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构想※

2018-07-16 01:49陆岷峰汪祖刚
西南金融 2018年7期
关键词:监事监事会董事会

陆岷峰 汪祖刚

(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210001)

引言

新时代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是现阶段深化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点举措,更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打赢金融风险攻坚战、实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2017年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维护金融安全提出了六项任务,其中第一项就是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2018年4月16日,银保监会首次组织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明确指出我国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部分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明显不到位,内部监督作用流于形式。如何提升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积极发挥监事制度的效用,更是摆在金融监管部门面前亟待破解的重要监管问题。

当前一段时期,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金融企业频繁出现风险事件,诸如恒丰银行高管严重违纪违法、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规发放贷款、平安银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安邦保险制作虚假财报骗取批复等。在这些金融风险案例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当董事会成员、高管成员做出违法违规、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时,没有一家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动作为,通过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监督手段发起罢免、弹劾相关违法违规的董事或高管,及时阻止或“叫停”违法行为,致使金融机构遭受到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严重损害了企业形象,有些组织的监事机构甚至变成滥用职权、违法违规、侵害股东利益的“帮手”。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监事会未能有效遏制董事会、高管层滥用权力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的背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监事法律完备性欠缺、专业化监事人才队伍不足、产权结构差异等方面。本文认为,金融业作为特殊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监督权责缺位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整个金融体系中尚缺乏一套集中统一化的监事管理体制。为顺应新时代下金融体制改革创新的发展需要,从根本上厘清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问题,充分发挥当前金融机构监事制度的效用,非常有必要深化金融机构的监事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构建出新时代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这也是当前实现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工作突破的关键着力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

一、文献综述

现代公司内部治理事关公司稳健有序的运营管理、内外部多方主体利益保障与市场核心竞争力,国内外学者、专家对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监事体制现状以及监事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丰硕,也为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不少有借鉴意义的研究建议。

(一)现代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治理,即通过划分和厘清公司内部“三会一层”各自的权、责、利关系,构建出公司内部各个权力、决策、执行、监督机构,从而形成四方各司其职、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张维迎,1993)。纵观国际国内公司治理的实践探索和变迁历程,根据监督机制设计的差异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治理制度类型:第一种为以英、美为代表的单层制治理结构,即公司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内部设立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及高管团队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种以德、日为代表的双层制治理结构,即公司设立专门的监事会(监察人),并与董事会形成垂直监督管理关系;第三种为以中国为代表的并列制治理结构,即公司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并列从属于股东大会,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董事会行使决策权。不论采取哪种治理类型,公司治理目标是一致的,即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状态下,确保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其差别主要集中于监事会的权责地位和作用方式。汲铮(2017)指出,目前中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痛点”在于公司的这套并列制使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大股东通过垄断董事会、监事会,掌控上市公司,掠夺和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李维安(2010)研究发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具有“双重型治理”的特征,一方面体现于行政型治理,另一方面体现于市场型治理,即公司治理与政府机构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到各种政治性因素的约束。王舟浩(2014)研究表明,影响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了政治背景、法律基础、经济结构、市场机制、产权结构、文化特征、社会诚信等多方面因素,因而不能盲目照搬别国经验。

(二)现代企业监事体制现状

根据各国《公司法》《公司治理指引》等习惯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监事会的职能和分工主要围绕公司财务状况、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公司章程等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各国均建立了适用于本国国情的现代企业监事体制。

国外现代企业监事体制现状方面,英、美主要采取的是股权主导型模式,而德、日则采取的是债权主导型模式,其中银行在德、日企业内部治理监督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梁洪学,2014)。德国法学界和理论界对公司内部监事独立性问题予以了相当的重视(张彤,2013)。德国《企业会计现代化法》将“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引入多项商事规范中,以扩大监事的监督范围职能(杨大可,2015)。德国《股份法》还通过创设信息制度来赋予监事会更大的信息权。

