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系某公司员工,于2016年3月发生工伤后停工治疗。停工医疗期内不久,叶某因其所受工伤导致死亡。叶某所在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叶某家人找到单位要求享受工亡待遇时被拒绝,理由是叶某发生工伤时没有死亡,因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待遇。
申诉人
我们家失去了主要劳动力,这以后的日子可怎么過啊?如果没受工伤,又怎么会有后来的死亡?
被诉人
我们单位只承担该承担的,不能什么责任都往单位身上推!
仲裁庭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裁决叶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其家人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本案中的叶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应当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