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婧媛
【摘要】当下,网络技术的出现和高速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同样的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大量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被上传至网络空间,庞大的网络用户免费地获取和使用这些资源。面对海量作品被使用,著作权人显得无能为力。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当成为我们未来网络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版权 网络 著作权
网络对我国版权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68亿,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文化娱乐服务的主要渠道之一,歌曲、电影的在线赏析、下载和网络游戏的服务一直呈快速增长态势。网络环境给中国的版权产业和集体管理制度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同时也形成了严峻的挑战。网络时代,任何类型的作品都不可避免的在网络上出现,如何建立一个高效畅通的集体管理组织运行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并非严格按照法定章程执行,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的互相推诿,包庇导致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制度运行中的问题频发,监管层出现问题后进而影响整个网络环境的正常运行,近年因为网络版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热点事件层出不穷。因此研究网络环境下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有其必要性。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究。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现状
(一)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的立法背景、原理及内容
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例外,即除了这两种情况,其他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设立法定许可或者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因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但是在《著作权法》列举的情形中没有关于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的规定。因为法定许可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所以对于该制度的适用我们要严格限制,防止滥用。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了网站可以有条件(注明出处、支付报酬)的不经过作者同意转载、摘编报纸上的文章。该司法解释在2004年进行修改的时候,该条进行了修改,但是其实质内容没有变化。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中的法定许可进行了有利于作者的规定,该规定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冲突。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删去了第三条的规定,以保持与《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一致。所以,目前有关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的规定以《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准。网络环境下适用法定许可的有两种情况,分别规定在《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随着现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相关技术也在不断创新,这就致使法律滞后于网络空间的发展,也就会给相当一部分人带来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许多人贪图便利,总想不劳而获,搭乘别人的便车,享用别人的劳动成果。加之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复制传播的便捷性等特征,正悄无声息的冲击着传统的版权制度所确立的价值与利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张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传统特征逐渐边缘化。由于信息传播的多样化,网络传播的特殊特性,使得作品的归属认定也成了一大难题。作品的时间性,相较于其他两个特性,认定起来没有那么冲击性大,但是其有效期的确定还是有一定困难的。总之,新兴媒体带来的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必定會对传统法律规定带来一定的冲击,也会对现实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更重要的是会对现有的管理模式提出变更的迫切需要。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定许可矛盾凸显
2013年11月,优酷土豆、搜狐视频、腾讯视频、乐视网、万达影业、光线传媒等组成了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并联合发布“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合行动宣言”,表示将联合对抗百度、快播等日益严重的网络视频盗版和盗链行为。同时宣布,己向法院起诉百度、快播的盗版侵权案件共立案百余起,向百度索赔损失3亿元。搜狐CEO张朝阳在会上表示,因为百度的盗播盗链行为,导致各大视频网站流失了50%用户,每年至少损失600亿元。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两家公司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正是由于网络环境发展下著作权传统特征的边缘化,导致大量想搭乘他人便车的人有机可乘。我们认为,虽然快播没有实施直接提供侵权视频的侵权行为,但纵观其行为表现,其构成间接侵权。版权领域的间接侵权指行为人虽然未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行为,但为其他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控制行为的行为人提供了帮助,或者诱导、教唆他人实施了受版权人专有权控制的行为。与直接侵权不同,构成间接侵权要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条件,如果没有主观过错,只是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则不构成间接侵权,无须为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负责。快播与百度的案件有了结果,但随之而来的确是更多的类似案件,我们不禁要驻足思考究竟应该如何减少甚至避免更多的此类案件的出现,营造一个更好的网络环境,使权利人、服务提供者及受众安心的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而目前实践中法律不能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对于网络环境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认定较为困难以及法律还不够完善,跟不上网络发展的步伐。
二、现行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一)现行法律框架内许可模式供给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一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TRIPS))等。二是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是2002年施行的C卜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四是2006年修正的《网络著作权解释》和2002年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虽然这个法律体系表面上相对完善,但在一些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上仍然捉襟见肘。在司法实践中,又主要有以下问题存在:立法滞后,法律规定欠缺或过于原则、侵权损害难以认定,赔偿标准尚需细化、法定许可范围太窄,无法适应网络作品转载现状以及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反映到社会中又主要表现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复杂变化以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需求增加引发海量版权许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