图1 德国监事会的结构特征

国内现代企业监事体制现状方面,不少学者以不同类型的企业样本为研究对象,采用理论和实证等研究方法进行有益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并未保持明确的一致性。窦洪权(2003)从公司治理和金融监管两个维度对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能进行了剖析,认为监事会制度弥补了金融监管部门既是执法效果检查者,又是金融规则制定者的制度缺陷。邱兆祥(2014)构建了监督机制模型,对不同监管模式下监事会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中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有益审视,认为国内银行体系中行之有效的核心监督机制始终未能建成。宏源证券课题组则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证券公司监事会实际情况进行了微观调研分析,发现部分监事会存在监督检查方式单一、工作不到位等现象。胡志强(2016)以比较法实证检验了上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之间的治理水平,发现农村商业银行在监事会作用发挥方面与上市商业银行差距较大。

(三)现代企业监事体制改革举措

在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的框架下,公司监事会制度处于虚置状态(周梅,2013),监事会体制机制设计与运行上缺乏制度保障,监事会的改革非常有必要(宋刚,2014)。需要通过系统化、可操作的制度安排来改革既有的监事会制度,以保障监事会监督功能的有效实现和公司治理水平的全面提升(王彦明,2016)。王彦玲(2014)提出以监事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设想,同时全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以实现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金融企业保值增值。赵大伟(2017)提出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三大转变,即由非专业监督向专业监督转变、由回顾式监督向展望式监督转变、由对立式监督向合作式监督转变,以此彻底扭转当前监事会形同虚设的不利局面。周梅(2013)从法律层面提出保障监事会独立的信息获取请求权是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体要件,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好公司和股东的切身利益。宋刚(2014)认为在监事会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宜引入法人监事,但可适当引入会计师作为监事或者引入外部监查人制度。张艳莉(2016)基于上市银行的监事会治理调查,揭示出上市银行监事会存在政治关联特征,需要以政治关联促进银行各项监事会治理策略的完善。

纵观国内外现有的文献研究成果,虽从不同的立足点对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监督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有益建议,但上述不少研究仅仅局限在企业微观主体方面,没有关注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并且未能从体制上进行大胆设计与创新。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梳理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并尝试构建新时代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对现有散乱的监事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创新。

二、我国金融机构监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机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现状

1.我国金融体系基本概况。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规模继续扩大,参与主体进一步丰富,市场制度建设扎实推进,对外开放取得显著进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报告(2017)》显示,货币市场交易规模再创历史新高,外汇市场成交持续活跃,债券市场现券成交量同比大幅增长,股票市场成交活跃度明显降低,期货成交量快速增长。

表1统计了2017年度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发展规模情况。其中,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间接金融业态已然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力量,以证券、基金等为代表的直接金融市场活力不断增强。

表1 2017年末部分金融机构规模数据

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牌照管理、备案管理等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拥有相关的从业资质。目前我国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所需的金融牌照、资质许可包括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金融租赁、消费金融、小贷、担保、第三方支付、典当等多种类型(见表2)。

表2 我国金融牌照(资质)基本概况

2.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的主要做法与成效。经过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不断摸索和实践,我国相继完成了系列重大金融体制改革。自2003年以来相关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的法律法规,包括《关于深化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推动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混合所有制改造,形成了现代公司治理大势。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逐步构建和形成了以党委为核心的“三会一层”现代公司治理体系架构,特别是有效发挥了监事会在监督职责、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制衡作用。根据南开大学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公司治理指数”显示,金融机构治理质量经过2009年的回调后趋于逐年上升态势,且高于主板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二)我国金融机构现代监事体制存在的问题

现代监事体制对金融企业的内部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金融实践过程中尚存不少突出问题,影响了监事职能的有力发挥。具体来看,我国金融企业现代监事体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监事被“同化”、监事“职位化”突出、专业素质欠缺、技术手段落后、监事队伍不足、内部无权威性六个方面。

