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基于“一带一路”建设视角的研究

2018-08-06 04:52:46张庆庆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开放度东道国促进作用

齐 欣,张庆庆

(天津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222)

一、 引 言

随着中国从外资流入大国向对外直接投资大国转变,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迅速增长,区位分布也逐步优化。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961.5亿美元,连续两年位列全球第二位。截至2016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13573.9亿美元,位列全球第六。自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开始,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地位不断上升,到2016年末,中国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存量达到了1294.1亿美元,占全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9.5%。*以上数据均来自《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研究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始于2013年的“一带一路”倡议影响力日益扩大,倡议以其开放性、包容性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已有100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政府表示全力支持“一带一路”倡议。与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封闭型区域自由贸易安排不同,“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开放性、发展导向。其开放性体现在,通过协商推进成员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降低关税,以及一些通关便利化的成果,除了成员国之间相互享受,非成员国也可以同等享受。发展导向则体现在“一带一路”可以与各种形式的现有机制进行对接,从而实现共同发展。

当前大多数区域性自由贸易安排的“规则”涵盖了包括原产地规则、透明度、关税减让、服务领域开放承诺、投资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在内的诸多内容。那么,发展导向的“一带一路”倡议是否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该问题的回答关系到“一带一路”倡议未来的政策取向。中国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成果体现,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中国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则可以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带一路”建设具有推动作用,需要重视和加强。

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新一代贸易投资规则谈判的核心议题之一。随着新一代贸易投资规则谈判的推进,谈判议题从边境规则日益向边境内规则扩展,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国国内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这些边境内规则的主要规范对象之一。本文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切入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的作用。

通过对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非沿线国家样本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差异后发现,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且这种促进作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强。这表明,虽然“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导向而非规则导向,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是“一带一路”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水平较为欠缺。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经营面临产品和技术被模仿的威胁,扩大在这一区域的投资有必要敦促他们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扩大“一带一路”建设成果。

本文其余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从“一带一路”贸易与投资相关研究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直接投资关系两个方面阐明本文研究的创新性;第三部分是计量模型和数据说明;第四部分是经验分析结果,分为基本回归、控制双边贸易关联度影响的回归、剔除避税地样本的回归三个层次展开;最后一部分是研究结论及其政策含义。

二、 文献综述

本文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直接投资影响的文献密切相关。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模式选择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技术、管理与营销等方面的所有权优势(Ownership),包括专利、商标、技术、管理组织技能等方面的优势;二是选择的东道国在要素禀赋、市场规模和政府政策方面具有区位优势(Location);三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跨国公司资源配置和技术转让的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改善营商环境,加强区位优势,同时通过强化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促进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活动的规模,也能够促使跨国公司对东道国加大技术转移力度。反之,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则会提高跨国公司技术被当地竞争者模仿的可能性,削弱投资者的技术垄断优势和利润获取能力,从而降低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

很多经验研究文献验证了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例如Mathew和Mukherjee(2014)[1]、Awokuse和Yin(2010)[2]、Branstetter等(2011)[3]发现,由于限制了模仿者的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保护度的提升会降低东道国本土企业的模仿速度,吸引跨国企业扩大在东道国的生产规模。不仅对外国直接投资规模,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还具有显著的行业特征,例如Mansfield(1995)[4]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药品、化学、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Bilir(2014)[5]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活动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那些产品生命周期较长的行业中。Nabokin(2014)[6]利用德国跨国企业海外投资与经营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德国跨国企业海外投资广度存在促进作用,而且这种促进作用会随着行业的技术复杂度上升而愈加显著。余长林、王瑞芳(2009)[7]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那些技术含量低或不易模仿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影响不显著,而对于那些技术含量高或较易模仿行业的影响非常显著。

针对中国的研究中,关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影响的文献较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会影响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和质量,而且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溢出效应、国内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都有重要的影响(如邢彦和张慧颖(2017)[8];陈恒和侯建(2017)[9];冯志军和康鑫(2015)[10];胡立君和郑玉(2014)[11];周启运和田彬彬(2012)[12];王平和田彬彬(2011)[13]等)。相比而言,针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并不多见,刘晶和武娜(2015)[14]发现在不同的投资动机和东道国要素禀赋条件下,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海外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还和研究“一带一路”贸易与投资相关问题的文献相关。孙楚仁等(2017)[15]发现,“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显著地促进了中国对沿线国家的出口增长。陈继勇等(2017)[16]、张会清(2017)[17]和李敬等(2017)[18]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潜力、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进行了研究。制度因素对中国对沿线国家贸易与投资的影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崔娜等(2017)[19]和韩民春、江聪聪(2017)[20]分别研究了东道国制度和政治风险对中国向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影响,许家云等(2017)[21]和崔日明、黄英婉(2017)[22]分别研究了制度距离和贸易便利化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双边贸易的影响等。

