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党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联合”,因此人工智能的发展被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该技术为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自动驾驶事故频频爆发,人们在质疑自动驾驶技术安全性的同时,也在思考自动驾驶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本文,笔者将就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法律责任进行探究。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刑事责任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1955年8月31日“人工智能”概念首次出现研讨会提案上,在该份提案中,“人工智能”首次被给予了定义。人工智能让我们尝试找到如何让机器使用语言、形成抽象和概念、解决现在人类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升自己等。对于当下,人工智能的首要问题是让机器像人类一样表现出智能”。这一提案使得人工智能拥有了研究和思考的方向,因此在一年后的达特茅斯会议上,“人工智能”概念才被人们广泛接受与认知。笔者认为对于人工智能的概念,需要把握其“工具性”。
二、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
(一)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首例致死事故案例概述。
2016年1月20日发生在中国京港澳高速河北邯郸段,特斯拉与路边作业的道路清扫车追尾从而导致驾驶员身亡。后续调查显示,该起事故是由于特斯拉本身传感器不准确从而导致未能识别前方清扫车,且车主本身也未尽注意力集中的义务。这起案件表面上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主要涉及民事侵权问题。但如果我们引申一步做以假设:如果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就存在漏洞,且车主本身存在违章行为并在使用自动驾驶模式时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是否需要追究车主刑事责任?反之又将如何处理?
(二)自动驾驶致死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1.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主体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在立法上并未给予明确限制,故驾驶人员与非交通运输人员均能成为本罪主体。但在使用自动驾驶系统时导致的交通事故,行为主体是否包括自动驾驶技术提供者?该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持否定说观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是人,不是汽车。尽管是自动驾驶系统漏洞导致事故发生,但也不应一味的为了找寻责任主体从而追究汽车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自动驾驶事故,应当令技术提供者成为民事责任主体,适用产品责任进行追责。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危害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得知,该罪的危害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采取了不安全的驾驶行为。
上文已述,如今的自动驾驶技术大多属于L2阶段,那就说明实际驾驶者仍需随时待命,但不参与实际的驾驶行为,此时的驾驶者实际上就是“自动驾驶系统”。对于此时发生的事故,一般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车主不存在违章行为;第二种:车主存在违章行为。罪刑法定原则中“未高度注意随时保持待命状态”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行为,该义务适用于所有的驾驶员。因此,此处主要探讨自动驾驶车主的违章行为。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时,应当本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原则,对车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不安全驾驶,当车主根本不存在危害行为时,便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当处在第二种情况下却造成交通肇事后果时,应当追究车主的刑事责任。因为此时尽管处在模式有漏洞的前提下,车主违章与否对肇事结果的作用力较小。但此时车主仍然存在危害行为,并且是车主的违章行为和自动驾驶系统漏洞共同导致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此系重叠的因果关系,根据因果关系条件说的原理,二者都对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来讲,该罪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制行为人不合理的驾驶行为从而维护公共安全。
三、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规制
我国法律对自动驾驶技术至今并无具体规定,但从2016 年 10 月发布的首个无人驾驶技术路线图中可以得知,自动驾驶技术已经被提上战略发展日程。因此,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势必会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当然,对于自动驾驶技术这种新型人工智能技术,应当采取事前预防措施。故笔者认为:第一,明确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质量。第二,设立安全规范从而规范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令其真正做到“注意力保持高度集中随时待命”;第三,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导致的民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责任分配标准的进行详细规定;最后,在刑事立法方面。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因此在刑事立法方面应持克制,应先通过司法解释做好刑法与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衔接,从而提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社会适应力,同时使用兜底性条款,提高对不同案件的适应性。
四、结语
自动驾驶技术是一项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它为人类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自动驾驶事故频频爆出,对于该项技术,我们应保持客观态度正视风险。因此,事前预防才是针对风险的最好方法,相关法律规制是必要的。在缓慢的过渡期中,我们应使法律积极适应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好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使得在保障自动驾驶安全的同时,更好的服务于人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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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涵(1995),女,汉族,宁夏青铜峡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