1.监事被“同化”。监事会是公司内部专门设立的独立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高管经营层行使监督职能。但由于监事会成员大多来自于公司内部,薪酬和经费主要受制于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致使监事会无法有效承担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职责。与此同时,不少金融机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监事任命掌控主动权,安插利益代言人,监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证。在这种情况下,部分监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与董事、经理相互勾结,对监督之职漠不关心,存在明显的被“同化”问题。监事被“同化”导致了“监事不监”“监而不力”的严重后果,给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整体利益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2.监事“职位化”突出。在我国目前金融体系结构下,大中型金融机构主要以央企、地方国企控股或参股。为监督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防范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促进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少金融机构都是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名委派官员担任监事岗位,行政级别的“职位化”突出。例如,国内上市银行中监事会的“政治效应”非常普遍,存在着明显的政治关联特征(张艳莉,2016),不少银行的监事会主席及成员均具有政府背景,由政府委派或在政府部门任职。金融机构监事“职位化”突出不利于监事队伍的职业化、市场化和企业化管理,同时容易与被监督人之间产生职位与职业的级别冲突。

3.专业素质欠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工作不仅仅需要监事人员具备廉洁自持、忠于职守的职业操守,更需要监事人员队伍具备极强的专业化水平,包括财务、会计、法律、风控、政策等多个方面。专业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监事监督的成效好坏。目前,金融机构监事队伍大多为在职或已退休的政府、国企政工干部、普通职工等,专业化知识和实践尤为欠缺,无法完全胜任内部监督工作。监事专业化素质的欠缺直接制约了金融机构内部监督工作的执行效果,不利于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4.技术手段落后。不同于其他行业,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类型、流程、规范等纷繁复杂,对业务风险的管理和监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在监事人力资源相关限制条件下,监事监督手段较为传统和单一,主要是通过调研、问询、查阅董事会提交的报告材料获取信息,被动地“被告知”,无法有效履行监督义务。这导致了监事只能事后监督,无法避免因金融风险滞后性所带来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无法适应“金融+互联网”趋势下金融业务和服务的互联网化监督需要。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源于当前监事权责有限,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较为单一,暂未将公司业务系统、财务系统等信息数据系统资源整合起来供内部监督所用;另一方面源于监事队伍对最新监管科技(RegTech)手段的专业化掌握存在短板,无法利用最新科技实现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经营行为进行主动穿透监督,从而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5.监事队伍不足。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设立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机构可不设监事会,只需设1名监事。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尤为复杂,经营资产规模巨大,需要监事对董事会、高管层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监督工作内容繁冗。而目前我国大多金融机构,特别是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超千万亿的大型上市系、国资系金融企业集团,在监事人力资源配备上尤为不足。据统计,我国上市银行的监事会人员数量配备在4~14人(见表3)。监事人员队伍的短缺无法实现监督工作的充分、及时和内部分工,监督效率大打折扣,也必然留下监督漏洞、监督真空、监督缺失的隐患。

表3 上市商业银行监事会人员汇总表(2017年度)

6.内部无权威性。金融机构监事会成员队伍的组成中主要包括了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独立监事。其中,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主要为公司内部人员,其岗位任免、薪酬福利、经费开支等均受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约束;且监事会主席兼任公司党委副书记,与兼任党委书记的董事长同为党委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在职务的行政级别上低于董事长,而在职业上则需要对董事会(包括董事长)和高管成员进行监督管理。这种公司内部职务与职业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矛盾促使“监事会虚化”,监事会在内部无权威性。部分金融企业董事会和高管层甚至没有把监事会纳入自己视野范围,更不会在意监事会的“监督”。而监事会也往往对监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无激励约束机制促使自身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三、集中统一化监事体制的战略构想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基本建立起了适应于经济金融环境和自身发展需要的监事管理制度。在看到目前监事监督治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不能忽视的是金融机构监事制度存在的体制机制缺陷问题。金融机构当前的监事体制机制缺乏统一标准,条块分割,监督参差不齐。立足于新时代背景下金融业的发展与监管需要,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的顶层设计需要构建集中统一化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各类微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自身稳健发展。

(一)战略目标

通过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构建新时代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有效发挥监事会功能,以实现金融机构内部监督治理水平和能力的全覆盖、专业化、穿透性。全覆盖要求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统一纳入到监事体制中来;专业化要求监事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提升;穿透性要求通过监管科技创新手段来实现对公司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战略原则

