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民权思想浅析

2018-08-06 12:21马瑞英
魅力中国 2018年14期
关键词:民权私德梁启超

马瑞英

梁启超先生作为近代史上一位风云人物,他几乎参与了近代史上一系列重大的历史事件,梁启超先生涉足很多领域,包括历史学、哲学、政治学乃至法学等领域,梁启超作为中国近代史上一位法学家,他的法律思维并没有局限于当时的历史现状,而是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其中,梁启超先生法律思想中的民权对旧中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维新变法时期,梁启超先生受到了康有为先生变法图强思想的影响,也走上了呼吁中国进行变革的道路。

一、梁启超民权思想的渊源

中国近代史是一段充满着血泪的历史,在这段历史进程中中国人面临不断加深的民族危机,对西方的科学与民主思想引进和学习,希望籍此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命运。这段探索史历经数十年之久,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先行者与探索者。梁启超主张的民权思想既不同于传统中国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西方反社会中的民主主义,而是将中西方文化融合形成的一种新的民权思想。

(一)中国传统民本思想

儒家作为中国两千余年封建传统社会的精神支柱,普遍认为封建统治者应把百姓的意愿放在首位,民为水,君为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众的喜好君主也应当喜好的,民众所厌恶的君主也应当是厌恶的。虽然儒家很重视民意,但是在儒家思想盛行的两千余年间,几乎没有一位儒家学者提到过民众应当如何参与到国家的政权决策。过去学者普遍认为儒家学者孔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和道家老子所说的“愚民”有相同之处,即对于民众应当是居于被统治地位,不能参与到国家政权。梁启超先生认为这里的“不可”的意思是“不能够”,而不是“不应该”,那么“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句话也就不能佐证孔子反对民众参政的证据。梁启超对句话的新解,颠覆了传统观点认为孔子对民众持愚弄的态度,梁启超对孔子这句话做出新的解释,认为有的民众生下来就能够通晓某些理论,有的民众经过后天学习可以通晓某些理论,有的人即使经过后天的学习也不能通晓某些理论。封建社会中能够读书的只占到民众的很小比例,绝大多数的民众并不能够理解高深的道理,这时就需要统治阶级通过习惯和榜样的方法对民众进行教化引导,这种操作方法起到的效果是明显的。

(二)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对于梁启超民权思想的形成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分权学说是指为了避免出现权力专断的现象,就需要对各种权力做出相应的划分,各个权力之间互相制约。三权分立学说在实践操作中就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当设置不同的专门机关来行使。立法权就是制定法律,由于法律代表的是国民的整体意志,所以立法权也应当属于全体国民。行政权是管理国家中存在的各种行政事务,这样的权力必须集中到少数人或者单个人手中,这样才能出现紧急情况时更能及时有效进行决策和行使。司法权应当归属于法院,法院应当独立于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这样才能在司法裁决中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孟德斯鸠在强调三权分立的同时,也要求三权之间应当互相配合,这样是为了避免权力的垄断和更好的行使国家政权的作用。梁启超仔细研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将其中的优秀部分吸纳到自己的民权理论,他认为中国当前的君主集权过于集中,需要效仿西方的三权分立机制,实行君主立宪。

二、梁启超民权思想的内容

(一)民权与自由

生命和权利是每个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两样东西。权利包含的内容有很多方面,自由是权利中最重要的东西。“自由者,权利之表证也。”西方思想中认为天赋人权,那么自由作为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当是由天赋予的,天赋自由代表着自由也是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梁启超认为“自由者,奴隶之对待也。”自由作为人的权利中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失去了自由就如同被奴役的奴隶。

(二)民权与民智

在《新民说》中,梁启超通过借助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思想,明确的分析本国国民历经千年间封建统治者的压迫,与西方资本至于国家民众相比缺乏三种近代国家精神和思想:第一,缺乏国家思想。梁启超指出民众具有国家思想需要具备四个标准,即对于自身而言知道自己的国家,对于政府而言知道自己的国家,对于其他民族而言知道自己的国家,对于世界而言知道自己的国家。根据这种标准,梁启超指出中国普通的民众在思想只局限于宗族和家庭,上流社会阶层则只空谈经哲之道。第二,缺乏社会公德。梁启超根据内容的不同把国民道德分为“私德”和“公德”,其中“私德”是指民众个人的生活修养,“公德”是指社会公众道德。“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中国传统文化注重私德,而对于公德缺乏足够的认识,注重的不是“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而是“一私人对于一私人之事”,这样就造成人们过于的独善其身,只是享受权利而不懂得履行义务。第三,缺乏自由思想和权利观念。梁启超认为生命和权利是个人的两大构成条件,这两者都是个人必备的,缺一不可。自由作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精神的表现。

(四)民权与立法

梁启超跟随康有为之后,开始接触西方资产阶级的民权思想,经过长时间的熏陶和研究,他认为民权思想将会成为改变中国现状的重要因素。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前,也曾经惨遭西方侵略者的侵略,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开始迅速崛起,而中国在经过洋务派的改革后依然没有摆脱悲惨的命运,这很大程度上是日本在学习西方政治制度时保留了民权思想和,而中国依然追求的是君权至上,法自君出。“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是由人民组成的,封建专制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阶级的统治,代表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梁启超认为当务之急是将立法权赋予人民,让制定的法律能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美]]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59年10月第1版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4][美]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5][日]福澤谕吉:《劝学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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