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维伟,陈 瑛,黎 雪
(1.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成都 610041;2.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阿坝州)汶川县发生了7.8级(5月18日修正后定为8.0级)地震,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汶川地震形成多条破裂带,波及川、甘、陕、渝、滇等10省市417个县区,4656个乡(镇)、47789个村庄受灾,灾区总面积44万平方公里,重灾区面积达12.5万平方公里,受灾人口4624万[1]。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和次生灾害是罕见和空前的。面对这场人类历史上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中华民族将如何应对,容不得有半点迟疑和懈怠,党中央和各级政府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并对灾后重建科学规划,历时三年完成灾后重建,这在人类救灾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不仅体现了中国人民的伟大民族精神,在开展灾后重建的实践中,还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和需要加深的认识。以此为视角略作归纳,献给为灾后重建做出贡献的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
灾难有天灾和人祸之分,其结果都是给人类造成严重损失和痛苦。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显然属于天灾,而且是损失和痛苦都十分巨大的灾难。面对灾难,在完成应急抢险救灾后,实时转入灾后恢复重建,是降低灾难损失,恢复再生产能力,树立战胜灾难信心的关键。当然,更是对灾难发生的国家和社会能力的考验。实际上,国际社会对任何国家的自然灾害往往以道义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为主。可以说面对灾难,尤其是向汶川这样的特大地震所蒙受的灾难,要靠强大的民族精神,即体现中华民族的奋斗、团结和创造的精神去战胜,正所谓“灾难兴邦”的民族凝聚力。还要有强大的物质支撑做后盾,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增强的国力,为战胜灾难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要有一个好的制度体系,才能保证快速有效地应对如此巨大的自然灾害。综合以上因素,在灾后较短的时间内,国务院组织完成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一场声势浩大的灾后重建工作全面启动。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东南缘,横断山脉北端与川西北高山峡谷的结合部,为多民族聚居区。5·12特大地震的震中位置处在阿坝州汶川县境内,经灾情调查阿坝州有汶川、茂、理、黑水、小金、九寨沟、松潘七个县为地震重灾县,其中汶川县和茂县为极重灾县。灾难造成的损失十分惨重,据统计阿坝州受灾人口接近70万,严重受灾面积占四川省严重受灾面积的31.4%,工农业均遭重创,与2007年比,地震当年阿坝州的国内生产总值下降近40%,汶川县下降52%①,受灾地的人民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以国家为主导、对口援建为支撑、灾区人民为主体的灾后重建模式。国家统一规划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确定援助和受援双方,以一个省对口援助重灾区一个县,具体由广东省援建汶川县,山西省援建茂县,湖南省援建理县,安徽省援建松潘县,吉林省援建黑水县,江西省援建小金县,九寨沟县由本省确定对口援建。通常对口支援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建立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实施一种比较稳定的支援关系,其中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行业之间的对口支援,而这一次是针对灾后重建的特殊事件,在具体实施上呈现以下特点和成就。
地震最直接的破坏是建筑,建筑又以民居恢复重建最关紧要。汶川地震致使阿坝州倒塌房屋33526户,损毁房屋44852户,一般受损40855户。按照规划住房灾后重建三年内完成,2009年当年完成59531户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使各族受灾群众灾后一年住进新建房屋,同年城镇住房维修加固28831户。历时三年阿坝州所有因灾造成的城乡居民均住上了新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而且把农村住房建设和地质灾害治理结合起来,城镇住房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结合起来,使城乡功能全面提升,为此后的阿坝州全域旅游和乡村振兴奠定了良好基础。
把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放在灾后重建的重要位置,同时也为未来的经济发展夯实基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可以从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反映出来,阿坝州地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仅为82亿元,2009年增至351.3亿元,同比增幅达328.4%,增速位列四川省第一。2010年、2011年均维持在362.4亿元和380.22亿元的高位。据统计2009至2011年三年灾后重建,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93.92亿元,是自建州到2007年总和的1.87倍。项目建设涵盖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阿坝州发展后劲得到增强。据有关评估表明,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超过震前水平,降低了灾区民众享受公共服务的成本,提高了人们抵抗风险的能力,降低区域脆弱性。公共基础设施大大超过灾前水平,奠定了灾区扶贫开发和长远发展的良好硬件基础[2]。
