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洁 颜新文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春风,浙江省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改革前,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监察对象为70.1万人。
然而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监督、调查、处置……怎么担负起三项职能赋予的神圣使命?怎么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更有底气、更有信心?做好内部监督制约,迫在眉睫。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任何权力都要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浙江在推进改革试点过程中,始终把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在机构设置、业务运行、日常监督上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灯下黑。”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建超说。
2017年春天,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浙江的推进,原来在检察院从事反贪工作的人员与检察事业告别,转隶到一个全新的机构——监察委员会。
曾经是检察官的张红联脱下身上的“检察蓝”,接受组织安排,到浙江省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报到。与此同时,“老战友”李攀,到第十二纪检监察室报到。
午饭时两人碰了个头,一交流才发现,虽然同属纪检监察室,但在监委内部,他们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一个属于执纪监督部门,一个属于审查调查部门,这可是大不同。
原来,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立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审查调查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监督,运用“四种形态”,延伸监督触角,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而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通过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实现“前台”和“后台”分离,来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浙江省纪委监委确保监察权力“不任性”“不妄为”的举措之一。
同时,为更大程度上防控权力运行风险,浙江探索建立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各环节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浙江省监察委员会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了“红脸出汗”和立案查处的分离。
2017年12月25日,浙江金华市纪委监委案件管理系统刚投入试运行,一封实名举报蒋某的信访举报件就经信访室录入,出现在案件监督管理室线索专管员陈科羽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线索待分办”页面上。
该线索经案管室主任、分管监委委员、监委副主任、监委主任网上依次审批后,于当日即送至正在查办留置案件的第七纪检监察室手中。
速度快,效率高,程序无误。作为“中转站”的案管室,在收到问题线索后,及时发挥中枢协调作用,第一时间对线索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确定是由执纪监督室,还是审查调查室承办。
所有问题线索在流转中,都要接受案管室的监督。而最终,已立案线索的处理结果,则要转入审理室。若审理室认为案件仍有证据、程序上的问题,可以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日前,杭州某案件中有一笔涉嫌贪污的款项。在当事人的口供中,这笔款项从150万元降到100万元,后又降到了50万元。杭州市监委审理室提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之后,审查调查部门两次赴外地取证,将证据链补充完整。
以上线索流转过程,均假设了一个前提,即线索查实。但是,监委在调查线索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将线索查否。
在金华,这类“查没了”的线索,都必须经过会商了结这一关。由金华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召集分管案管室的领导、承办线索室的分管领导集体会商,了解每一条线索是否已经查清,其中的问题是否已经落实整改。“通过会商机制,让纪检监察室感觉到,始终有双眼睛在盯着他们,工作的质量也会显著提升。”金华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郎文荣说。
2017年3月17日,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案在杭州市上城区“横空出世”。上城區监委依法对杭州市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建军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然而在决定留置前,上城区监委经历了多道审批程序——
3月16日凌晨4时,余建军到辖区派出所投案。区公安分局立即向上城区监委报告;
16日上午,上城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立马向杭州市纪委汇报;
16日下午,市纪委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上城区监委进行初核;
17日上午,初步核实余建军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
17日下午,省监委听取市纪委、区监委关于此案的调查情况,并决定首次使用留置措施;
17日下午5时,区委书记陈瑾签批《立案审批表》;
17日下午5时多,区监委向杭州市纪委报批留置措施;同日,经市纪委批准,决定对余建军采取留置措施,区监委根据相关程序要求,正式开具了全国第一张《留置令》……
余建军一案,虽无先例可循,尚在摸索阶段,却处处体现了浙江对留置审批程序的严格把控。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共对292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全部要求严格按照留置审批程序进行,无一例外。
浙江建立了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从严把关留置审批。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除符合基本的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须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从实践看,通过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既确保了党对监察留置工作的绝对领导,又有效防止了监察留置的乱用、滥用,杜绝了未批先留、违法留置等行为,维护了留置措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强化留置过程的监督,浙江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留置讯问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留置安全工作;同时,规定留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强化对留置过程的实时监督。这样,就形成了留置工作中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留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浙江省监委已经建立了说情、过问案件等情况的记录、报告制度,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逐一记录和备案。同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监察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监察情形的,必须回避。掌握案情秘密的监察干部离岗或者离职,需执行3年的脱密期制度,在此期间,不允许从事和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浙江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应有之义,也是以实际行动作出的郑重承诺,用铁一般的纪律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