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国良被躺枪

2018-07-25 01:08李荣
北广人物 2018年18期
关键词:假画金秋画作

李荣

买家从卖家处以70万元购买了一幅署名史国良的国画,而付款后买家请画家本人鉴定,史国良认定此画为假画。买家要求卖家退款未果,双方对质法庭。

为维护买家权益,著名画家史国良站上法庭的证人席,再次表明当代画家对自己作品有真伪鉴别的权威性……

官司经过近四年之久,以被告退回70万画款为和解而告终,但史国良却坦言:“其实,这么多年的打假过来,我们没有一场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赢。”

《金秋》假画案的故事梗概

经熟人介绍,李xx在北京认识了张xx,2014年7月4日,李xx从张xx处以70万元购买了一幅署名史国良的《金秋》的国画。买画过程中,李xx就这幅画的来源、真假情况等详细询问了张xx,张称画来源于史国良本人,绝对可靠保真。两人交接画时,李xx再次重申要绝对保真,如果有问题回来找张xx,张xx满口答应没问题,并在画的背面签了自己的名。

当晚李xx将这幅画的照片发给北京的一个朋友观赏,她说认识史国良,让画家本人看看画对不对。次日一早,朋友回话说史国良看了图片认为是假画,李xx8点多赶到张xx家要求原额退款,由于双方意见分歧,一时协商不定,张xx借口去看个病人,让李xx和朋友原地等候,过一会回来再商量,但张xx离开后就再找不到人了。

2015年6月25日,李xx去张xx北京的住所找张xx并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双方在派出所参与调解,但未有结果。2017年2月11日,李xx找到史国良,让其对这幅画进行鉴定。史国良在认真察看了原画之后,写下了“此幅署名金秋的作品是仿制本人同名作品之伪作”的鉴定意见。

张xx卖给李xx这幅画已近3年时间,这期间,李xx无数次地给张xx打电话、发短信、写书信和面谈,反复与张xx沟通交流,希望妥善解决这一问題,但张xx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一直没有任何退款行动。无奈2017年2月底李xx将张xx告上法庭。

法院的审理过程

可以给我们什么警示

法院审理中被告张xx辩称,第一,李xx确实自愿在张xx处购买过名为《金秋》的字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张xx从未告知也未承诺该名为《金秋》的字画为真迹。当时张xx反复提醒李xx,先看画,看好画再谈价格。况且李xx为字画展商,对字画及古玩有一定的鉴赏能力和专业水平,而张xx作为字画爱好者,没有任何专业水平和能力向李xx保证和承诺字画的真实性。第二,李xx在市场上购买此类未经鉴定确认为真迹的字画时应当预见有可能购买到假货或赝品的风险,况且,即使鉴定,亦非绝对,故李xx应明知涉案字画是真还是赝品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三,文物、古董、字画等属于特殊商品,历史形成并传袭至今的民间交易规则为:物品的年代、材质、工艺等并非合同可以穷尽明确的内容,主要由买卖双方通过对实物查看进行判断,无法达到绝对保真,双方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的原则成交。字画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xx要求李xx购买画的时候要检查好,不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5条,李xx没有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经消灭。故要求驳回李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3日,李xx经熟人介绍与张xx在北京市海淀区京仪大酒店见面并至张xx家中,张xx向李xx出示数张书画,李xx与其胁商购买其中一张署名史国良题为《金秋》的国画。

2014年7月4日,李xx到张xx家购买上述国画,双方商定价格为72万元。双方随即到银行办理转款手续,李xx共计向张xx支付了7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从张先生处购买史国良4尺整纸画1张,价格72万元整,已付70万元,尚欠2万元,稍后结算。张xx在上述国画背面签名,并将画交给李xx。

当晚,李xx通过朋友将其所购画作照片发给史国良。次日,李xx得到回复该画为赝品,随即到张xx家,要求退画退款。张xx未同意。此后李xx多次要求退款未果。

2015年6月25日,李xx再次找到张xx要求退款,并报警。双方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榆树派出所签署《派出所报警调解约定》,其上载明:2014年7月4日,张xx卖给李xx国画一张(作者史国良),第二天李xx找到张xx称该画为假画,要求退购画款70万元。张xx认为该画为真,不同意退,双方因此形成纠纷。2015年6月25日,李xx因此报警,派出所介入调查调解。双方同意下星期-(6月29日)上午十点再到派出所接受调解处理。如一方违约不到场,负法律责任。

