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制度浅析

2018-07-28 10:00贺慧慧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关键词:发展脉络儒家思想内容

摘 要: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律制度,是由当时的经济与政治条件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也是为一定条件下的经济基础与政治统治所服务的。十恶制度作为封建专制统治下的产物,当然也不例外。

关键词:十恶制度;发展脉络;内容;儒家思想

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集权统治的重要手段,它对危机皇权权威,破坏封建制度的行为规定了严重的刑罚。而十恶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皇权专制制度下的产物,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以维护封建集权统治为核心的一整套罪行与惩处体系。它从萌芽到成熟直至退出历史舞台,都一直在为封建统治服务。本文将从“十二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具体内容出发,对十恶制度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十恶”的具体内容

生活中,我们经常用“十恶不赦”来形容一个人,那么,到底什么是“十恶”?“十恶”制度又起源于哪里?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与“十恶”相关的罪名最早出现于秦汉时期,而“十恶罪”则正式形成于隋唐时期。

《唐律疏议》中所记载的“十恶”,按照内容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它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等。《疏议》中说明“谋反”即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谋大逆”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谋叛”即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大不敬”是指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做饭犯食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

二是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不道”也就是使用凶暴手段致人于死,或畜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这种犯罪虽未直接侵犯皇权,但严重扰乱封建秩序,损害专制制度的统治基础。

三是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重罪。“恶逆”指殴打、谋杀尊长亲属。“不孝”指咒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私有钱物,或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1。“不睦”指谋杀或买卖五服之内的尊亲等。“不义”指杀本属长官与受业老师。“内乱”则指亲属见乱伦行为。上述五条因严重违反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都被列入“十恶”,从严处罚,也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从上文中对其进行分类时,就可以看出它定罪量刑的明显特点,比如在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进行解释中就能看出隋唐“十恶”突出对预谋犯罪的镇压,主张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同北齐重惩“现行犯”相比,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它表明隋唐统治者立法经验的丰富与积累。封建皇权与封建国家制度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核心内容,所以对于危害极大的政治性犯罪,镇压也异常残酷,正所谓“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律处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以及部曲、家仆、资财、田宅,一律没官,伯叔父及兄弟之子,也流三千里,不限户籍之异同”。以上表明,唐律“十恶”,是以对待皇帝和封建国家的态度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的。

二、从“十恶”制度看封建法制儒家化

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到唐朝时已经是一个高峰,各种封建特色的社会制度都已经建立并完善起来;同时,儒家思想也取得了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地位,并在社会各个角落中散发着自己的影响力,作为维护统治的工具,唐朝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其影响。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儒家化的过程,在唐代基本完成,很多制度的设立都有典型的儒家色彩,“十恶罪”制度也不例外。

我们套用现代刑法学犯罪理论对“十恶罪”做一个分析。从现代的犯罪客体角度来看,“十恶罪”侵害的犯罪客体主要有两个,一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二是封建社会的道德伦理制度。其中,谋反罪、谋大逆罪、谋叛罪、大不敬罪的内容是直接侵害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而恶逆罪、不孝罪、不睦罪、不义罪、内乱罪侵害的是封建伦理道德制度。对于这些事关封建王朝统治基础的制度,统治者自然要将其作为法律保护的重点,这种重视从“十恶罪”在《唐律》中位居前列,仅位于“五刑”之后就可以看出来。而唐代之后的封建立法也大多采用《唐律》的立法体例。

从立法的目的来说,“十恶罪”的设立,是为了“惩叛逆,禁淫乱,沮不孝,威不道”。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所献“天人三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2。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设立了以“三纲五常”为中心的封建伦理道德体系,尤其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三纲”制度,奠定了君权、父权、夫权在封建社会的理论基础。而与现代法治国家不同的是,由于中国封建法律“刑民合一”的立法体例,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把上述的道德规范也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违反了这些道德内容往往受到刑事制裁,在这其中“十恶罪”就是典型代表。“十恶罪”保护的就是君权、父权(以及作为其延伸的师道)、夫权,并且是作为明文规定的内容置于法律之中。“十恶罪”的设立,正是符合了儒家的道德观和价值判断。这种立法行为,是符合儒家伦理观念和道德纲常的,也是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的有力武器。

十恶制度的形成与当时的自然地理环境与小农经济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深受“家国一体”思想与儒家思想的影响。尤其是儒家思想对其影响则是根深蒂固的,是儒家思想的上升化。它是生产力低下条件下的产物,有力的维护了中央专制集权制度与封建统治秩序。

参考文献

[1]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

[2]马作武,《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J]中山大学学报,1997(2)

作者简介

贺慧慧(1993-),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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