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萍
摘要: 弓手制度作为宋金控制基层社会的统治经验被元朝继承,纳入了 “祖述变通”的制度建构模式之中。元代弓手设置广泛,按规定要以百分之一的比例从百姓中选拔。实际上,由于各地治安状况的差异,弓手的选拔与这个比例并非完全一致。弓手主要职能为巡捕,其内容主要包括: 巡夜禁、巡捕盗贼、监视基层民众动向等。元代弓手制度表现出一些有异于前代的突出特征,最为明显的就是由宋代的乡役转变成一种特殊的户计,反映了元代由户计制度带来的民众职业与职役的固定化。元代弓手在职能运行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均表现出一些元朝的制度特色。元政府对其运行中出现的弊端也相应地做出调整和完善,反映了元代国家政权对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视。
关键词: 元代;弓手;社会治安
控制基层社会、维护社会治安是历代国家的重要职能。汉之游徼、唐之里正等乡官的设置,均有此种考量。弓手又称弓兵,分马弓手和步弓手两种类型,宋代以前多指职业军人的一种类别。北宋初年,为结束藩镇割据的局面,宋太祖于建隆三年 (962) 下诏设置弓手。此时的弓手转变为具有行政意义的基层武力,是基层民众所要承担的乡役之一。作为地方基层武力的代表,弓手隶属于县级行政机构,既是地方社会治安的主要维护者,又负责监视民众的活动动向,是中央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力量。目前学术界关于弓手制度的专题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宋代,陶绪 《论宋仁宗时期弓手制度的变化》一文,论述了宋仁宗时期弓手制度变化的特点、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 雷家宏 《宋代 “弓手”述论》一文,介绍了宋代弓手的设置与服役年限、职责与演变、性质等内容; 黄宽重 《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二文,在唐宋变革的视角下,通过对弓手的观察来揭示出唐宋之间政治社会形态以及运作机制的转变。关于元代的弓手制度,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研究成果,只是在一些文章中有所论及。黄清连 《元代户计制度研究》,对元代弓手户的赋税情况进行了考察; 任崇岳 《元代治安制度述论》一文,对元代弓手的设置和基本职能进行了阐述; 陈高华、史卫民《中國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史》一书,对弓手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元代弓手属于诸色户计的一种,与前代差役的性质有所不同; 李治安 《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一书和薛磊 《元代县尉述论》一文,分别对元代弓手在巡检和县尉管理下运行的情况进行了探讨。 明代弓手制度的研究主要有王伟凯的 《试论明代的巡检司》,文中对明代弓手在巡检的管理下运行的情况进行了说明。总体来说,关于弓手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宋代,元代的弓手制度虽有文章涉及,但相关研究成果对于弓手的设置、选拔、职能、运行和社会地位等问题讨论尚不深入,尤其是弓手制度在元代的演变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前人少有论及。
在新出元代弓手户籍中显示,服役弓手均为弓手户中的主丁 ( 即户主) 。元政府为使弓手更好地发挥职能,设立了弓手户计,通过免差发的优待,保证弓手制度的实施。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弓手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弊端,使得弓手户在生存上难以维继,致使在元代中后期出现了自污受赃以图断革的现象。弓手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但实际上他们的地位并不高。
首先,政治地位低下。作为基层捕盗人员,他们时常受到捕盗官等上司的欺压。一方面表现为捕盗官等私役弓手,将弓手作为他们的奴仆呼来喝去,为自己劳作。另一方面表现为弓手替捕盗官等受过。捕盗官等如在三限之内不能捕获盗贼,本应受到惩罚,但他们往往 “勒令当该弓手代替出备,罪不加身,财不输己”。弓手三限之内如未获盗,本亦应受到惩罚,还要代捕盗官受过,其悲惨处境可见一斑。江南各省押运官物人员,凭借行省劄付,命令弓手搬运、押送粗重货物,轻则怒骂,重则“将弓兵人等吊拷,剥脱衣服”。
其次,在经济上,弓手的待遇也不高。弓手本是选拔自中等户。中等户并不富裕,他们主要以务农为生,并无薪俸 ( 巡盐弓手除外) 。此外,元政府规定弓手户“合当差发税银,却令九十九户包纳”,但实际上似乎并没有落到实处。如大德七年,监察御史呈: “切谓弓手税粮,例应人户包纳。为缘文案不明,司县官吏、里正、主首人等高下其手,各路止是一概带征,其中奸弊甚多。” 弓手在限期内捉获盗贼,本应受到奖赏,但各府州县以有碍官钱,不敢擅支,要经由省府,等候明降才敢支付为由,不即给赏,结果 “展转疏驳,虚调岁月”,弓手本应获得的赏赐也就不了了之。出于生计,弓手不免为利所诱,往往会向盗贼索要或收取财物,然后放走盗贼。如延祐三年 (1316) 正月至年终,各处解到私盐内,逃脱私盐犯罪嫌疑人的有二百余起。这主要是弓手在捉获私盐犯罪嫌疑人时,接受或索要财物后将其私放。弓手作为基层武力出现在北宋初年,在金代和南宋时期不断完善。元朝实行汉法,弓手制度作为一种前朝制度被继承。元代的弓手制度有异于前代的特征,其最明显的就是元代的弓手由一种乡役转化为一种户计。
元代弓手的职能与宋代相比更具职业化。 元代弓手的主要职能是巡捕,其内容包括: 巡夜禁、巡捕盗贼、检查消防器具、监视基层民众动向等。总体来说,元代弓手的设置是为维护基层社会治安。与宋代弓手相比,元代弓手被选编入军队的现象很少见到,只有当遇到大股盗贼时,弓手会在捕盗官的带领下,协助当地镇守军队进行围捕。元代弓手的职业化是由元代弓手的户计化所造成的。这种变化有利于弓手履行相关职责。弓手长期充役,习惯武艺,又熟悉辖区山川地理,了解盗贼经常出没之所,这些都便于弓手准确而迅速地捕捉盗贼,加强治安力量。元代户计的世袭化,使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能够积累经验,专一进行本职工作,这种按职业承袭的劳役直接影响到明代。
宋代弓手拥有兵器的现象非常普遍,元代弓手职业化,并且严格控制其携带兵器,这是民族防范意识所造成的。元代管民官都有定期轮调或避籍的制度,弓手选自基层,熟知辖区内的情况,他们长期参与地方事务,与地方势力纠缠不清,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错综复杂,这也势必导致弓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再加之政府赏罚不明、弓手地位低下等情况,导致弓手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态度不积极。这些弊端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使弓手制度展现出他所应有的职能。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元政府对弓手运行中出现的弊端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这说明元代政府对社会治安的重视以及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努力。
总之,元代弓手制度在继承了前朝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历史情况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一些自身的特点,对元朝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做出明显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