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楠
【摘 要】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体系日新月异,我国在不断修订与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同时,也注重与时俱进地对网络借贷平台这一历史性的新型产物进行规定。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存在三种风险:一是信用风险,二是操作风险,三是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在网络借贷领域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作为网络借贷平台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方向并应用于实践。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实质分析;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借贷是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将钱借给素未谋面的贷款人并收取利息的投资方式。网络借贷不同于传统借贷,借款人大多为有小额闲钱的市民,由于网络借贷的方便、灵活与自由性,且较银行利息稍高的利诱性,在近年来互联网背景下广受青睐。但在网络借贷给人带来便利与收益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通过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分析以及对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有利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
一、当前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实质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存在三种风险:一是信用风险,二是操作风险,三是法律风险。其一,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p2p网络小额借贷企业无法像银行那样进入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只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其他渠道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很难调查,存在巨大的风险。其二,P2P平台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没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检测指标,它们的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情况。例如,P2P平台其掌握的贷款历史数据有限,没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检测指标,它们的信用评级系统可能无法正确预测贷款的实际情况。其三,P2P平台自身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违法担保、诉讼等法律风险。例如,2014年《官方权威解读当前7个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中提到的“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二、当前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实质分析
当前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主要是从所存在的风险问题出发。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存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三种风险,我国在风险监控的时候也应当对应的对信用风险防控、操作风险防控以及法律风险防控。就信用风险防控而言,应当健全网络借贷平台信用体系,不妨将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像银行那样纳入征信系统,这样一来便能够对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进行全方位的考究,从而避免目前这样只能通过电话、网络等有限的渠道对借款人信息考量。就操作风险防控而言,应当完善P2P平台的贷款历史数据,通过大型的数据库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试图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防止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携款而逃。就法律风险防控而言,银监会等有权机构需要定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进行评估,对于存在问题的平台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于情节严重的平台予以处罚或撤销。
三、以网络借贷平台信用体系的建立为进路
(一)信用信息采集方面,建立共享型的风险控制模型
所謂共享型的风险控制模型是指对借款人的信用、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等信息建立数据库,行业内的平台能够对此进行查看,并作为是否对借款人进行投资理财的参考。之前已有学者提到:“应当尽可能地通过优化信用评级和支付清算系统降低平台借贷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以降低借款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该模型具有开放的数据收集--互联网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关于用户在不同机构的数据汇集在一起,可以使得收集到的数据更加具有完整性,在作为建立用户社会信用体系时具有优势。建立模型的意义在于:赋予该种风险控制的方法以可复制性。这种数据共享不是临时的起义,也不是唬人的把戏,而是能够在一定时代背景下坚持下来的控制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方法。
(二)信用信息加工和管理方面,构建以信用评价的风险控制体系
央行在目前信用体系的完善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如目前我国在银行业内现存的征信系统,各个银行能够共享用户的信用状况,此种信用评价同样可以沿用至网络借贷中。将用户的信用信息,注入还款记录、债款记录、企业信用等因素均作为信用评价的因素进行评价。目前我国在风险体系控制的主体包括银监会、央行、行业联盟等。在信用评价时,该主体均应该以积极的态度,挑选行业内剩余较好的企业或者联盟,与他们的数据进行对接,从而实现共享。针对网络借贷平台中出现的“老赖”们,近年来信用管理系统中用于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文件同样适用。《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7月修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2016年9月发布)等文件,在新型的网络借贷平台中出现的“老赖”问题,此类文件的应用能够有效治理不守信用的网络借贷用户。
(三)信用产品应用方面,完善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控机制
在网络借贷中出现信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借贷中借贷资金不是由投资人直接转到借款人账户,而是必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资金周转。平台经营者可能通过控制大量的滞留资金而形成体制外循环,或者通过虚拟账户等方式将大量的客户资金用于风险较高同时收益较高的投资活动中。由于此类投资活动的风险较高,如果没有早一点发现问题并及时制止,用户的投资本金将不能够收回,导致行业内的大型信用危机。针对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多发的地段,按照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所确定的“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和精神,对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建立完善的平台风险防控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信用异议申请和修复方面,明确对原信息异议处理的相关程序
信用评价是信用评价机构对其他个人或者企业的信誉评价,关乎被评价主体在未来的信用活动问题。如果被评价主体对评价提出异议申请,评价机构应当对该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如果在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也应当对原信息及时的进行修正。与此同时,如果之前在信用记录上出现问题的失信被执行人及时补正自己的错误,使得自己重新恢复信用的,应当准予失信被执行人恢复为遵守信用的人。在档案记录方面,笔者认为应当不出现在浅层的案底中。由于信用记录的档案分为深层、中层、浅层等多层次,在银行借贷、网络借贷、司法调查、银行开户、信用透支等等方面存在不同用途,而对于之前失信而后补正的个人或企业,应当鼓励其改过自新的态度,只将以前的“黑历史”记录在深层或者部分中层档案中。当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还有很多有待探讨与发掘的问题,将信用体系建设用于网络借贷风险控制是其中的一个方向,未来对这方面的探索还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引自:李晓圆.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现状研究[J].时代金融,2014(06):35-37.
[2]引自:威海市行政管理局官网:《官方权威解读当前7个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网址:http://www.sdaic.gov.cn/eportal/ui articleKey=915686&colum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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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岷峰, 季子钊.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研究——基于交易可能性集合模型的应用. [J].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