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媛媛
【摘 要】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对情势变更制度并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只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相关表述。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致使许多实际问题在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无法准确的适用法律。本文主要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对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进行相关的分析与梳理,借鉴国外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情势变更制度做一个浅层次的总结。
【关键词】情势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商业风险
一、情势变更制度的相关原理
(一)基本概念
情势变更就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构成要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具体到合同法上,情势指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行为时,形成自主意思的基本生存环境和利益追求可能,包括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经济态势、作为当事人履约担保的财产性质、价值等等。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民法确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初衷在于对合同关系建立基础发生异变而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处境予以法律救济。
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所谓不可预见,是指情势变更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未曾料及且不可能料及。其含义具体说包含以下几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事先未料及情势变更可能发生。第二,根据人们的一般常识和普遍经验,此类事件在过去鲜有成例,因此当事人在缔约时坚信其不可能发生或者根本未意识到有对其加以考虑的必要。
4、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对情势的变更无法预见和防止,客观情势的变化与当事人无关。在实践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可以分为三种,即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引起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事由以不可抗力为原则,以意外事件、其他事件为例外。
5、须合同依约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发生以后,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此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利益失衡的局面。
二、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情势变更与正常商业风险的区别
1、引起风险的原因不同
导致情势变更的原因必须是客观的,是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而商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既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情势变更并非合同的常态风险,而是在受到突发性、偶发性的外力因素影响后才发生的,通常源于重大社会事件或自然环境变化;商业风险则是经营过程中的固有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变化。
2、对待风险的主观因素不同
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可以或者应当预见的,而情势变更则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引发商业风险的变化并非猝不及防、不可预见的,合同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应该在预见或应当预见该风险存在后,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非在受损后寻求情势变更制度的救济。然而,情势变更则明显超出了该范围,完全出乎当事人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程度。
3、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情势变更使得合同履行的根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如果强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将发生显失公平的结果,而商业风险则一般对合同履行的基础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的免责条款,只要合同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就可以免责,无需法院判决。而情势变更制度则不同,其适用取决于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其构成要件,并作出判决,不会自行、当然的发生效力。[1]
2、适用范围不同
情势变更制度仅适用于合同领域,对相对权法律关系造成影响;而不可抗力制度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领域,还可以适用于侵权领域,既对相对权法律关系造成影响,也对绝对权法律关系造成影响,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继承权关系等。[2]
3、法律后果不同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款,可以免除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合理的共同承担风险。[3]
三、总结
通过对情势变更案件的梳理和考察,可以发现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公平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运用,在维护合同公平和契约正义,调整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权益不均和等价关系失衡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我国司法界应在总结已有案件的基础上,更好地把握情势变更制度中的一些抽象概念,并明确该制度与相关概念的界限。笔者期待我国的情势变更制度能得到更正确的适用,并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注释:
[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與立法研究(二)[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191-192.
[2]祝聪.论不可抗力[J].法学评论,1991(4).
[3]曹守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情势变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2009(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