在2011年三年灾后重建完成后,固定资产投资仍然维持在高位,长效支持机制已见成效。七个重灾县中,极重灾县汶川县和茂县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分别为86.44亿元和68.11亿元,相较2008年,激增847.3%和429.6%,体现了项目投资对灾后重建立竿见影的支撑作用。重灾区理县、黑水县、小金县、九寨沟县和松潘县2009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增速也分别高达346.3%、111.7%、336.1%、343%、487.3%。即便2011年三年灾后重建结束后,七个重灾县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多呈现回落态势,但均大幅高于地震前2007年的水准,显示经济基础恢复良好,经济指标已呈现良性健康增长态势。(见图1)
图1 阿坝州7个重灾县固定资产完成情况②
地震对生产力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以工业为特征的第二产业表现尤为明显,2008年阿坝州因地震第二产业增加值约22亿元,相较于2007年约45亿元,几近腰斩,本就薄弱的工业基础受到极大损毁。其中极重灾区汶川县是阿坝州的经济中心和工业基地,2007年该县第二产业增加值(22.2亿元)接近占整个阿坝州总量的一半(48.9%),2008年仅有8.13亿元,下降72.39%。如图表2所示,极重灾县和重灾区多数县和阿坝州第二产业占比均在2008年呈现断崖式下滑态势:阿坝州第二产业占比从2007年的43.18%下降到2008年的30.29%,汶川县第二产业占比从2007年的77.16%下降到2008年的59.39%,茂县第二产业占比从2007年的52.71%下降到2008年的41.91%,理县第二产业占比从2007年的64.14%下降到2008年的44.30%。
灾后恢复重建与优化生产力布局、结构调整、产业上档升级有机结合,重点以推进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作为突破口。2009至2011年期间,全州第二产业增速高达88.1%、29%、24%,第二产业占比从2009年开始呈现回升势头,主要受灾县均在三年重建期内恢复到震前占比,第二产业占比超过2007年的水平。(见图2)
图2 阿坝州及7个重灾县第二产业占比变化情况
同时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不断优化,如图表3所示,地震对灾区的产业结构带来了极大影响,阿坝州一、二、三产业占比由2007年的18.6:43.2:38.2变为2008年的26.7:30.3:43。经过灾后重建,经济结构在2010年恢复到震前水平,2011年一、二、三产业占比优化为17:47.7:35.3,突出恢复发展水电工业、特色农牧业和旅游业等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得到新的支持,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7个重灾县,均于2011年或更早实现了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见图3)
图3 阿坝州产业结构变化情况
中央和省级财政及时对阿坝州严重受损的财政能力给予了帮助,为使各项事业恢复重建,进一步增强自我发展的“造血”功能。阿坝州属于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地方财政能力不强,受此重灾更是雪上加霜,2007年全州一般预算支出仅为44.77亿元,灾后重建期间,在全州支柱产业受灾严重、财政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尤为重要。仅2008年下半年实施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起,全年一般预算支出达101.4亿元,增幅为126.49%。2009年达136.94亿元,2010年达203.8亿元,2011年为138.35亿元,对灾后重建形成了有效财力支撑。如图表4所示,7个受灾县中,极重灾区汶川县和茂县2008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分别为15.98亿元和14.4亿元,相较地震前的2007年,激增379.88%和350%,2010年一般预算支出达到了30.75亿元和29.81亿元,分别为2007年的9.23倍和9.32倍,体现了国家财力对灾后重建的倾斜性支持。重灾区理县、黑水县、小金县、九寨沟县和松潘县2008年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速也分别高达268.1%、165%、75.4%、93.6%和92.5%。即便2011年三年灾后重建结束后,7个重灾县一般预算支出有所回落,但随后企稳,再呈增加态势,均大幅高于地震前2007年的水准,显示了财政支持的长效作用,经济恢复、结构趋于合理,财政供给的基础得到夯实,震区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图4 阿坝州7个重灾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情况
为帮助阿坝州灾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和产业集聚发展效应,在重建构想上不只拘泥于以往的方式,援助方把援助与市场化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更好的发挥区位、资金、人才、物流的带动优势,把对口援建向对口合作推进,开展跨区域异地帮扶,调动和发挥市场能力,实现合作双赢。例如:成都市政府和阿坝州政府签署《关于合作共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协议》,共建成都—阿坝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成阿工业园区)。成阿工业园区享有异地园区共建、六省对口支援、集成政策倾斜三大优势。成阿工业园区落地成都市金堂县,是全国唯一的地震灾后异地产业重建园区。金堂位于成遂渝交通主轴,依托成渝城市区位优势明显,且地形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在对口支援六省的共同支持下,异地园区不但承接六省工业产业的转移项目,承接阿坝州水电、铝业、锂电池的深加工项目,同时纳入成都市大工业产业布局圈。六省对口支援利用各地优势资源的整合,同时激发阿坝州工业的内生动力,把对口支援升级为对口合作。在政策倾斜上,成阿工业园区享有国家支援灾后重建政策,引入重点项目享受国家扶持藏区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成都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集成政策优势。园区的成功建设成为共同力量重建震灾地、异地工业区打造、城乡一体发展、区域资源互动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的范式。
