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啸天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2017年2月7日,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中国法官协会的内设机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资深法官组成,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律师、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委员。这种在法官协会中设置内设机构,又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的做法值得信赖。但就全国而言,维护法官权益的工作不仅要有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还需要在新的起点上再出发、再发力,以建立可持续、常态化的法官权益保障运行机制。
我本人并不是法官,但作为法学法律工作者,我深知法官工作负荷之大和自身合法权益难以维护的困顿。我曾经在2016年撰文呼吁建立法官权益保护委员会,如今看到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在欣喜之余期盼实际工作能扎实推进。
如果说在中国法官协会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众望所归的话,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更是法官协会的必然使命。法官所从事的是运用审理和裁判诠释、彰显法治的神圣工作,对法官队伍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是必须的,但与此同时,法官的权益也应随其履行义务得到对应的实现。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又要扎扎实实地保障法官权益。要求法官恪守职责与维护法官合法权益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如果只是单纯地讲“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讲错案责任终身追究,那只是讲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按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法官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法院也应当对法官合法权益的实现终身负责。
我认为,法官合法权益是基于法官正确履行职责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既然正确履行法官义务是各级法院的“千叮万嘱”,那么,各级法院也应当为维护法官权益“千方百计”。
概括地说,只要法官是因为正确履行职责而遭到不公正待遇,无论是打击报复、诬告、诽谤、解除职务或者是因为偏见、误解而导致的利益受损,都属于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的范畴。不断深化的司法改革必须建立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机制,最大限度防止法官在正常履职的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在要求法官恪守职责的同时,必须为法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贴心的人文关怀。否则,在工作上做“加法”,在待遇上做“减法”,就肯定留不住优秀的审判人才。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律师与法官的收入差距显而易见,如果在权益保障方面只是笼统地要求法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是不利于稳定法官队伍的。
当前,保障法官合法权益具体工作可以分为五个方面:一是保护法官的职业权益;二是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官的职业尊严;四是推动法官福利待遇落到实处;五是指导法官管控职业风险。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当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组织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组织对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协调、督促落实法官权益保障措施,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等,推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稳妥开展。
>>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
当前,我国导致法官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官的社会地位不高,司法权威屡屡遭到挑战。二是各级法院对法官职业风险防控薄弱,维护法官职业风险还没有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
法官职业具有中立性、公开性、权威性、终局性等特征,其中终局性特征是审判活动的专属特征。当法官权威性不足的时候,审判终局性的压力必然集中到法官身上,而法官又必须义无反顾地承担终局裁判的任务。
鉴于法槌必须“一锤定音”,为法官疏解压力并指导法官防范职业风险的工作亟待加强。例如,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裁判结果必然会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或增或减。于是,利益减少的一方有可能“口服心不服”。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究竟哪一种量刑幅度最为合理等问题,往往充满争议,但最后必须以法官的裁判为准。接受刑事裁判的终局性对被告人及其亲属而言,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个别当事人对公正裁判“想不通”的情况也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法官遇害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就维护法官合法权益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遏制法官遇害案件发生的复杂性、艰巨性。一方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只是法官协会的内设机构,不能也不可能“单打独斗”;另一方面,综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防范法官遇害还需要多方协力。特别是,法官权益保障既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也必须从自身的改革做起。为此,保障法官权益既需要打“阵地战”,更需要打“持久战”。
在发生法官遇害案件时,必要的快速反应必不可少,更多也是更难的工作是建立支持体系。防范法官遇害案件的发生不能被动地“防”,更要抓住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官的职业尊严这个关键环节努力地“建”。在工作指导方针上,要通过建立司法权威和法官的职业尊严,进一步压缩侵害法官权益事件的生存空间;而在具体工作策略上,应当坚持“多做少说”“实做虚说”,以切实提升法官的获得感。
鉴于全社会“尊重法官”氛围的建立需要漫长的过程,当下首先要从制度层面为法官构建“挡风的墙”。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不仅要查明事实真相,更加重要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此乃他们应有职责。”从基层法院调查法官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看,侮辱、谩骂、寄冥币、造谣言等都对法官的正常履行职务构成了“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
近年来,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法官在网上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官受到的误解、无端指责乃至纠缠越来越多,法官甚至成为泄愤的对象。为此,必须细化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和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当研究如何尽快澄清事实、恢复法官名誉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法官及家人的保护,尽最大可能不用“不要理睬他”之类的消极劝慰。如果仅仅依靠法官个人应对,不仅损害法官职业尊严,同时也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为此,应当从以下方面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力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第一,必须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及时、坚决、有力地回击对司法权威的不法挑战。第二,要以法官为中心,保障法官应有待遇的落实。第三,为法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在为权益受侵法官“撑腰”的同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服务,帮助其舒缓压力。第四,要多渠道化解法官的职业风险,允许探索为法官购买保险、设立法官职业风险基金等做法。
从长远看,营造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的良好氛围是保障法官权益的基础条件。所谓司法公信,首先是司法活动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值得信任、足以信任。尽管人民法院本院提起再审的难度较高,但对于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是明显的。显然,我国各级法院在依法主动纠错方面尚需努力提高,这也是法官权益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如何统一。如果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认识不一致又该怎么办呢?由此可见,在公检法机关各尽其职的前提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展开。直白地说,以审判为中心不是法官争权,而是司法活动规律所决定的。
当下,对法官权益的保护不够理想的原因之一是对司法活动的规律性认识不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落实不够,法院的办案质量还有待提高。有学者认为,司法主体的专业性,司法权的中立性,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司法结果的公正性,这四个构成了司法权的基本规律,通过公正把这四个要素联系起来了,反映了司法运行过程中它的基本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这才是司法规律,或者说,这是最基本的司法规律。笔者基本同意上述阐述,但同时补充司法活动的规律之一是法庭具有不受藐视性。法庭不受藐视,不仅体现在法庭活动的庄严性,更主要的是法官受到尊重。作为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象征法律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就是对司法的尊重。法庭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同样的道理,法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容亵渎。无论当事人是否赞成法官的裁判,除了可以依据程序行使权利之外,必须尊重法官的裁判,不得出现藐视性的行为,更不得损害法官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这是司法活动规律的体现。
近些年来,我国在强调公民维权的同时,对依照程序、合法、有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宣传还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维权天然合理”的倾向,维权行为超越法律规定的情况也时有所见。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从一定意义上说,纠正冤错案是生动实际的普法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纠正34件重大冤错案件,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以重大案件审判推进法治进步,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
迄今为止,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所有国家都不能担保绝对地杜绝错案,我们也只能要求法院尽最大可能减少错案的发生。尽管法院出现错案是小概率事件,但错案是难以绝对避免的。如果法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主动纠错所取得的社会效果一定最理想。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防止和纠正冤错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聂树斌案,由山东高院异地复查、公开听证,并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落实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意见,对陈满等冤错案件当事人依法赔偿,有错必纠是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武器。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至少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确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引导社会各界理性接受生效裁判;三是依法迅速从严惩处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四是站高望远,从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延伸到法官职业保障、权益保障等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五是坚决贯彻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原则,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建立全社会尊崇法官职业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