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逸芸 干含超 花卉
【摘要】每个国家的经历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同时,往拄都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近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而我国的坏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并不是很完善,在实践中经常会被阻碍,和理论上的预期目的差距较大。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并不是很完善,在实践中时常会遇到阻碍。本文通过对环境公众参与理论阐述和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并在梳理我国现阶段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得失上,提出完善、构建我国公众参与的各项具体制度措施。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
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第一次提出了公众参与,并且奠定了公众参与作为重要基本制度的基础。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了一个法律平台,减少社会成本,使大家有一个平等说话的机会,同时促进环境问题中各个利益方的合作。公众参与机制的合作与预防功能在我国目前强调的环境法体系“公害的治理”中尤为明显。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有以下两点:第一,公众参与在环境立法中并没有得到确切的法律保障,先有的法律法规中仅仅规定了立法过程中需要公众参与,凡是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与实施情形。第二,程序性规定在公众参与制度中是相对缺乏的。
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第一,环境信息的内容没有被全面彻底的公开。第二,现有的公开途径关于环境信息的还是太窄。
同时在环境行政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也存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缺失和环境组织独立性差等问题。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参与范围的制度完善
首先,广泛性原则要求公众的参与范围广和参与时间早。其次,环境决策参与是环境公众参与的核心原则,这表现在公众可以充分表达关于环境的意见和要求,并且政府应对合理有效的建议进行采纳实施,更好的采取民生民意,使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最后以对坏境有重大影响为主原则是对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进行分类,公众只对一些污染性较大的环境项目进行参与,降低执法成本,做到决策科学,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参与主体
在现有的法律理论上,任何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法律主体,但是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制度的一部分,其主体应该被明确。这可以分为直接受环境影响的公众、间接受环境影响的公共代表以及其他对环境事务感兴趣的公众三类。
(三)相关权利的立法确认
环境立法与执法、环境管理和公众参与、公民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基础是坏境权,同时它也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甚至,环境权还是是构筑保障未来生态社会和绿色文明的环境法治体系的中心。坏境权必然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根本保证和逻辑起点。所以,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中首先应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将其具体化和制度化。
四、结语
虽然我国环境问题加剧,更应该努力构建一个完善合理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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