在全国人民的支持下,灾后重建历时三年,到2011年6月,阿坝州共获得援建项目1352项,总投资201.55亿元,其中对口援建资金166.69亿元;已完工项目1339个,在建项目13个;累计完成投资195.98亿元,其中援建资金163.89亿元。对口援建阿坝州重灾县的六省共投入援建资金164.89亿元。从图表5所示,阿坝州在恢复重建后,扭转了经济下滑局面,至今保持增长态势,经济增长推动了灾区整体发展,也为减贫带来新的动力,实践证明灾后重建形成了由输血到造血的成功转变。(见表1)
表1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地方生产总值统计表(2007年—2016年) 单位:亿元
精神与物质是相对的但并非是相对立的一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也包括精神层面的发展,并且要把人的精神发展与特定的社会历史实践相结合。汶川地震这样的突发自然灾难,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灾民带来的沮丧、恐惧、疑虑、焦躁、不安等情绪和反应,往往会导致个体精神障碍,而家庭解体、严重伤残等问题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汶川灾后重建重视对人的心理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呵护,重视社会关系的重建,通过文化抚慰、心理辅导、助学助教等社会关爱活动,及时有效预防或治疗巨灾中极易发生的心灵创伤、心理障碍等心理问题,增强了灾区人民重建家园的信心,减少和消解了社会矛盾。在经过抗震抢险阶段、灾后重建实施、心理精神层面的救助活动后,据调查评估民众心理和谐程度的降低幅度不大,心理状况出现一定恢复,灾民对心理援助、法律援助的满意度非常高,社会治安形势平稳,灾区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高[2]。
与此同时,对阿坝各民族文化的抢救,也纳入到灾后重建在精神层面关注的重点。在对口援建中,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抢救修复做到了应保则保、应修则修,各地调集了一批文物专家现场指导,对民族传统村落恢复重建。例如,茂县作为最大的羌族聚居区,也是羌族文化核心区,在震后2个月内,成功完成文物抢救和转运工作,援建方规划建设了全国唯一、软硬件设施一流的羌族博物馆。茂县开展了“一区一园一廊”建设,以羌民族生态保护核心区、羌文化产业园区和羌文化走廊为主要内容。湖南在理县投资2亿多元,为保护和展示嘉绒藏族文化和羌民族文化,恢复重建甘堡藏寨和桃坪羌寨。灾后重建的三年中,据不完全统计,到2011年5月,7个重灾县的文化遗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项目完成45个,项目投资近8亿元。这些文化保护项目,既有效保护了少数民族文化,使民族文化记忆得到传承,当然也丰富了中华民族文化。文化保护又促进了阿坝州掀起的乡村旅游、人文旅游等项目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灾后重建体现出中华民族伟大的团结精神,再一次证明中华民族是守望相助的大家庭,不论遇到多大的困难我们这个民族都能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实际上,灾后阿坝州获得了各种方式的支持,有智力和技术的援助,包括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援助等,还有各单位组织提供的医疗、教育、警力支持、治安维护、心理疏导和社区重建等服务,有效帮助灾区增强了自我发展的能力。这其中,志愿者数量和钱物捐赠数量出现“井喷”现象,大量奔赴灾区从事救援和灾后重建的各类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灾后重建这一持久艰巨的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中民慈善信息捐助中心发布的《2008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统计,汶川地震后,深入灾区的国内外志愿者队伍总量在300万人以上,在后方参与抗震救灾的志愿者人数在1000万人以上,其经济贡献约185亿元。有调查显示,灾后重建中NGO③发挥的功能十分广泛:包括住房重建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帮助灾民恢复生计重建家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心灵重建、教育发展、文化保全、以及资金、信息和咨询服务等资源支持[3]。以致有人评价2008年为“中国NGO元年”[4],作为政府的有力补充,各种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站出来勇敢地承担社会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积蓄已久的社会公益力量,在汶川灾后重建中爆发出惊人的力量。
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5],其主体是公民和公民所结成的民间组织,以公共空间或称公共领域为重要组成部分。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中公民和公民组织所展现的风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008年是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转折点,公民的这种自觉行动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精神的再现,也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时代精神风貌。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按照民政部提出的“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指导救灾,并形成了一套救灾管理体系。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预报、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做了规定。