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2018-07-29 12:24孙东飞许晓伟
商情 2018年31期
关键词:著作权

孙东飞 许晓伟

【摘要】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推动文化传播和创新。而目前作为保护著作权主要方式的集体管理制度有其优势,但在运行中其弊端也不断显现。本文尝试从“卡拉OK版权收费”这一事件透析我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提供一定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卡拉OK 著作权 集体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K歌日渐成为人们茶余饭后重要的文化娱乐方式。卡拉OK经营场所在全国各地犹如雨后春算般出现。然而,很多卡拉OK经营场所一方面向消费者收取高昂的包厢使用费,同时却把歌曲免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并以此为由不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使用费,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觉醒,针对卡拉OK歌曲版权的维权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03年,各大唱片公司开始掀起“维权风暴”;国家版权局规定从200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收取卡拉OK歌曲版权费;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成立并统管全国范围内卡拉OK版权收费事宜。音集协多年来的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歌曲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同时也暴露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一、我国卡拉OK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现状

著作权集体管理滥觞于法国作曲家起诉餐厅事件。当时两位作曲家在餐厅就餐,听到餐厅在播放他们创作的曲目,他们认为餐厅应该向其支付使用费,因此作曲家拒付餐费并起诉餐厅。由于著作权权利人分散,权利覆盖范围广,作品种类繁多,权利人行使权利和维护权利的成本高昂,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逐渐走上历史舞台,并成为维护著作权最普遍的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从事的包括授权作品需求者使用作品,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及以组织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在世界范围内看,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模式,分别是意大利模式、西欧模式、美国模式。意大利模式是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官方性质,让其作为综合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各个领域著作权事宜。西欧模式是在多个领域分别成立具有垄断地位的组织各自管理不同领域。美国模式则是在一个领域成立多个组织管理著作权。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设立的著作权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以上两个法律条文以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采用的是类似西欧模式的分散管理制度,即在多个领域分别成立具有垄断地位的组织各自管理不同领域。目前,我国在音乐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两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和音集协。两组织的分工为:音著协主要管理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权利及相关邻接权利,音集协主要管理的是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其有关的权利。国家版权局在2006年11月份发文明确规定自2007年起开始收取卡拉OK版权费。音集协于2008年成立,在此之前的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由音著协管理,成立之后此项工作移交音集协。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上述三个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音集协在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其有关的权利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并且是具有半官方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目前,卡拉OK经营场所使用的多为MTV,即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本文讨论的卡拉OK歌曲专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MTV。《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卡拉OK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是免费向消费者提供歌曲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二、我国卡拉OK版权收费折射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推动文化传播和创新。从2007年开始正式收取卡拉OK版权费已经十多年了,卡拉OK收费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意识到收取版权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卡拉OK版权收费也折射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收费模式不科学

(1)收费标准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收费标准由音著协和音集协在2006年制定并上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随后在官网征求意见,并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不久,国家版权局正式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上述标准范围内予以适当下调。此项收费标准一出,卡拉OK行业引起轩然大波,很多经营者明确表示反对此项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协商和调查,所确定的收费标准就横空出世。版权收费后著作权人的分配等一系列的问题都还是走行政机关的老路,指责不可避免。”

(2)收费标准不科学。一方面,2006年制定的收费标准相对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明显过高,没有考虑到卡拉OK经营者的负担,不利于这一行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已经制定十多年,这期间经济已经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继续沿用老的标准,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备受质疑。另一方面,使用费按照包房收取不准确、不科学。卡拉OK包房并不是每天都会使用,按照包房收取不能准确反映歌曲使用情况。这种收费方式无法为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提供科学依据。

(3)运营方式企业化。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之间曾就卡拉OK歌曲版权收费问题产生矛盾,后来音集协将卡拉OK具体收费事宜委托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而此公司之前是文化部指定负责管理全国卡拉内容服务系统的企业。天合公司主营业务就是代收卡拉OK歌曲版权使用费。音集协在卡拉OK版权收费领域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并且是非营利性组织,但却将收费事项直接全权委托盈利性的企业,这种做法与其非营利性质不符。此种企业化运营方式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二)分配机制不合理

分配使用费是集体管理组织核心业务之一,也是其存在意义的重要体现。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组织,其收取的版权费在扣除管理费之后应该全部发放给著作权人。根据媒体的报道,使用费分配比例如下:首先,扣除税款和娱乐场所阳光工程相关费用8%;其次,剩余利润的50%中,音集协管理成本为23%,天合公司服务费27%;最后,另一半利润中,唱片公司占60%,40%向词曲作者分发。在这一分配模式中,著作权人只能得到很少的使用费,而著作权的收取成本已经占到使用费的50%,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很明显,在针对卡拉OK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服务费用偏高,分配比例失衡等问题。

