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制定《对外援助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援助方面的惨痛教训,如从1950-1978年中国对越南援助203亿人民币(相当于现在的数千亿元),对阿尔巴尼亚援助100多亿人民币;对朝鲜援助更是天文数字,据著名政治评论家阮次山估计,中国每年单方面对朝鲜的援助高达60亿美元;中国对非洲援助,仅2000年至2011年,中国共对51个非洲国家援助了1673个项目,援助总额高达750亿美元;2014年,中国承诺向非洲提供120亿美元新的发展援助,2015年中国承诺向非洲提供600亿美元援建基础设施(《中国网》)。不仅对外援助,在对外投资方面,中国(特别是国有企业)也有沉痛的教训,如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亏损599亿美元,创出30年来的次高;中国有两万多家企业在海外投资,90%以上亏损;中国近200亿美元资金在利比亚利益洗牌中有可能打水漂;委内瑞拉变天,欠中国500亿美元。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尽快调研并制定《对外援助法》。该法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对外援助(包括合作、央企投资)必须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會批准,向全国公开其详细情况。二、对外援助应当避开动乱或潜在动乱、政局不稳、长期独裁或可能变天的国家与地区。三、对外援助实行决策人、签字人终身负责制,凡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四、凡免除受援国债务,须证明该国贫困人口或极度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高于中国。五、对外援助应考虑尽量惠及受援国的普通国民,避免其腐败政权、官员营私舞弊,贪污援助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