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法行为处罚原则运用

2018-07-28 10:00施宁宁姜巧云陈思帆吴继茹智海佩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施宁宁 姜巧云 陈思帆 吴继茹 智海佩

摘 要:在我国2016年6月份的时候,某省市家畜卫生检查官方机构经过走访调查查获了一起违反法律非法经营的生猪交易链。在此交易链中的生猪没有经过检疫而进行大规模养殖以及售卖,同时将此类生猪的猪肉以不良途径进入到市场。经过相关专业部门的调查取证发现,张某和李某共同承担此案的责任,但是在判决“由谁承担该次出发”的有关问题上,根据不同的条例以及执法者不同的角度导致了判决的结果不统一。本文以这个案例为基础来具体剖析当产生共同违法行为时,处罚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相关责任的界定以及判决主观原则,研究探索共同违法行为中个体合作关系作为处罚原则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文主要是为了具体分析共同违法行为处罚原则运用,从而给执法者提供一个更好的法律依据思考,希望能塑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共同违法;处罚;原则运用

共同违法经常出现在各种行政案件中,体现了各种法律责任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同时也包括了行政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环境。但就目前我国所建立的法律条例,民刑法中早已经对于不同的共同违法情况和具体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一个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行政法中仍然在共同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方面中存在一定空白的法律(只有一部分较为特殊的行政法中具体规定了法律的处罚方式,本文对此不做过多的研究思考),这些空白的法律导致了法律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执法的判断不统一以及困惑,从而在某方面丧失了法律应有的公信力也让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逃离相应的惩罚,本文通过查找大量的文献资料来从共同违法行为具体的法律解释着手,结合具体的案例,浅析共同违法行为处罚的原则依据以及多种方式有效的运用。

1“共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解释

行政法中“共同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解释是指两人以及两人以上一起故意实施违法行政法律的行为,同时也必须具有主体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条件是指违反行政法时必须是两人以及两人以上,可以是两个具体的企业单位、两个具体的具有行政责任的自然人,同时也可以是具体的企业单位和具有行政责任的自然人。共同违法的客观条件是指各个不同的违法单位主体必须拥有具体的相同行政违法行为。具体的相同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各个违法的具体的单位在判决的同一违法行为结果,两者以及多者之间的违反行政法实施的交互关系和责任等同的违法行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与所造成的影响以及结果有着重要的关联。举个例子,A、B、C三个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馆而没有经过相关的卫生监测和持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开店经营。本质上这种就属于共同违法行为。共同违法行为的主观条件是指违法主体处于一种故意违法的情况,及存在主体单位能够认识到他们的行为能够造成的事实结果时,而依旧决定进行行政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违法主体主要存在三个具体的心理因素:一是确切了解到不是自己一个行为主体,二是能够明确认识到自己以及其他行为主体所造成的具体后果,三是认知到自己与其他行为主体的关联性。

基于以上的法律解释,需要明确有两种情况在行政过程中不能等同于共同违法行为。第一种情况是指同时违法不等同于共同違法,表现为缺乏共同意思联系的有关行为。比如在一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在该场所的工作人员甲和乙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去疏散场所逗留的顾客和人群,在没有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甲和乙的行为都违法了《消防法》中的第四十九条条例。在这个案件中,甲和乙虽然同时违反了消防法但是没有相应的共同联系,所以不属于共同违法行为。第二种情况属于一起实施违法和故意的初始内容不同,如生产商与销售商销售不合格产品之间故意的内容不同,所以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共同违法。

2目前共同违法行为处罚原则的遗漏

目前我国共同违法行为处罚原则主要依据“一事共罚”的论述和“一事各罚”的论述,这两种论述都存在属于它们自己的缺陷。在“一事共罚”的论述中,由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对如何处罚共同违法行为都没有一个确切的明文规定。该论述观点最大的优点在于行政过程中,处罚的操作性强,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的成本相对于比较低。在对具体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时,只需对行为主体进行考虑分析,无需计较第三者因素,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共同违法的本质就是属于一种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将多个行为主体视为一个整体也符合法律应有的精神。但在此观点论述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就是行政处罚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改变。行政处罚是让违法行为人因为他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问题而必须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进行相应的弥补,是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其目的是达到一种警告教育的目的,在很多的处罚手段中,都不适用于共同违法处罚,比如严重违反交通法时扣留驾驶证等,这也是共同违法行为与刑式违法本质上的不同,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其中第十七条条例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的不同违法行为进行分别处罚。

“一事各罚”的论述处于一种理想的状态,此观点在具体的行政环境下存在着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首先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操作上的问题,共同违法中尽管各个违法人起着不同的作用,但是他们的行为存在着一个密切的联系,在整个的违法行为过程中,这些行为都是不可缺少的关键因素,那么如何在这次共同违法过程中分清每个具体的环节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规划每个环节的处罚程度本质上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责任规划问题在具体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更是复杂难分。其次所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相关执政部门处罚细分的必要性,行政部门主要通过行政法减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和对于社会的不利影响,在共同违法中是否具体细分到每一个责任人身上需要经过大量的思考,在大部分的情况下这种责任细分完全没有必要。

3共同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原则运用

通过上文的具体内容分析,通过本文的角度可以将两种论述进行一个整合,从而构建成“共同处罚区分责任”的行政处罚方式。这种处罚方式的法律基础是以行政法作为准确处理违法行为主体的依据,其中大部分以民事处理为基础,其中包括了各种的商事主体,也主要参考了行政法与民法基础原则的互通性之上,能够按照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原则作为共同违法行为法律基础。“共同处罚区分责任”是十分必要性的,他可以在以共同行为主体等同于一个整个的行为主体实施行为,决定对共同当事人进行确切的行政处罚。其次,对于相关行政部门能够让行政处罚在共同违法行为中深入执行,区分责任的方式刚好能最有利的保障行政处罚的进行。最后,在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尽管处罚对象的行为一致但是行为主体在此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都有着明显的区别,以及他们的目的相同和共同的利益关系,这种共同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的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个人责任与连带责任并不矛盾,所以在共同违法行为中必须考虑这种连带责任。

4总结

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于共同违法行为的不断深入分析理解,相关部门也必将制定一个更符合法文依据的处理原则,共建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陈磊,张茂良,孟静.浅析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01):34-36.

[2]熊樟林.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断规则——兼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之检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3):151-158.

[3]钱叶六.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违法事实的共同——董丹维教唆他人伤害引发杀人案的思考[J].刑事法判解,2014,16(02):31-43.

[4]吴杰鹏.从一起案例看共同违法与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分析[J].工商行政管理,2012(09):41-44.

[5]左顺荣,唐海波,刘洪林,王进东.浅谈共同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困惑与对策——以长江河道非法采砂为例[J].水利发展研究,2009,9(09):30-33.

论文注明:【项目: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开放性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