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有哪些规定?
198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离休退休干部阅读文件问题的通知》(厅(秘)发〔1981〕36号、组通字〔1981〕40号)规定:
保证离休、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
(1)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发放范围,根据离休、退休干部的人数,给离休、退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部门,适当增发中央文件,专供各级离休、退休干部阅读。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办公厅,上报中央办公厅审核增发。地方需增加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翻印。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要让离休、退休干部和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看其他文件、资料。原有份数不够,需增发中纪委的《党风与党纪》、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新华社的《内部参考》和《参考要闻》,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的办公厅,报请主编部门增发。需增加中宣部的《宣传动态》、中组部的《组工通讯》等文件资料,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按照主编部门的规定翻印。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应同样发给离休、退休干部。
(3)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退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
(4)要嚴格执行保密制度。发给离休、退休干部专用的文件、资料,所在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党组织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严防失密、泄密。
2.享受提高待遇的干部可否按提高后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
答:《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央文件印发、阅读和管理办法》(中办发〔1985〕37号)规定,“离退休干部可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因有的同志提出如何理解的问题,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在1986年7月7日,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复函(中秘文发〔1986〕44号)中明确答复;离退休干部按原来的职务阅读相应级别的中央文件,“并不排除离退休干部按新提高的政治待遇阅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