还有一些规章、制度、规划性质的文本,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另外,2008年6月出台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为规范汶川灾后重建的重要行政法规,应该说弥补了当时抗震减灾相关立法不足的缺陷。其次,建立了以国家减灾委员会为核心的组织指挥系统,规范了救灾工作具体程序,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四级应急响应系统。使救灾管理制度实现反应迅速、救灾及时、统一指挥、部门协调的整合优势,发挥了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在救灾重建方面的作用。2018年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国务院将组建应急管理部,整合国家减灾委和国务院多个部委的防灾救灾职责,以期有效管理和提升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但是,根据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抢险和灾后重建的实践来看,目前救灾管理主要侧重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侧重突发事件的事前和事中部分,现有两部法律对于灾难发生后的恢复与重建仅有原则性规定,实施起来不易准确把握。而且,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部,其职责也主要是防灾救灾中的应急管理、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等,并非承担灾后重建工作职责的常设机构。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灾后重建也需要法治化,应当构建市场化背景下的灾后重建长效机制和完备的组织机构体系。至少需在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出台灾后重建的基本法律,为灾后重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从两个途径考虑,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灾后重建专门法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可以作为灾后恢复的成功案例作为参考,或者修订原有相关法律,增加灾后重建的程序保障、机构保障、职责保障、财政保障和监管保障等切实可行的条款,使灾后重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规范的法律来科学推动,而不是更多地依靠政治动员、行政命令或上级安排。二是设置灾后重建的工作责任部门,如今自然灾害已经是高频率发生的事件,随之而来的灾后重建工作不可或缺,尤其是大灾将出现区域性或全国性动员,甚至某个局部全员参与,投入很大的人力、财力和精力,这就有必要设置工作责任部门或牵头部门。可以考虑增加现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以确保灾后重建时效和实效,同时避免政出多门、多头指挥而造成无所适从或资源浪费现象。
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国务院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安排19个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省市开展对口援建。这一举措,不仅成功解决了灾后重建问题,也在实践基础上更加丰富了对口支援的理论和政策。自此以后,对口支援呈现出规模升级、内容升级、形式多元、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单方受益向共赢发展等特征。但是,援助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非理性化的问题④,归纳起来存在统筹和协调机制、管理和监督机制、法律和法规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并且,在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和灾难多发的现实背景下,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承担了较重的对口支援工作,以山东省为例,承担了支援西藏、新疆、青海、贵州、重庆和地震灾区的任务。如何实现对口支援这一具有中国特色创新之举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我们相信,随着前面述及的灾后重建法治化的推进,对口援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必然会完善,这里不再赘述。现仅就对口援建工作本身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是理性统筹对口援建,合理配备对口援建力量。政府主导并不等于政府包办,充分发挥政府的综合指导和统筹协调功能,根据实际灾情和各地经济特点,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学确定对口援建的规模、重点、组织和运作方式。
二是理性安排援建资金,软性建设与资金支持并重。大量投入到灾区的援建资金,往往更多地关注周期短见效快的硬件设施,导致建设标准过高、建设内容过多、设施功能难以发挥等浪费现象,应该加强监督和评估。并且,大量资金的涌入造成的强烈外力,使灾区社会分化的速度超过社会道德准则发展的速度,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一元独大局面,就会破坏由功能领域相互依赖构成的现代社会整体性,极有可能造成“社会失范”,出现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所以,应该把教育培训、心理修复、文化交流、人才技术等软性建设放在与硬件设施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
三是理性明确援建双方权责。一方面要激发援建方的积极性,随着对口支援向纵深发展,国家对援建工作提出量化标准,要求汶川地震的援助金额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1%,援藏为1‰,援疆为4‰,以此为鉴,援建成效和评估也应该量化,简单的定性描述过于模糊,不能科学衡量成效。并且应该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形成系统完整的评估标准;另一方面要激发受援方的主动性,作为重建主体的灾区人民的主动性是灾区重建以及发展的内生动力。以对口援建为契机,加强合作交流,发挥双方优势,实现共同发展。