(三)维权途径单一

音集协和天合公司维权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在此过程中,一般由诉讼代理人和公证人员伪装成消费者前往卡拉OK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并把涉案歌曲进行录像摄影,之后将证据刻录到光盘上并由公证员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这种取证方式属于民事陷阱取证,诉讼方式涉嫌钓鱼诉讼。由于缺乏争端解决和协商机制,此种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费时费力,周期长,大大增加了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

三、改革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策略

著作权法的法律价值在于推崇衡平和多赢机制,实现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多重目标,偏向任何一方都会破坏该机制的平衡,减损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著作权在本质上来说是私权利,但是当国家认可并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官方性质时,其就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用最大化。通过上述在卡拉OK版权收费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需要对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予以变革。

(一)转变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模式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初由政府强制引导和推动的,当时半官方性质的集体管理制度有可能是最有效的,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如若不改变这种制度,其产生的副作用将会慢慢吞噬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采取的是在多个领域分别成立具有垄断地位的组织各自管理不同领域的模式。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和保护意识淡薄的时代,这一制度确实有效,能够集中强制收取使用费,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保护意识的高涨,这种市场化服务意识淡薄,主要依靠行政管理运作的模式其弊端就不断显现。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要由垄断向适度竞争转变。政府应该承认其市场主体地位,并逐步淡化行政色彩,并扮演好监督者和裁判者的角色。

(二)优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运作模式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高涨的今天,即使是卡拉OK经营者也大多都认为他们应该支付著作权人使用费,关键是交多少的问题,因此卡拉0K版权收费的核心问题是价格。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就成为关键。

(1)改革收费模式。改革收费模式首先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由音集协与卡拉OK行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卡拉OK版权收费本质上属于私权之间的交易,因此关于如何收费以及收费多少都应由权利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协商确定,政府部门的公权用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而不能介入交易价格的制定。由于每个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协商时不一定要制定统一的全国标准,可以由音集协代表著作权人与各个省的卡拉0K行业组织协商出各个省的收费标准,并请行业协会督促经营者履行。卡拉OK普遍抵制音集协收取音乐版权费,一方面有其长期享受免费使用歌曲的惯性和继续免费使用的侥幸心理的原因,同时也有制定收费标准时并未广泛听取卡拉OK经营者意见,彼此缺乏沟通和交流的原因。因此,应该通过协商方式制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收费标准,减轻后期维权成本。其次,采用科学的收费方式。当今社会是互联网社会,各个行业都在与互联网技术不断融合。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也应依靠互联网技术,做到精准收费。具体做法可以与专业的互联网公司合作,进行系统升级,按照歌曲点击率按次收费。这种做法既方便收取版权费,又为后期版权费分配提供科学和准确依据。

(2)完善分配机制。著作权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集体管理制度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实行形式自然要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因此,分配版权使用费也是集体管理组织的核心业务之一。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初期,百废待举,运作成本高在所难免,但是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运行成本应该不断降低,以便将更多的使用费分配给著作权人。针对受委托企业服务费用高的问题,应该改变指定委托,采用公开招标制度,降低企业服务费用。

(3)加强利益相关人的监管权。目前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的主体主要有三个:第一,国家版权局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二,著作权人;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监督方面应该加强利益相关人的监督权。著作权权利人作为收取版权费的直接受益者,应该享有查阅和检举权。著作权使用者作为被收费对象也应赋予相关查阅和检举权,更好的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维护自身利益。

(三)完善行业争端解决机制

从卡拉OK收费标准制定之时起,音集协和卡拉OK行业就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因此很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来协调处理它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可以由国家版权局主持成立著作权仲裁机构,专门处理著作权纠纷,并且借鉴劳动仲裁有益經验,规定必须仲裁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先仲裁后诉讼可以大大提高音集协维权效率,同时也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四)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增加侵权成本

惩罚性赔偿承担赔偿和遏制功能。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是是为了补偿著作权人所受损失,而且也为了惩罚侵权人并威慑其他可能实施类似侵权行为的人。由于著作权维权方式主要是诉讼,维权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很有必要在著作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来增加侵犯著作权的成本。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把违法成本显著提升上去,让法律威慑作用显著发挥出来。

在这个万众创新的新时代,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已经成为全民共识。只有重视保护著作权,才能激发著作权人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创新输送强大源动力,为相关行业的持续繁荣发展提供充足动力。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应适时变革,为著作权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王新霞等.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卡拉。版权收费为视角[J].西部法学评论,2011.

[2]参见李楚倩.CAVCA运作模式的瑕疵与完善[J].文化艺术视角,2013.

[3]徐煊.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J].电子知识产权,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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