已有文献中尚未有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对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讨论。本文以“一带一路”倡议为背景,系统研究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以弥补这方面文献的不足。如引言所述,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学者强调“一带一路”倡议发展导向而非规则导向的特点,但以发展为导向的“一带一路”是否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于该问题的回答需要系统的实证研究。本文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为切入点,探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如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直接投资具有促进作用,而且相对于非沿线国家这种促进作用更强,则说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行不仅要以“发展”作为主导,而且要辅助以一定程度的规则作为保障,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三、 模型与数据

(一) 样本和样本期间

本文经验研究所使用的样本包含133个国家,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OBOR)51个,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82个,样本期为2005-2015年。对样本期的主要限制因素是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本文采用世界经济论坛(WEF)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该指标包含了2006-2009年和2011-2016年的数据,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问卷调查信息的时滞性,本文将该指标做了滞后一期处理。对于缺失的2010年的数据,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体现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和执法水平的综合性指标,而不管是立法还是执法水平,通常在短期内都不会发生大的变动,特别是在1995年TRIPs协定签订前后的10年内,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样本期内发生较大变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用2009和2011年的算术平均值对2010年的数据做了填充。

(二) 计量模型设定

为考察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本文建立基本模型如下:

OFDIi,t=β0+γIPR+βX+ηi+κt+μi,t

(1)

其中,i和t分别表示个体和年份,被解释变量OFDI是中国对i国在t时期的直接投资存量金额,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报》。IPR是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X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东道国与中国的地理距离,用东道国国内生产总值衡量的市场规模,用东道国人均GDP衡量的收入水平,东道国的贸易开放度、资本开放度,东道国与中国的贸易关联度。η、κ和μ分别为个体效应、时刻效应和随机误差项。

(三) 指标数据说明

1.被解释变量(OFDI)。被解释变量是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的直接投资存量。之所以采取存量而非流量进行实证研究,是因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数据相对稳定,不像流量数据对外部冲击的反应那么敏感。特别是考虑到样本期间发生了国际金融危机,对国际直接投资流量具有较大的冲击,选用相对较稳定的存量数据可以降低国际金融危机对回归结果的影响。而且企业经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仅企业当期投资决策要考虑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而且过去投资的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也要受到当地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2.解释变量(IPR)。知识产权保护是本文重点关注的影响因素。由于知识产权的多样性、无形性,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无法直接衡量。相关指标通常有打分法(如Ginarte and Park[23]构建的GP指数)、调查问卷法(如世界经济论坛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及其两者的结合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立法水平和执法水平的综合,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基于对各国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数据,能更直接地反映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对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评价,因此本文采用了世界经济论坛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3.控制变量。本文所使用的计量模型是对引力模型的扩展,控制变量主要包含了影响国际直接投资的“引力因素”,参考相关文献选取了双边地理距离、东道国市场规模、东道国人均收入水平、贸易开放度、资本开放度和与中国的贸易关联度等。

(1)双边地理距离。基于引力模型的研究表明,地理距离对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具有抑制作用。地理距离越大会导致跨国公司所设立的海外分支机构的信息和运输成本加大,因此该变量的预期符号为负。数据来源自CEPII数据库。

(2)东道国市场规模。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与东道国的市场规模有密切的关系,市场规模越大,能够容纳的企业数量也就越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空间和预期回报也就越大。很多研究表明,东道国的市场规模是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关键因素。本文用国内生产总值来衡量东道国的市场规模,数据来源自世界银行WDI数据库。

(3)东道国人均收入水平。用人均GDP衡量人均收入水平,但该变量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一方面,人均收入水平提高意味着购买力增强,市场需求强劲,因此该变量可能对OFDI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人均收入水平高意味着劳动力成本也高,可能对OFDI具有抑制作用。因此该变量的回归系数符号取决于两种作用相互抵消后的净效应。数据来源自世界银行WDI数据库。

(4)贸易和资本开放度。通常而言,贸易开放度有利于提高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市场潜力越大、出口政策越是开放的地区,越是能吸引FDI流入。因此预期东道国贸易开放度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本文用贸易额(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总额)占GDP比重来衡量贸易开放度,数据来源自世界银行WDI数据库。

资本开放度的回归系数难以预测。一方面,较高的资本开放度便利了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利润汇回,也方便跨国公司调整全球生产布局;另一方面,资本开放和企业跨国经营所普遍关注的汇率风险、金融稳定性风险等问题存在复杂的关系。本文使用的资本开放度指标来自Chinn和Ito[24]创建的KAOPEN数据库。

