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
【摘 要】自“一带一路”提出以来,我国与沿线国家在经济、文化领域进行了广泛而密切的合作。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基础设施板块,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文章对“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体系、及风险规避这两方面的内容展开分析,以期促进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
【关键词】“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体系;风险规避
我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带一路”的战略,不仅为世界经济的增长增添了活力,还有效促进了人民币的国际化。但是“一带一路”沿线的基础设施较为薄弱,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为此需要找到适合的融资方式,通过创新投融资体系来缓解当前的困境。
一、PPP模式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應用
当前,世界范围内,进行基础设施投融资的模式主要有政府投资、私有化以及PPP三种模式。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上面临着巨大的投融资需求,根据PPP模式自身的特点,将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进行推广和应用。
(一)有效解决国家财政资金不足问题
PPP模式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采用政府付费和行政性缺口补贴的方式来支出财政资金。与以往政府投资相比,有效避免了项目建设期间对财政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与此同时,对于使用者付费的经营性项目,政府财政可以不用支出资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PPP模式,能够借助社会资本来补充国家的公众服务职能,创新型的融资方式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财政赤字,能够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上的保障[1]。
(二)能够发挥社会资本技术与管理的优势
从资本特性角度讲,社会资本因所有制的特点,因此具备先天优势,能够实现经营创新与管理高效。这是政府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具备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长期处于落后的状态。不仅仅是因为资金上不足导致的,还涉及到工程建设技术落后、缺乏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专业水平高的人才队伍。然而,PPP模式具有汇集社会资本的先天优势,能够有效整合世界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各环节的先进技术及高效管理方式,从而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模式来经营基础设施,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和公共服务上的弱势,充分发挥了PPP模式的整合优势。
(三)实现国家对公共服务监管权利的保留
PPP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除了发挥融资作用,整合资源以外,还赋予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监管权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关联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受制于多方签署的PPP合同。在合同中对于政府的监管权力进行了明确。而且还给予在特定条件下政府可以介入PPP项目公司的权力,对于政府方、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各自的权力与义务进行了严格的明确。通常PPP模式下,项目公司不具有项目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所以项目公司在进行清算转移的过程中,程序上比较简单。政府不必支付项目资产相关的溢价。也就是说当进行项目土地征用时,政府方具有完全的权限对项目公司的资产进行处置。所以通过应用PPP模式构建的“一带一路”投融资体系,能够有效保留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权益,和对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监督以法定和约定的方式确保了各个项目能够针对其自身特点进行经营与监管。
二、PPP模式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风险类型分析
(一)存在政治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进行合作的有些国家,在政治上还不稳定、经济落后、甚至存在较为严重的民族、宗教冲突。一旦发生政局动荡将会导致PPP风险,影响我国政府与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一个国家在政策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直接关系着政企双方合作的长久性,如果政府在态度上频繁变更、修改或间断也将引发PPP风险;政府对于微观经济的干预也会造成PPP风险。如果政府对微观经济进行直接的管制、以及对垄断企业的隐性补贴政策,因其过度干预替代了市场,将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和不合理的后果。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对媒体的正确引导,有效解除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防备,加强彼此间的信任。
(二)存在低效率风险
我国进行公用事业改革的基本动因和最初条件就是因为原有体制的低效率。如果没有实现对原有公共事业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进行有序重组,即便应用PPP模式也没有脱离垄断经营,只是将垄断方由国有企业转变为公私合作企业或是民营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利益的再分配而已。因此政府部门要肩负起监督管理与政策引导的职责,尤其是监管工作,政府要把握好度,既不能“过度干预”,也不能当“甩手掌柜”。
(三)存在收益风险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周期长、投资金额庞大,具有投资回报周期长、投资回报稳定的特征。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小于社会效益,回报率处于较低的水平,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后期的运营收益,在短期内想要盈利很困难。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来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低。虽然我国政府目前正在大力推行PPP模式,但是由于私营资本追求利益的特点,对于如何促进社会资本汇集到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将是急需解决的问题[2]。
(四)存在违背公益性风险
公共事业的民营化与市场化应始终坚持普遍服务的原则。但是对于追求利润增长的企业来说,普遍服务则意味着其在经济上会有所损失。如果对于企业的损失没有进行有效的弥补,一些企业将会违反普遍服务的原则,这样一来将会在不同程度上伤害到社会弱势群体。
三、“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下的风险规避分析
(一)建立健全协同治理的监督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简政放权。重视监督与服务工作,其中在监督的过程中实现多方参与。具体表现有:(1)引进专家,积极培养和吸纳PPP项目风险管理人员。着力培养具备投融资知识的人员及具备高层次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通过了解PPP项目的特点及所潜在的风险,实现机构的良好运转。(2)引进社会公众参与,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从而有效监督政府的政策是否符合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方向。并对政府的行为和政策给予及时的监督、批评与反馈。
(二)完善立体风险规避体系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各阶段、各环节之间的风险因素都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互相影响。因此需要从项目周期动态化管理理念的角度出发,健全和完善风险规避体系。在事前、事中、事后这一全过程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在项目成立前进行风险预防调研,充分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整体思路或总体文件;在项目运行的过程中进行风险管理,即进行对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完善监控和控制体系;当发生风险后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同时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支持[3]。
(三)加强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
在PPP项目中,合同是否规范科学直接关系到公私合营双方PPP合作效果,一定要杜绝“一纸合同”的出现,增强合同的约束性、全面性。PPP项目合同作为整个投融资体系的基础与核心,旨在通过合理分配风险,始终坚持对某一风险控制力较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比如项目公司需要承担在设计、建设以及运营中存在的风险。而政府则需要承担在土地的获取、审批以及政策变更方面的风险,只要这样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国政府作为“一带一路”的引领者,应与沿线合作国家展开良好的沟通互动,对PPP模式的法律合同准则进行明确的规范,并结合我国国情,推行能够调动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的创新型PPP模式。
总结
“一带一路”涉及到多个国家与地区,跨过了港口与城市,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占到很大的比例。因此必须构建适合“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体系,通过应用PPP模式有效解决资金与资源整合的问题。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要重视对风险的规避工作,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和平、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光睿.“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J].中国公路,2017(19):35-38.
[2]李忠武,汪小英.“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下风险规避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7(09):124-125.
[3]何晓波,胡文柱.“一带一路”战略下基础设施融资分析与建议[J].经贸实践,201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