实践中检察机关因期限无法提起抗诉以及再审法院拖延审结。
其次,在提起民事抗诉主体方面也应当扩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下级检察院抗诉提起压力下不但要面对案件数量压力,还要面对案件调查难度压力,因此应当赋予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权,这样大量基层检察院都能独立行使民事检察监督,不但能够保证检察监督全面开展,也有助于提高检察监督效率。
再次,完善民事抗诉审级的程序性规定,杜宇再审案件的抗诉民事诉讼法要在现有可选择再审法院的程序下细化如何选择的规定,究竟何种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何种案件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必须要有具体标准,避免法院系统与检察院系统之间产生关于选择上的意见不一致。
(二)丰富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更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立法上单一事后监督的方式在当前已经引起社会上诸多不满,而对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民事诉讼立法规范上还缺乏法律地位的明确,因此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最迫切的就是要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首先,对检察建议,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以确认和巩固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的检察建议,增强其适用效力;其次,探索建立其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包括上文所说的检察意见、执行和解监督,还可以探索其他检察监督方式来丰富和完善监督方式。
(三)进一步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针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应当涵盖从立案、诉中到执行所有环节的监督,因为对一些案件及当事人来说,如果非要等到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可能已经“为时已晚”。确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事前监督,包括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动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起诉等都可以作为检察监督方式;确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诉中监督,可以采用当前广泛运用的检察建议方式,也可以针对诉讼中不适当或违法行为发出纠正通知;还要扩大检察监督到民事执行程序,这也是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实现,真正维护实体权益的必要。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也有利于改变检察机关在监督中的被动局面,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才能保证及时有效的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五、结语
检察监督是监督法律实施以确保公平正义实现的一种手段,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在我国所形成的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本文主要对民事检察监督进行研究,指出了当前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检察监督落实存在的问题和如何进行完善的建议。笔者认为还应当继续深化理论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以促进立法和司法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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