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明, 王春芳, 马成贤
(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855; 2.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部, 北京 102600;3. 中国铁道学会, 北京 100844)
近年来,我国铁道行业工程建设事业迅速发展,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建造技术已居于世界前列,并伴随着我国铁路“走出去”战略输出海外,这必将触动在先技术强国的商业利益,它们纷纷出台标准化战略,并通过专利标准化手段形成坚实的技术壁垒。我国铁道行业工程建设企业迫切需要探索专利与标准相互支撑、相互融合的创新驱动发展模式,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和国内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专利标准化是创新发展的必然进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标准制定者提高标准质量、专利权人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标准使用者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国家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和抢占国际竞争优势的主观愿望。在各国政府的鼓励、支持和推动下,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的趋势。
国外方面,美国、日本、欧盟在标准化战略及相关配套政策中,特别强调通过专利技术的标准化,实现科技、专利与标准的协调统一,并对以标准化为目的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财政支持。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作为在国际上制定和发布国际标准最多的组织,最早涉及专利的国际标准分别出现在1983年、1967年、1983年。随着技术发展,标准涉及专利的数量大幅上升,截止目前,ITU标准涉及专利的数量已达到标准总数的20%以上。2007年,三大国际标准组织联合发布了包括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披露、许可等的实施指南,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专利标准化的进程[1]。
国内方面,2008 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将“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列为战略重点;将“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列为专项任务;2014年我国正式施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该规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对我国专利标准化工作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国内外专利标准化政策及实践表明,专利标准化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进程,各国政府、标准组织和企业都必须重视。
通过国际标准的数据库检索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人工检索分析并辅以行业专家调研的方式,对国内外铁道行业工程建设的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梳理,仅发现7本标准包含有必要专利,见表1[2-3]。
表1 铁道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必要专利情况
通过对以上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分析,其共同特征为:第一、从技术层面看,这些标准必要专利均为推动行业发展的核心专利,且专利权均掌握在技术原创国手中,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对于产业的控制力。第二、从专利权人层面来看,其专利权人均为本行业的领军企业,且通常是该标准的主要制定者。第三、从专利保护效力层面来看,标准必要专利大都进行了全球布局,其保护范围合理、权利稳定,而且在该核心专利的基础上,往往还申请了大量的外围专利,保护力度强[4-6]。
进一步分析可知:第一、从必要专利的数量和分布上看,国外铁道建筑企业在专利标准化工作上并不占绝对优势,依然处于探索研究阶段;第二、国内其他行业不同层次的标准中已经融入了必要专利,并采取了专利组合、海外布局等手段来加强保护,这反映我国某些行业已具备专利标准化意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第三、在当前形势下,正是我国铁道行业工程建设企业在专利标准化方面做出更大成绩,超越国外技术壁垒的“黄金期”,因而应加大力度推进专利标准化进程。
(1) 专利标准化意识薄弱。通过数据检索发现,我国铁道行业现行标准多为行业标准,由于行业标准组织对创新技术的市场需求响应速度不够快,对专利技术的了解不全面,对专利标准化的认识不深刻,专利标准化实施和运用能力有待提高;而企业更关注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标准的起草和制(修)订,无论是标准化组织还是企业均未对专利标准化开展针对性的研究和战略设计,导致专利标准化工作无法成系统、有规划地开展。
(2) 标准必要专利较其他行业更少。相较于我国通信、电子等行业,我国铁道行业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寥寥无几,这主要是由于铁道建造技术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掌握的核心技术不足,近年来通过引进再创新,取得了一些技术突破,专利数量大幅上升,但专利质量堪忧,核心专利的缺乏客观上阻碍了专利标准化工作的推进。
(3) 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时遭遇较多障碍。由于我国铁道行业主导或者参与的国际标准较少,而国际标准涉及的专利技术往往被发达国家、跨国企业以及企业联盟掌握,在“走出去”时遭遇较多障碍。例如,在实施土耳其安伊高速铁路项目时,虽然我国道岔的质量符合项目要求,但由于产品技术参数与欧标存在差异,错失了道岔采购机遇。
(1) 政府协调引导不够,机制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铁道行业虽然设置有行业协会及标准化组织,相关企业也设有技术研发部、知识产权部等组织机构,但行业协会、标准化组织以及企业各部门间缺乏协调交流机制,政府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导和监督执行机制,技术研发、专利、标准各成体系、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