2017年2月11日,李xx持该画请史国良鉴别,史国良出具证明载明:今由李xx先生持《金秋》来鉴定真伪,经认真核实,此幅署名金秋的作品是仿制本人同名作品之伪作。

审理中,李xx主张购买前张xx向其介绍说该画是通过朋友从史国良处取得,并保证是史国良所画真品。张xx称该画是其从他人处购买,具体是谁记不清了;称其并未对该画进行详细的介绍,没有说该画来源于史国良,亦没有说该画为史国良所画。

李xx主张该画并非史国良所画,提供了史国良的证人证言。史国良出庭作证称李xx所持画作并非其所画,并提供了其所作《金秋》的图片。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xx提交的国画《金秋》、银行凭证、《派出所报警调解约定》、史国良的证人证言,被告张xx提交的欠条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李xx向张xx支付价款,张xx将国画《金秋》出售给李xx,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作为《金秋》真品的画家,史国良对该作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故根据史国良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张xx出售给李xx的画作并非史国良真迹。张xx主张不确定该画是否其出售给李xx的画作,但该画作背面有张xx签名,其就该项主张亦未提供其他反证,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李xx主张张xx向其出售该画时声明为史国良真迹,张xx对此不予认可。但张xx持有的李xx出具的欠条上载明“李xx从张xx处购买史国良4尺整纸画l张”,双方在派出所签署的《报警调解约定》亦有“张xx卖给李xx国画一张(作者史国良)”“李xx找到张xx称该画为假画,要求退款,张xx认为该画为真,不同意退”等表述,均足以证明张xx出售给李xx时作出了保真的表述,故对李xx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因张xx向李xx出售画作时声明为史国良真迹,但实际该画并非史国良所作,故李xx对双方买卖合同的货物质量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李xx在购买画作次日得知撤销事由,当日即向张xx主张要求退画退款,故其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间,本院对其要求撤销双方之間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现李xx要求张xx退还70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张xx退还李xx购画款后,李xx应当将所购画作退还给张xx。张xx对其所出售画作情况进行错误的陈述,对合同被撤销具有过错,李xx要求其赔偿利息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提举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本院不予一一评述。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2014年7月4日就画作《金秋》达成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张xx返还原告李xx购画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李xx在收到上述第二项全部款项后将画作《金秋》返还给被告张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3元,原告李xx已预交,由被告张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经过近四年的奔波,买家李xx在画家史国良的帮助下,2018年4月27日,最终以“张xx退还李先生70万元购画款,承担一_二审案件诉讼费”而和解结案。这其中的是非对错不言而喻。

史国良认为,这个结果也好也不好,好的是受害者经过一番艰苦挣扎拿回了70万的经济损失,但实际上这个处理对那个做假画的人却并没有给予应有的惩罚。

近期著名画家史国良通过媒体以公告形式发表声明:李先生诉内蒙古张xx贩卖署名史国良《金秋》假画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审理,2018年4月27日,最终以“张xx退还李先生70万元购画款,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而结案。这其中的是非对错不言而喻。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一案件的关注和对打假行动的支持!

本人同时在此郑重申明:即日起,凡持有该画和交易该画的,视为对本人著作权、姓名权的侵害,我将保留运用法律等手段追责维权的权利。

此案留给人们怎样的思考

著名画家史国良面对这场官司,感慨地说:“其实,这么多年的打假过来,我们没有一场官司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赢。”从上世纪90年代艺术品市场兴起后,带来的不仅是艺术品的价俏高点,也催生出这些巨大利益背后的造假热潮,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这后面的事实际很让人惊恐,即艺术品市场有巨大的造假潜能。2017年公安部破获书画造假团伙的新闻:一幅假李可染画作竟然以5000万元高价拍卖成交,这让我们看到了当代艺术品市场的造假乱象。

市场上造假分子一边继续加大对当代40、50后艺术家的高估值的作品进行仿造,谋求高额利益,另一方面开始注意新兴的年轻艺术家,抓住市场热点投放假作,虽然当下的作品价格还有差距。而对于鉴定者来说,当前打假主要聚焦的还是一些老艺术家,造假者对技术、风格、手法研究得更为透彻,藏家了解程度深,相比来说,年轻艺术家的作品还没有完全成熟,造假更容易蒙混过关。

如何借助法律和鉴定机构的科学手段,联合艺术家以及市场参与者来共同打造一条“反伪”战线,将是未来艺术品市场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书画鉴定常识被越来越多的民众关注

