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下依法治企的现状及其对策建议研究

2018-07-14 17:44朱国瑜
科技视界 2018年29期
关键词:依法宪法利益

朱国瑜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工程研究院,广东 广州 511434)

1 依法治企的现状

新时代、新征程、新作为,就依法治企上也是如此。尽管许多地方或者还有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之处,但总体态势是呈上升趋势的。依法治企本身也是一个上无止境的课题,只有更好,没有最好。 可以准确的说,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企工作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效果。 (1)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营商环境一直处于“利益三角带”的模糊博弈中,即:政府、企业及相关利益人一直在强烈博弈中。 随着社会制度和法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十九大以来,全国各地的营商环境均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比如政府最新推出的:“五证合一” 及 “尽量让办证人少跑路”等惠民政策就是最好的体现。 (2)政企关系进一步清晰化。 一直以来:政企关系在理论上是各界竞相争论的焦点,现实中也是各种形式的分分合合,极少甚至是从未达到一个稳定的均衡,总是在各自的边界以利益最大化的对弈中进行的。在20 世纪九十年代,党和国家明确提出政企分家以来,时至今日已有了明显的变化和长足的进步,在新时代下应该说是一种质的跨越。 这是因为在“大国崛起”的时政环境中,一方面政府在改革的深水区中创新,一方面国内企业国进民退的背景下,政府和企业由于职能及角色的需要,进行了史无前例的最佳定位,十分充分的让政府和市场各自效能最优化。 这既是市场自然的选择,更是政府精准的定位。 (3)依法治企明显加强。 企业是市场的产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和社会团体,即一切利益是以经济为中心的载体。 这就很难免会出现一些“经济乱相”,甚至会出现游离在法律边缘的个别现象,更有甚者还会滋养“蛀虫”和“硕鼠”。 事实上,如此种种现象,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存在着。 自中央“打虎拍蝇”到依法治国再到依法治企,应该说无论是企业环境还是法律治理,都已得到了空前的发展。(4)文山会海明显改善。自从依法治企以来,各种会议会风也规范了很多,无论是会议的质量还是会议的效果,都得到了明显的进步。会议是为了商讨是事、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走过场,也更不是“一言堂”。 如今,企业的文风会风也确实改变了不少,求真务实、狠抓实干、有的更是:撸起袖子加油干!从根本上提高了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营效果。

2 依法治企存在的问题

当然,除了有上述很大的改善之外,却也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更何况是企业,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但我们坚信, 只要坚持党的领导,从严治党,依法治企就一定会日臻完善。

(1)依法治企不彻底。国内干任何事情很容易出现“热过头”、“一窝蜂”。依法治企也不例外,很多地方和企业都出现了这种现象,要么“一阵风”,要么“形式主义”,人云即云、人撤我散。 经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依法治理来了,随大流,集中精力应付一下;随之就“一朝回到解放前”,倒回原来的状态。 完全流于形式和应付之类, 治理和不治理都是一个样, 这里就出现了“治理失灵”。也是依法治企不彻底、不落地、不到位的具体表现。(2)依法治企仍有部分企业不重视。还有一种情形就是一部分企业仍然不重视,“上面你打你的雷, 下不下雨是我的事”,“耳边风”、“聋子”、“瞎子”。不管政府怎么提、怎么做,为了一己之私利,一意孤行。 就当作没听见、没看见,好像与自己根本无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特别是诸多的私营企业都是处在这种层面,“我们的核心就是赚钱,国家政策、依法治企等政府行为与我们无关”, 部分私营企业主都是这么表态的。 当然,我们的大部分企业都是十分良好的,像这些企业如不悬崖勒马, 等到的迟早是社会的淘汰和法律的严惩!(3)依法治企缺乏系统性。这个问题比较典型,“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哪里没有依法治企,就补一下哪里。完全是“救火式”的,治标不治本,缺乏系统性与全局性。 新时代下的依法治企要求我们的治理要是系统性的、根本性的、持续性和全局性的! 绝不是断裂的、间歇的、局部的! 就目前为止,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 只是停留在依法治企的表面, 没有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 不是不依法治企,而是不知道怎么依法治企、 怎么持续的依法治企, 没有学习的蓝本, 没有任何成功经验可以照搬照抄, 依法治企存在盲目和盲从性!