(2) 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缺乏高质量的专利。专利标准化的关键在于高质量的专利。目前我国铁道行业各企业更多地注重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核心专利数量较少,针对核心专利开展专利挖掘的意识和布局能力不足,导致专利质量不高,也未有效开展专利运营工作,专利仅为了满足企业资质就位、申报奖项等数量上的要求,专利质量制约了专利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3) 人才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化人才。专利标准化的有效推进对专利、标准和技术等多个层面均提出了较高要求,无论是标准化组织还是企业均需要有一支涵盖技术、标准、专利、法律以及市场研究等多个专业的高素质综合性的人才队伍。目前我国铁道行业并未关注此类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人才梯队建设和培养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专利标准化工作的进程。
为促进专利标准化工作高效、健康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SO、IEC、ITU)、区域标准化机构(如CEN)、国家标准化机构(如ANSI)以及民间标准化组织(如IEEE)等纷纷制定专利标准化政策,其主要原则如下:
(1) 不排斥原则。允许专利标准化,鼓励专利标准化健康发展,设置专利进入标准的准则,规定只有被认定为必要专利的技术,才可以写入技术标准[7]。各标准组织对必要专利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一是该技术是执行标准必不可少的,是其他非专利技术不可替代的。二是该专利技术必须与标准针对的产品或方法有直接的联系。
(2) 信息披露原则。专利信息披露是保障专利标准化相关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标准化组织鼓励事前披露原则,以平衡标准制定方、专利权人、标准实施者各方利益。专利披露制度主要包括披露的义务主体、披露的信息范围、披露的时间、违反披露义务的后果等。在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上,大部分标准化组织对披露义务的规定较宽松[8],采取自愿性的鼓励政策。
(3) 许可使用原则。标准使用人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方可使用该专利技术。专利许可使用原则是标准化组织专利政策的核心内容,但各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有不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模式;第二,事先披露许可条件模式;第三,固定价格许可模式。
(4) 不介入原则。目前,无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还是英美、欧盟等国家或区域标准化组织,都主张标准化组织不对被纳入标准的专利的有效性给予评价,不对已披露专利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次,几乎所有的标准化组织均不介入专利许可谈判,不参与标准中专利的许可定价工作。
推进我国铁道行业工程建设专利标准化工作,构建“技术-专利-标准”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创新驱动发展新模式[9-10],需要政府引导、标准化组织协调、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者各方参与。
(1) 政府层面,提升专利标准化工作支持力度。
政府层面需加大专利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力度,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确保专利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铁道行业应充分利用行业优势组建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装备制造等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联盟,整合联盟企业的专利资产,形成企业联盟共享的专利池,研究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纳入标准必要专利,提升标准品质,形成一批技术含量高的团体标准[11]。
(2) 组织层面,提供专利标准化工作实施指南。
我国标准化组织应围绕国家标准化战略的实施,借鉴国外标准化组织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标准化工作实施指南,建立专利标准化工作体系,规范工作流程,包括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披露、许可等原则,组织专利权人、标准使用人协商、确定许可价格等,充分发挥标准化组织的引导、协调、监督作用,确保专利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
(3) 企业层面,加大核心专利的开发布局。
标准必要专利往往是某特定领域的核心专利。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公开信息,采用专利大数据分析手段,跟踪分析本行业关键领域的技术研发路线,针对企业重点研发专项开展核心专利及外围专利挖掘工作,同时启动海外潜在市场的国外专利保护。在构建完备的专利布局的基础上,积极将核心专利纳入企业标准,并逐步上升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提高标准竞争力[12-13]。
(4) 市场层面,协调标准必要专利运营机制。
推进专利标准化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协调作用,建立标准化组织、专利权人和标准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利用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加快新技术产业化步伐,实现标准升级和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14]。
专利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战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标准化战略的基础。我国铁道行业工程建设企业只有坚持“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立足国内、面向全球”的原则,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技术-专利-标准”一体化进程,才能把握机遇,实现知识经济环境下的战略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