公民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结构要素之一,必然会随着中国与世界接轨的发展,越来越多地登上历史舞台。以Stephen Goldsmith为代表的合作治理理念,认为政府通过合作治理创造的公共价值远比通过层级管理模式创造的公共价值更大,倡导在应对危机中,最有效的政府反应是激活各种富有活力的,掌握了各种应对危机专业技能、信息、资金和物资设备等资源的组织网络,不仅限于管理人员和项目,更在于动员和组织资源[6]。事实上,在灾后重建中,公民组织和政府正好可以优势互补。依靠完备的行政网络系统,政府能够自上而下地举全国之力,集中有限资源,快捷高效甚至不计成本地解决问题,尤其在恢复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上成效明显。但对于一些适应性问题和个性化需求,比如心理抚慰、社区重建等,政府往往难以高效和持久,这时,公民组织的专业性、灵活性、合作性和资源性优势就凸显出来了。因此,公民组织参与制度化是非常必要的,这里的制度化,一方面是指国家层面统筹推进参与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是指公民组织内部制度的完善。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一直提倡“依靠群众,生产自救”的方针,但是,正如前所述,我国救灾管理体系对于灾后重建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尽管在各类法规、预案和规划中都明确了公众参与的原则,却缺乏公民组织参与的具体办法规定。目前,唯有红十字会是原国家减灾委34个成员单位中仅有的公民组织代表,也就是唯一具有制度化畅通参与渠道的公民组织。另有中华慈善总会是在民政部备案注册,政府批准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慈善会往往与民政部门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可以比较便捷地依附于民政部门参与救灾和重建。除此之外的其他公民组织基本并没有正式的参与渠道,大多是通过依靠地方政府、依托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网络、与具有官方背景的大型公民组织联合等方式参与重建,具有明显的行政印记。参与渠道的不畅通可能会挫伤公民组织的积极性,政府应该为公民组织参与灾后重建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条件,畅通的信息渠道和规范的准入渠道,尊重公民组织的自治和自立特征,不以行政命令干涉,最大程度的发挥其优势。同时,公民组织要获得良性发展,理顺自身内部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发展时间不长,中国的公民组织,尤其是草根公民组织,大多自身发育不够完善,普遍存在起点低、规模小、专业性不强等现象。很难想象一个内部管理混乱,缺乏制度规范公信度低,社会影响力弱,工作透明度差的公民组织能有所作为。所以公民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包括筹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设计与管理、监督管理以及绩效评估等制度,做到公开透明,完善监督机制,这样才有助于公民组织迅速成长,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5·12汶川特大地震和灾后重建已经过去十年,回望历史,灾难降临时对所有经历过这次地震的存活者而言,都无不感受到自然界巨大无比的破坏力,在极短的时间内摧毁了人们的财富和幸福。但是,中华民族百折不饶、坚忍不拔,勇于战胜一切灾难的气概是这个民族永恒的精神力量。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通过三年的奋斗,十年的努力,一个崭新的阿坝州呈现在世人面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给我们留下许多值得汲取的经验和教训,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使我们在应对每一次巨大事件中变得更加成熟起来,中华民族不仅有自力更生光复旧物的决心,还有把决心转化为脚踏实地科学理性的实践动力。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2008年《四川省年鉴》,四川省年鉴社主编,第468页。
②本表2007年至2015年统计数据来源于《四川省年鉴》四川省年鉴社主编,2016年数据来源于各地方政府网站统计数据。本文中所有图表均按此出处收集制作,不再重复说明。
③NGO作为一个外来词,直译为汉语即“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公民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组织”等名称在一定意义上指的是同一类组织,因此在不严格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名称通常可以互换使用。参见李卓:《中国NGO的定义与分类》,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3期,第25页。
④有学者认为灾后重建存在着管理评价和考核机制不健全、援建资源的使用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间救助方式单一等问题;还有研究者指出存在行政体制不适应、支援省市之间缺乏统筹和协调、整体资金安排欠平衡和评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此外还有法律法规不健全、舆论纠错功能滞后、巨灾保险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参见李关宾主编:《灾后重建中对口援建机制研究:山东省对口援建北川县》,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3年;倪峰等:《汶川大地震对口援建初步研究》,载于《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7期;王颖等:《我国地方政府对口支援模式初探》,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