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筱婷 花卉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处于主导地位。这种地位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不一定能正确合理的使用。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得到适当和合理的控制。本文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展开论述,哪些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合理的控制。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 裁量权出现问题 合理控制
行政权力的构成要素有很多种,其中行政裁量权的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占有重要比重,并且也受到我国很多法律的明确规定。虽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反映了它的必然性,但由于事物的双面性,它的存在会带来一定的效果,同时也会产生不合理的现象。正如韦德所指出的:“所有的自由裁量权都有可能被滥用,这是个至理名言。”所以引出如何合理有效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不太清晰,1983年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定义道:“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方法的,是自由裁量的行政措施。”罗豪才先生在其主编的《行政法学》中这样定义:“白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以上观点基本上持一致的态度。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选择和决定如何利用法律采取行政行为的权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
尽管不同地方所规定的裁量权的范围和内容略有不同,但裁量权在每个国家都存在。其合理性主要为以下原因:
(一)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归功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此时行政权力涉及的领域也随之扩大。针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要求行政主体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来处理问题,还要求行政主体能够审时度势,根据实际情况和自我判断灵活果断的解决。
(二)立法的滞后性
如今现代社会发展迅速,而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并不能完全的跟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立法的滞后性。并且每条法律的规定不可能都是具体、完整的,很大部分上都是抽象概括的,行政机关有必要权衡利弊处理问题,从而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的问题
由于我国部分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范围较大,这易导致裁量不合理甚至是滥用行政职权,其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超越自由裁量权;第二,滥用自由裁量权;第三,就执法程序而言:拖拉或者延缓履行职责;第四,畸轻畸重的政府自由裁量权。
四、合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都需要受到拘束,裁量权的合理控制主要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立法控制
(1)明确界定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为什么会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被允许在法律的规定内行使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这种自主选择权是所谓的相对的权力。目前只是承认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于它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因此应该具体明确的规定裁量权的范围,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裁量權而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责任立法。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活动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使得完善行政程序立法,制定相关的程序法律成为必要。行政主体的责任需要得到具体的规范,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如果行政主体违反程序和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立法完善的同时,行政相对人就能够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二)司法控制
司法是公正的代名词。司法控制的一项重要的渠道就是司法审查。目前,我国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审查范围较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当往往违反合理性原则。因此,司法审查应扩大合理性审查范围,加强审查力度,切实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也是重要的部分。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复议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审查,纠正行为的违法或者不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合理分工制度。行政权力之间需要进行合理的分工,避免混淆相关主体,分权分利,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利益法制化。
参考文献:
[1]王珉灿.行政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3.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