一是独立性原则。根据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基本理论,监督机制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是监督者的独立性问题(张彤,2013)。在监事体制构建过程中,需要充分秉持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的独立性原则。二是职业性原则。职业性原则是监督体制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在监事体制构建过程中,需要通过职业经理人途径实现监事队伍的职业化发展,以确保监督功效的专业化。三是穿透性原则。穿透性原则是监督体制适应金融科技趋势的有力抓手。在监事体制构建过程中,需要借助于监管科技思维和技术,对监督事项实现穿透式监督,提高监督执行效率。

(三)战略思路

以战略目标为导向,遵循金融业特殊性,集中统一化的金融监事管理体制能够对内实现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对外实现微观非系统性风险审慎管理。因此,战略构建思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需建立“内三角双线管理”。金融机构监事会的尽职履责关键是全面把控监督所需信息、掌握信息权。而目前监事所需主要信息来源于董事会下设的内审委员会,监事会无法直接对内审委员会进行管理。因此,在监督管理体制构建过程中,需明确内审委员会既要向董事会汇报,又要向监事会汇报,其绩效考评同时受董事会(50%权重)和监事会(50%权重)考核,以平衡内审委员会的职能发挥。这样一来,内审委员会需要受董事会和监事会双线管理,形成“内三角双线管理”(如图2所示)。

图2 内三角双线管理

另一方面还需建立“外三角双线管理”。金融属特殊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在尽职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微观金融风险隐患和问题,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经营层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偏和处理。同时,由于微观审慎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人力有限,无法对各金融机构内部潜在微观风险和问题事前一一识别和防范,通过将金融机构监事会管理纳入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形成监督监管信息联动机制,可提升外部微观审慎监管的效率和能力。因此,在监督管理体制构建过程中,监事会既需要向股东会汇报,又需要向金融监管部门(指定具体监事对接窗口)汇报。这样一来,监事会既受股东会的垂直管理,又受外部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形成“外三角双线管理”(如图3所示)。

图3 外三角双线管理

(四)保障措施

构建新时代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的战略构想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实现监事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目标,落实好“内三角双线管理”和“外三角双线管理”战略思路,需要从制度、法律、人才、技术等方面提供有效的保障。

1.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是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具体包括了独立监事制度、监事薪酬制度、内审专委会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一是构建独立监事制度。充分借鉴德、日在独立监事制度设计和实践中的经验,尝试建立适合金融机构的独立监事制度,降低委托代理风险,以进一步增强监事会整体独立性水准,提高监督成效,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推进监事薪酬制度改革。目前的监事薪酬制度不利于监事职能的独立有效发挥,需要通过制度改革,降低董事会和高管层对监事薪酬的制约和影响,通过股票期权、股权奖励等方式激励监事会的工作积极主动性。三是优化内审专委会制度。目前内审专委会隶属于董事会,需要对内审专委会实行双线管理,使其同时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管理、考核和评估,为两者提供真实、公允、准确的审计信息,为董事会管理决策和监事会监督决策提供信息参考。

2.法律保障。健全和完善公司法律法规是金融机构监事会尽职履行监督职能的根本保障,也可提高监事会在内部治理监督中的法律地位。监事会规范运作的前提就是要遵循公司法律法规,发挥积极的监督职能。一是信息权保障。信息权对于监事监督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包括监事会通过信息系统、审计报告、定期或特定报告以及必要时的现场监督调查获得信息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信息权的行使范围和力度需要兼顾董事会的权利和权威。二是诉讼权保障。目前的《公司法》尚无追究监事责任的法律程序,监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无法落实,需要通过诉讼权明确监事责任追究机制,对监事的行为规范进行法律约束,强化监事的监督责任和义务履行,加大监事的违规成本。三是同意保留权保障。通过赋予监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等的同意保留权,以增强监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影响力。

