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公司实际浅谈如何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

2018-07-18 17:52王秋荣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王秋荣

【摘 要】坚持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2014年开始,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我国党的建设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正式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在2014年12月江苏调研时强调提出的,从此,它作为“热词”频频出现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从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不难发现,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总书记党建思想的主题和主线,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都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展开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

【关键词】如何规范;特定关系;企业行为

中纪委2015年2月6日公布了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3家单位巡视反馈情况,反馈中提到,这些企业有的领导人员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有些领导人员及亲友和特定关系人围绕航运业务开办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等等。说明在一些企业里面存在部分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形成了恶劣影响,造成了公司的利益流失。现结合公司实际,就如何规范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进行探讨。

一、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原因分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1985年就发布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禁止领导干部及其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党内规章制度对此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而且,自党的十三大以来,历届党的代表大会报告都强调,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牵涉到经济利益、权钱交易等,一些领导干部禁不住诱惑主动或被动使用手中的权力,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谋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家、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平正义。

领导干部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主观上,这些领导干部信奉“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陈旧思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亲情观扭曲,他们认为权力在手,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贪婪地积聚财富;客观上,我们的制度不健全、对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缺乏有效监管、领导人员收入公开制度执行不到位、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都是客观上造成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二、结合公司实际浅谈解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措施和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例凸现出其腐败问题都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我们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改进和提升。

(一)完善并强化法规制度的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系数较高的工作,为使我们的监督工作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就要求我们不断地完善并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下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14年6月下发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下称处分规定), 《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处分规定》对职工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的重要依据。国家及公司都从制度层面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束,目的就是为了扎紧篱笆,规范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有权不再任性。

(二)纪检监察干部配备到位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人数少、专业不对口等问题,在中国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属“老生常谈”,尤其是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中,这些问题尤为明显。就我们公司而言,2007年合资时,合资公司至今连纪检监察部门都没有,股份省公司也将纪检监察并入政工部门,直到2015年才单独设置了纪检监察处,并将省市纪委书记单独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在合资公司至今也就设置了1个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分公司层面纪检部门未单独设立,纪检监察工作无法得到真正、有效地开展;到了片区,仅剩一名片区经理在管理,他们既要抓好各项经营指标,又要做好安全管理,还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做好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各项工作都重要、都是重点,对纪检监察工作根本没有办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设立单独的监察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监察人员是做好监察工作的基础。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从业情况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更新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和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从业情况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从业情况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组织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实行一定范围内实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从业公示制度,让经常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有接触的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提升监管的效果。

(四)严肃执行纪律,加大查处力度

日常工作中,除了加强信访工作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的从业情况进行抽查,并广泛公布公司信访举报电话,对涉及公司主要业务的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对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以及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从业情况的,要坚决追究该领导干部的纪律责任,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五)加强宣传引导,筑起家庭成员监督的堤坝

从近几年已经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看,领导干部子女、家属腐败类案件呈一直上升的趋势,而且多为窝案串案,涉及的面积广,造成的影响很恶劣。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2-12月,中纪委发布的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纪律处分通报中,高达62%的领导干部违纪涉及亲属、家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等“大老虎”落马的背后,都呈现出家庭式、家族式贪腐的特征。种种资料说明,家庭成员在反腐倡廉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要一方面通过家庭成员的延伸廉政教育,筑牢、筑实干部及其家庭成员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另一方面通过思想引导,强化干部家庭成员的监督意识;最后再通过组织培养,提高干部家庭成员开展家庭监督的能力,将廉政监督落实到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使廉政意识入脑入心。

综上所述,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其中通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员等经商办企业、制造寻租空间,占了很大份额,深为群众诟病,对党的威信、政府公信力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要下定决心制定好相应制度,实实在在地抓、扎扎实实地管,把贪腐“蚁穴”从制度上堵住,真正斩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切实维护公司、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