3 依法治企的对策及建议

新时代下,依法治企具有如此特点。那我们如何来建设依法治企? 如何在法治下, 将企业建设得有声有色、更上一层楼? 这也是新时代的又一新命题。

3.1 依法治企要以宪法和国家法律为准绳

宪法是我国的母法和根本大法。 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以宪法为中心, 万变不离其宗, 依法治企也是如此。 依法治企也只能在宪法范围内, 一切行为依据以宪法为纲领来开展的, 离开了宪法的治企是没有意义的。(1)决不允许“家法”大于“国法”。有些公司,特别是私营企业,私设“法堂”。出一些条条框框,规定员工这规定员工那,我们姑且把这些“规定”叫做“家法”,可他们都是出自对公司自身有利来设置的, 有些甚至更多的已经与宪法或国家法律相违背, 这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情,就像奴隶主的家族式的“家法”规定自己的奴隶一样。 试问:如果这样也可以的话,社会到底是在进步还是在退步呢?结果是不言而喻的。(2)企业法规不与法律为冲突。 当然, 除了宪法还有地方性的法规和行政法规。 企业的规章制度除了不能违反宪法以外, 也不能违背当地当时的行政法律和法规。 从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可以看出, 特别是实行政企分家以来,更明显的体现了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 而企业是经济的载体,是经济的具化。 所以,企业的行为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这是一根不可逾越的“红线”。

3.2 依法治企要以“人为本”

依法治企还要以“人为本”,不能出现“管过头”的现象, 更不能打消员工的积极性。 既要保持依法治企的严肃性,又要保持人性化的灵活性。 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1)严格的企业法规不能与员工的积极性相悖。 有的企业一搞依法治企,就搞过头了,过分严肃认真,这也管,那也管,这样也不行,管过了,就会让员工失去“主人翁”的地位,会让员工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最终反而导致人心涣散, 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率和效益。 所以依法治企不等于什么都管,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让这一法律精神始终贯穿于依法治企的全过程。(2)既要规范化、又要激励化。依法治企就是将企业的各种行为都制度化、 规范化、 纪律化。 无规矩不成方圆, 企业不依法治企肯定是不行的。 但依法治企的同时,还需兼顾员工的激励行为。 就是说,要有奖有罚,奖惩分明。 严格要求员工无可厚非, 但另一面也还须保持员工强烈的积极性。 二者不是矛盾的对立, 而是有机的统一。

3.3 依法治企要以效益为中心,又兼顾公平法治

效益和公平、利益和法治一直是相互对立,难以调和、难以兼顾的主体。但在依法治企的范式下,这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不但要高度统一, 而且还要有机的结合,结合得十分紧密, 这才是新时代下发展的主题。 (1)以产品为导向、以职工利益为目标、以法律为准绳的企业行为。接地气一点的讲,归根结底,依法治企的根本是要如何持续的、又好又快的实现企业稳定增长,这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也是根本目标。 还是依法治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就要求企业得以产品为导向、以职工利益为目标、以法律为准绳的企业行为。首先,企业必须以经营为主体、以赢利为目的。必须保证经营的合法性,不做法律法规以外的经营行为,即合法经营。其次,必须保证员工的根本利益。 坚决打击某些“利益集团”和“圈子化”。员工是公司的衣食父母和财富之源,一切利益活动必须以员工的利益至上, 为员工着想, 积极为员工谋福利。(2)既效益兼顾、又公平法治。 无可厚非,一切企业都是以效益为中心的, 这是一个重要原则或者叫做根本法则。如果脱离了这一原则,其他一切都无谈起。这样就会本末倒置、空中楼阁。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企业不但是要最求利润,而且是要花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即利益价值最大化。这是企业的目的和生存的空间。尽管如此,可还得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纳税、合法经营。 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得在法律和法规的范畴内进行,不得有任何的违纪违法行为。 法律是市场的天平,为市场提供了行为规范, 更是企业不可触及和逾越的 “红线”。 准确的说就是:企业既要做到利益价值最大化,但更要做到不可触碰法律这个原则和底线。 两者并驾齐驱、缺一不可。

4 结论

依法治企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 不是一蹴而就的。 期间的道路是漫长而曲折的, 甚至会触及到很多“利益集团”和背后的“大老虎”,这里面也充满着许多复杂的斗争。 但在新时代, 更需要的是敢于与 “黑势力”及“邪恶力量”作斗争的勇气与正义,而且直到战胜为止!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理论自信、道路自信,依法治企就一定可以实现,而且就一定会实现! 但是新时代下,依法治企没有统一的标准, 也没有成功的标杆经验可以拿来模仿, 每个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以宪法为根本、 以法律为准绳, 以效益为目标将企业做精做强, 真正做到中国自主“智”造和中国自主“质”造,借助中央“一带一路”的优良政策,走出国门、超越世界。 早日实现工业2025 中国制造,早日实现美丽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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