3.人才保障。纵观当前金融机构监事人才队伍,其专业水平一直广受诟病。要全面提升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的能力,核心的抓手就在于提高监事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为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人才保障。首先,可尝试建立监事职业经理人模式,通过市场化路径培育专业化复合型监事人才队伍,实行监事职业化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提升监事人才市场的灵活性。其次,完善监事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差别化的薪酬制度对监事人员(股东监事、债权人监事、员工监事、独立监事等)进行考核,利用期权、股权等激励手段增强监事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设立年度监事会基金预算,保障监事会正常经费支出,与此同时,对监事不作为、乱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失职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给予处罚。再次,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根据金融机构业务属性、管理复杂程度、资产资金规模等因素,分门别类设定监事会人员规模数量和结构比例(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大股东监事和中小股东监事),约定监事会议次数,创新监督方式,明确监事分工和权责。最后,通过微观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现金融行业内监事人才的定向、定期经验交流和学习分享,促进金融行业监事人才的活跃度。

4.技术保障。随着金融业务不断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平台实现线上化,传统的监事监督方式和手段已不能适应金融机构发展需要。应通过不断引入监管科技手段赋能监督工作,提升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强化监事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实现穿透性治理监督。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对内部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风控系统等进行信息化资源的整合,为监事会日常线上监督提供信息化监督平台。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加大技术投入和引进,通过对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预警公司重大经营风险点,以便监事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公司异常或违法违规行为,并切实采取相应纠偏举措,提升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此外,监事会队伍应及时加强对监管科技的学习研究,掌握公司内部治理监督的技术手段和方式,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和效力。

(五)优劣势分析

纵观国际国内公司内部治理监督制度的变迁和创新,没有最理想最完美的监事管理体制范式,只有更合适本国发展需要的监事管理体制。新时代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顺应新时代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发展需要,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的一次体制机制创新改革。这一体制打破了传统监事制度“桎梏”,并将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纳入到集中统一的监督架构中,也形成了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加强微观金融主体监管的有效补充力量,有利于更好地防范微观非系统性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态合规稳健发展。

当然,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的构建也带来了新的矛盾和问题。这一体制对监事会权责进行了极大的提升和保障,在提升监督效力的同时,监事会与公司党委、公司业务发展、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也将发生微妙的变化。妥善处理好这一新的矛盾是体现和发挥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优势的关键一环。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金融业属于特殊行业,除外部的审慎监管外,有效的内部监督也十分必要。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监事会作为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职能发挥的滞后性、事后性、被动性不能适应金融行业特征,亟需深化监事会管理体制改革。正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金融机构监事体制改革需要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和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构建出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构建将是当前实现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工作突破的关键着力点,也是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通力协作打赢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

(二)建议

构建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在最大程度发挥内部监督治理效率、整体降低金融机构非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会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要发挥好集中统一化的金融机构监事管理体制功效,就需要针对新矛盾,处理好监事会与公司党委之间、与公司业务发展之间、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1.处理好与公司党委之间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金融机构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坚持党的指导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有力保障。一方面,要加强金融机构党组织建设,完善党建系列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把党组织融入金融企业内部治理体系中,共同维护好金融机构整体利益,保证监督治理目标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加强党组织纪检监察、巡视监督职能与内部监事职能的联动,发挥和强化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领导的廉洁自律作风,极大发挥党委领导积极参与内部监督协调的独特优势。

2.处理好与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发展金融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在服务实体经济上。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将有助于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新时代背景下,金融企业的内部监督工作重点需要就以下三个方面的战略部署、政策制定、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主动检查、调研和评估,切实发挥行之有效的监督职能:一是认清宏观经济形势,围绕实体经济“三去一降一补”,积极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推动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的金融支持;三是鼓励公司加大对金融科技的资金、人才投入,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

3.处理好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内部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公司董事会及高管层的有力支持和配合。建立和保持金融机构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相互信任和良性互动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董事会要尽职履责,按月度、季度、年度增设全面报告义务,成为监事会最为重要、可靠、直接的信息来源供给,并积极吸纳监事会监督意见和建议,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其次,监事会要充分尊重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领导权,不直接干预董事会经营决策,特别要协调和处理好与独立董事之间的权责,及时化解冲突和矛盾;最后,建立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双方良性互动,并在公司对外重大经营战略问题上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连带法律责任,增强彼此信赖和密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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