中国书画,从类别上可以分为古代书画、近现代书画和当代书画;从鉴定细目上看,有人鉴定宋元的东西比较在行,有人看明清的东西比较好;再细分有人看清代四僧的东西有一套,有人则精通于四王;再再细分有人专看石涛,还有人则对王石谷有专门的研究……不一而足。总之书画鉴定没有全科医生,号称无所不能的鉴定家都是江湖骗子,比江湖的郎中要可恶百倍,所以仅靠某一位鉴定家的意见已经很难左右一幅古书画。古书画需要的是传承有序,有皇家著录,这一类的古书画价值自然高,相反如果不是这类古书画,仅靠现在某位鉴定家的意见,则很难被收藏家认同,自然这类古书画也就不那么容易实现其自身的价值。现在对于大名家重头古书画的鉴定,要求的是一个鉴定群体的意见,国内目前没有任何一位专家在古书画的鉴定上具有一言九鼎的权威。近现代书画在某些方面和古代书画相似,也需要传承有序,比如有可靠的著录,作品来路有可靠的出处等等。另外专家和已故作者在世亲属的意见也占有重要的分量。

那么,当代书画呢,谁是鉴定当代书画方面的权威?谁是当代画家作品真伪鉴定的终极评判者?当代这个词是一个历史的定位,当代画家一般是指尚在世的一批中青年画家,如史国良就属于当代画家,他的作品就属于当代画作的范畴,这些人既然还活跃在画坛上,那么将他们的作品交由作者本人来断真伪是再顺理成章不过的事。但现在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

有的人说:某些画家对自己早年画的比较粗糙、不成熟的作品采取不承认的态度,认为这些作品的水平有碍于他现在的名望,有碍于他在美术界、学术领域的地位。因此对自己的作品不认账,指真品为赝品。

还有人反映,某些画家的作品在拍卖行图录里标出的参考价格和成交记录与作者本人当前卖画的润例出入较大,特别是有些画家正和一些艺术或文化公司合作炒自己的作品,因此市场上这些作品的价格对于操盘手们形成了冲击,压力最终还是要落到画家的头上,在压力面前这些画家对自己的作品采取了否认的态度,来搪塞操盘手,这又是市场因素使然。

当代画家作品真伪的鉴定同古代、近现代书画比起来,本是一件最容易的事,现在反而变得棘手了。对于某些画家对自己作品的轻率和不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分析这毕竟是极个别人的行径,不能代表整个画家群体,所以从长远看,当代画家作品的真伪,作者本人的评判意见具有决定的意义,画家对于自己作品的真伪能说出最具有权威的话。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们必须在一个法制的范围来认识问题,我國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如商标法、专利法等等,特别是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更是对著作者的权益及保护做了明确规定,诸如像史国良这样的画家对自己的绘画作品名誉的侵犯有指证和申诉的权利,著作者本人对于伪作的指证有着法律的效力。另外更重要的是,要想净化书画市场,要在当代书画市场开展打击造假、售假活动,是离不开画家本人的指证和参与的。不否认有极少数画家出于各种动机对自己作品真伪的评判采取不实事求是的做法,但这毕竟只是极少数人的道德沦丧,不能据此以偏概全,更多的情况是:一些造假者制造散播的某些画家对于自己作品不认账的说法,不过是在收藏者和买家面前为自己的造假售假行为进行掩饰而已。

当代书画的鉴定最终还是要由作者本人说出具有决定性的话,要把这个话语权、鉴定权交给画家。如果不是这样,将画家摒出决断者外,那就会搅乱书画市场的秩序,引发当代书画赝品的大泛滥。这对于造假者来说绝对是一个利好的消息,他们会肆意造假,一批批当代画家的伪作也会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类公开的市场上。这不仅会搞乱书画市场,同时会在国内和国际上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为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画家的权益,也为收藏者、投资者的利益,我们还是要把当代画作鉴定终极评判者的座位留给画家们来坐。他们有鉴定自己作品的权利!