(5)与中国的贸易关联度。东道国与母国的贸易关联度越高,母国企业对东道国市场的了解程度也就越高,因此贸易关联度对对外直接投资具有促进作用。本文用中国与东道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中国贸易总量之比衡量贸易关联度。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中国的双边贸易规模较小,我们在算出的比值上乘以10000来处理。

上述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四、 经验分析结果

为得到稳健的经验分析结果,计量回归分为基本回归、控制双边贸易关联度影响的回归、剔除避税地样本的回归三个层次递进展开,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

(一) 基本回归

表2 基本回归

注:括号里为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在基本回归中,我们控制了基本的引力项和经济开放度,包括东道国市场规模、收入水平、双边地理距离、贸易开放度和资本开放度,回归结果在表2中展示。由于固定效应模型会剔除不随时间变化的地理距离变量,本文选用了随机效应模型。第(1)列是全样本回归,既包含了“一带一路”国家,也包含了非“一带一路”国家样本。在控制了基本引力项的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第(2)和(3)列分别给出了“一带一路”和非“一带一路”国家样本的回归结果。引力项仍然保持了显著的影响,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具有明显差异: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显著为正,而非“一带一路”国家不仅回归系数较小,而且显著度较低。这一结果初步回答了本文的问题,东道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且这种促进作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强,表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需要辅助以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建设。

为什么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和非“一带一路”两组国家中的作用存在差别?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任何一个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都会同时扮演“模仿者”和“被模仿者”的角色。对于模仿者,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高模仿行为受惩罚的概率、提高惩罚力度,因此作为模仿者的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东道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具有抑制作用。而对于被模仿者,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提供更好的创新保护,提高企业对创新的预期收益,降低因产品(或工艺)被模仿的不确定性,因此作为被模仿者的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其具有促进作用。

表3 两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对比

数据来源:作者计算。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企业创新水平也较低,向这些国家投资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可能更多地处于“被模仿者”的地位,因此在投资决策中更注重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水平,企业更愿意向那些能够提供更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投资。相比之下,非“一带一路”国家有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创新能力,中国企业更容易被看作“模仿者”,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直接投资的抑制作用较大。上述差别最终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度回归系数在两组国家样本中的差异。

表3对比了两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以看出,“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最小值、1/4分位值、中值、均值、3/4分位值和最大值均小于非“一带一路”国家,而且其均值也低于中国的水平。

为进一步验证上述猜想,表2第(4)和(5)列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分界线,将全部样本重新分为两组,分别进行回归。和我们前面的猜想一致,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在低知识产权保护度的国家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二) 控制双边贸易关联度影响的回归

表4 控制双边贸易关联度的扩展回归

注:括号里为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在基本回归中,除了双边地理距离以外,其他控制变量都是东道国特征变量。已有运用引力模型研究贸易和投资问题的文献通常在地理距离之外加上诸如文化距离、共同边境、共同语言、殖民地历史等因素进行扩展。我们考虑到投资和贸易之间存在很强的互动关系,有必要加上东道国和中国的双边贸易关联度变量。但该变量还要受到上述引力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进行回归时剔除了地理距离变量,以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

将表4的回归结果和表2比较,两者非常接近,第(6)列的全样本回归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第(7)和(8)列分别给出了“一带一路”和非“一带一路”国家样本的回归结果,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具有明显差异: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的影响显著为正,而非“一带一路”国家不仅回归系数较小,而且显著度较低。将样本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度为界划分为高、低两组分别进行回归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在低知识产权保护度的国家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三) 排除避税地样本的回归

企业会通过全球布局寻找税收洼地,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化利润。因此东道国的税率水平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表5中,我们剔除了国际知名的避税地国家样本。和表4相比,我们的研究结论并没有发生变化。

表5 排除国际避税地样本的回归

注:括号里为回归系数的标准误,*、**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

五、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以世界经济论坛知识产权保护指标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实证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影响。主要研究结论有以下几点:(1)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影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中国对其直接投资。(2)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度高于中国的国家样本,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较弱,而对于保护度低于中国的国家样本,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较强。(3)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影响相对于非“一带一路”国家更强。(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度较低,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投资更多地处于被模仿的地位,扩大在这一区域的投资有必要敦促他们进一步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结论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意义。首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需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完善。虽然一些学者强调“一带一路”倡议并非规则导向,但本文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的增长是“一带一路”建设成效的体现之一,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可能阻碍中国直接投资规模的扩大,因此需要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协定,强化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其次,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要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中国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特别是向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投资过程中,越来越多地处于被模仿的地位,需要在投资决策和海外经营过程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方面要在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上更加注重东道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要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最后,我们需要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区域和国际性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与完善,防范和减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消除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投资障碍和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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