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衣索赔”不应成为常态

2018-07-27 03:45解伟
中国医院院长 2018年11期
关键词:财物衣物医患

文/解伟

如果人性的善经常受挫于现实之冷酷,而只能寄望于滴水不漏的制度完成托底,往往会成为制度的不可承受之重。

时间就是生命。诸如心脏病、脑血栓或肺栓塞等急症,医生抢救患者几乎是在和时间赛跑。早则可以转危为安,晚则会危及生命。而在一些急症的抢救时,诸如剪衣施救几乎无法避免。成功抢救了昏迷不醒的危重患者,对医务人员来说本是件开心事,但由于抢救而造成患者财物损失的案例屡屡出现。

前段时间,某医院医生成功抢救突发肺栓塞致心脏呼吸骤停的患者后,患者家属针对抢救时弄丢了患者衣服里的现金、身份证及物品提出索赔,甚至惊动了警方。经过调解,4位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凑齐1000元赔偿给患者,最终由医院全额承担了赔偿金。

为救人剪衣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事件在行业内掀起一些波澜,让医务工作者心有余悸的是:出于救治需要剪坏患者衣物的做法本已司空见惯,这次患者索赔成功会不会打破医患双方默认的平衡引发效仿,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异变为新型“医闹”?患者或家属声称大额财物损失要求赔偿,医生又该如何自证清白?

在当前并不宽松的医患关系和舆论环境中,医务人员的一些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而且国内对急救操作流程的要求更注重技术内容,对“剪衣服还是脱衣服”这样的细节缺乏规定。

可以肯定的是,出于抢救目的剪坏患者衣物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上属于“紧急避险”范畴。对此,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生命权又是最高的权利。尽管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都是法律保护对象,但在医疗活动中不可本末倒置,为保全即使经济价值很高的财物而损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比如心肺复苏等需要患者身体暴露的操作中,当患者失去意识或行动能力而无法顺利脱去衣物时,医生为节省抢救时间、提高成功机率,即使剪掉名贵衣物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患者有权以财物损失受害者的身份提出索赔,但险情(疾病)不是医务人员引起的,应当由生命或健康利益的受益者即患者自己承担补偿义务。

出于抢救目的剪坏患者衣物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必须是面临正在发生、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病情尚未达到相应的严重、紧迫程度,患者本人具有行动能力,可以自主或在他人协助下脱除衣物而不会影响救治效果时,医务人员就不能一味求快或图省事而直接剪掉其衣物。

“剪衣索赔”案例中,医院之所以同意作出赔偿,是因为患者家属以“遗失(衣)袋内物品”而不是“剪坏衣物”为由提出诉求,医院是为“弃衣”而不是“剪衣”行为进行赔偿。正常情况下,患者到医院就诊不会就随身财物保管等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因而医患双方不产生保管合同关系,当患者财物丢失时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而不能直接向医院索赔。

但患者衣物被剪除后脱离了其实际控制范围,而且患者正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因此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适当的财物安全保障措施。即使衣物中并无贵重物品,或者衣物已经破损而失去使用价值,其所有权仍然归属于患者而不是医院。

经过调解,双方互相让步,事件得以协商解决。但有观点认为民警不该“和稀泥”,必须让患者证明争议财物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真实存在还应证明究竟遗失于发病场所、就医途中还是医疗场所。的确,如果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患方就进入医院时衣袋中确有其主张的相关财物提出证据。但由于医院没有将剪除的衣服转交家属而是“当垃圾处理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因此转移到医院,此时即使走诉讼渠道医院也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调解快速了结纠纷不失为可行之策。

“剪衣索赔”案经过媒体传播,已在较大范围内被人广为知悉,不排除被模仿复制、由偶发到多发的现实可能性。所以,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提出一些具有普适意义和操作价值的防范措施,有理有据地为医务人员消除顾虑。比如,统一规定在急救操作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在摄像设备前)共同清理患者随身物品,连同脱除的衣物一并装入坚实、透明的塑料袋中,向患者家属当面清点转交。如果没有摄像记录条件,则应在清点的同时填写物品清单,经患者家属确认签字后转交。对需要紧急救治且患者家属不在现场的情况,应将物品装袋后放入带有锁具的专用柜子保存。

站在群体理性的高度,许多时候善意之举经不起放大镜下的挑剔审视,如果人性的善经常受挫于现实之冷酷,而只能寄望于滴水不漏的制度完成托底,往往会成为制度的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法律、制度和舆论对医院在急救情况下的财物清点、保管义务均不宜过分苛求,否则就会明显加重医院义务和运行成本,使医患之间的互信更加缺乏心理基础。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这显然都昭示着医患关系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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