2018年度的“艺术3 -15”将聚焦水墨市场的造假热潮,有关部门将通过高科技手段的介入鉴证备案艺术家拍卖作品认证的大数据,通过进行数据的统计和梳理,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另外,通过“《金秋》假画案”的宣判来探讨“鉴定话语权”问题而引发的反伪和维权讨论在社会上的不断持续,也会让这条造假售假的产业链引起大众深刻的认知。

一起书画造假案,让我们目睹了书画市场造假贩假链条的诸多环节,让我们看到了极少数所谓的业内人士道貌岸然的“两面人”的投机嘴脸,也让我们发现了法律的漏洞。这起书画造假案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个市场尽管繁荣,但在巨大的金钱诱惑下,光靠自律和道德约束是不够的。这一事件虽是个案,却在今天有普遍性,之所以引发如潮的关注,是因为艺术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民众关注。

5月7日我们就此案电话采访了该案的原告、受害人李先生:

问:李先生您好,请您谈谈在此次案件中,画家史国良对您的最后宣判结果起了怎样的作用。

李先生:史国良先生这次对我的案子起到了决定性的权威鉴定作用。

首先我要说我原来并不认识史国良先生,与他无任何关系,因这个案子找到他,通过许多具体事感受到史国良先生是一个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画家,他敢于直面假画这一市场难题和顽症,而且能够勇敢地站出来面对面做客观鉴定,说明事实真相,我相信这一点是一般人很难做到的,他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可以说在我知道的书画家中是非常少有的。我从内心深处希望未来中国的艺术固里能有更多史国良这样践行真善美的书画家,为维护我国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发展身先士卒,树立与假冒伪劣作品坚决斗争的好榜样。

我的这个案子,如果史国良先生不出书证,在法院就立不了案;他如果不亲自出庭鉴定、作证,法院或许不能采信我的言谈和书证,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可以说,法院能够认定对方卖的是假画,以至卖假画的人最后能全额退款给我,史国良先生的表现不亚于在枪林弹雨中冲锋陷阵的勇士,他把自己的安危和名誉全部置之度外,花费大量的时间为我申辩,只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最终给受害人一个正确结果,要对艺术品市场起到净化作用!我这次能切身感受到中国当代画家中有史国良这样的正能量的人,我觉得把我认识的这种境界与7()万元相比,前者意义更大,这是这场官司最大的收益和所获!因此,我在此衷心感谢史国良老师!

问:通过这场持续近四年的官司,作为受害人您有哪些关于书画收藏的好经验给读者分享?

李先生:首先这场马拉松式的买假事件和诉讼,对我本人的教训是很深刻的。且不说一夜之间70万被骗的痛心,单从儿年来为寻找卖假者、找证人、去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对于我的精神和事业也都是很无情的沉重打击。现在这个案子告一段落了,但对于我身心的伤害却是人生永远难忘的一次噩梦,每次一提起此案,周围的同好都会痛恨当下艺术品市场的混乱和骗子的无耻以及无孔不入的现象。为了让更多的后来者不像我这样再被骗子伤害,再次经历我的苦楚,我决心向史国良老师学习,未来做一名坚定的打假反假战士,同时把我的浅薄经验分享给更多人。可以说这个案子对于当下艺术品市场交易的参与者具有一定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我认真总结后有以下儿点体会。

第一,要收藏某位书画家的作品,首先要做功课,即多方面搜集信息进行学习和研究,了解其作品的特点,在提高自己一般鉴赏水平的同时,如果是当代书画家的作品,如果有条件最好能找到书画家本人给予鉴定。

第二,自己不能确认真伪的作品,最好不碰,也不要轻信所谓的权威鉴定专家或某些机构出的什么证书、出版物,因为现在的造假技术和骗子的高超伎俩仅凭某些个人经验或肉眼是很难认清的。当然如果收藏当代画家的作品能直接从作者那里买则最为保险,因为对于繁乱复杂的当下书画市场,你所收藏的作品保真是你做这件事的前提。

第三,交易过程中要提高警惕,一定要留好相关资料,金额大的交易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责任义务,保存资金往来记录,以防不测。

我这次在买画时让卖方在画的背面签了名,这个对我这次官司起到了唯一证据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个签字,对方死不认账我真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第四,遇到骗子要及时和敢于拿起法律这一武器来维权。我刚开始发现是假画,出于善良的一贯性格,耐心找卖家商谈,希望他良心发现会把钱退给我。结果不但没有用,反而给他造成出逃的机会,之后还反咬一口,说我维权不够及时,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骗子中间还有种种陷阱和满口谎言的情况,如果一个人面对骗子,真有可能被他的无耻和伪装迷惑得一败涂地。

我最终借助法律手段,通过法院判决和当代画家史国良的鼎力帮助,儿个月就有了判决结果。只要证据确凿,诉讼得当,最终法津的公平公正会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感谢党和国家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也感谢法官在关键时刻能为我做主申张正义。

通过这次官司,我还有一个体会,正义永远不会被邪恶战胜,打官司并不丢人,我们都要做懂法守法并会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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